对方将借贷辩称为投资失败,这90万元借款如何要回?
案情简介
陆先生与李某系朋友关系,在同一家商场里做生意,2016年7月李某因资金周转原因向陆先生借款100万元,陆先生于2016年7月6日通过自己妻子账户向李某账户转款88万元,又于2016年7月11日通过自己账户向李某转款12万元。双方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2016年11月,应李某请求,陆先生再次通过自己账户向其转款40万元。
2017年7月6日,李某向陆先生还款50万元,但剩余90万元一直未归还。之后多次催促,李某均不偿还,并辩称是陆先生投资款,现在投资失败,已经把剩下的50万元都给了陆先生。陆先生认为李某有违诚信,自己的孩子在国外留学,每年学费和生活费都要几十万元,当初自己是把孩子上学的钱都借给了李某,为此陆先生十分气愤。
办案经过
因多次讨要欠款对方都拒绝归还,无奈之下,陆先生决定寻找法律途径来解决自己的债权问题,经对多家律所考察和对比之后,陆先生找到了北京天用律所,认为律所规模很大,很信任天用律所。
天用律师接到案件后首先核实案件情况,让陆先生提供了银行流水及要钱记录,但陆先生只提供了一部分,全部聊天记录一直未提供。在现有证据足够立案的情况下迅速立案,推动维权进程,因为朝阳地区法院的案件量较大,案件的进展非常慢,但天用律师仍保持着至少一周一次的沟通频率。
开庭当天,李某临时提交了炒股账户证明与流水明细,称他在收到陆先生转款当天立即将该笔资金注入了股票银行账户,进行选股交易,以此证明陆先生的行为系股票投资行为。这点对我们非常不利,很可能被认定为投资行为。于是立即指导陆先生提供自己的股票开户证明,证明其本人在零几年的时候就已经开始炒股,是资深股民,无需另行他人代为炒股。虽然对方开庭当天才提交的证据,但天用律师临危不乱,稳住陆先生让其放心并对办案律师有信心,有条理地让陆先生准备补充证据。最终,在天用律师的努力下,法官采纳了我方观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我方胜诉,被告悉数偿还我方剩余欠款。
天用律师点评
李某抗辩本案系委托理财纠纷,这观点并不成立,首先双方无委托理财合意。所谓委托理财,是指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将该资产投资于期货、证券等交易市场或通过其他金融形式进行管理,投资收益按双方的约定分配或由受托人收取代理费的经济活动。就本案而言,李某接收陆先生的多次转款后,从未明确告知陆先生所购买的理财产品种类、数额及收益,双方也未进行过任何结算,据此可以认定陆先生并未委托李某进行投资理财。
其次,李某在庭审中称自己账户由案外人孙某持有操控,孙某投资失败,导致其亏损。可见李某投资失败的原因是其自身识人有误,将账户内的大额资金交由不认识的人支配,最终导致亏损,但是该结果与陆先生并无关联,亏损的原因不是由于陆先生引起,也不应由陆先生来承担。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陆先生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李某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李某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李某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陆先生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陆先生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是因为本案符合借贷关系,一是借贷实质要件即转账记录,可看出陆先生向李某出借140万元。二是借贷形式要件即双方达成借款合意,从李某在借款期限一年后归还了50万元借款以及聊天记录中李某并未反驳即可看出双方的借贷合意。
附:判决书(部分)
案例来源: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以上为天用律所办理过的真实案例,为确保个人和商业隐私,文中所有人物的名字均使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