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被冤宁愿死都不认赔偿
公交司机突发心梗,硬忍疼痛停车后猝死在路边,保障了一车乘客的安全!正当公众为这位司机怒赞时,汽运公司却说不能被认定工伤,原因是司机被冤宁愿死都不认赔偿 他签署了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书。在当地官方的监督下,死者家属费了一番周折,终于拿到百万赔偿。今天,“四哥有法说”就借助这个案件,给大家聊一下,用工单位让劳动者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书是否有效的问题。
一、案例司机被冤宁愿死都不认赔偿 :公交车司机猝死在工作岗位
根据车内公共视频显示,1月25日事发当天,陈师傅在驾驶公交车途中,突感胸口不适,剧烈咳嗽,多次捶自己胸口。捶胸无法缓解不适后,他就将公交车停靠在路边,下车坐在路边休息。没过多久陈师傅突然倒地,再也没有醒来。陈师傅在生死关头,仍能将公交安全依靠在路边,保障了一车乘客的安全,令无数网友点赞,有的人还在网上发起悼念活动。
陈师傅的妻子宋女士在料理后事时,找到了陈师傅所在的福清华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公司的负责人告诉她说,陈师傅没有社保,不能认定为工伤,但公司愿意人道主义补偿她们十万元。期间,公司拿出陈师傅在2017年9月8日签的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书,声明书上写着:本人不愿意在本单位购买社会保险,经甲方申请,乙方同意不强制为甲方在社保机构同 意办理社会保险,乙方每月给甲方补助500元,与工资一并发放。
死者家属不服,向当地部门进行了投诉。福清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陈师傅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视同为工伤。福清华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当按工伤赔偿标准支付给了陈师傅家属赔偿金。也就是说,陈师傅的情况属于工伤,因为没有参加社保,赔偿应当由汽运公司支付。
经过一番周折,福清市华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按照相关标准赔偿司机家属123万余元,更将负责逝者“身后事”。
二、以案说法,明情理!
此案的争议之处在于,劳动者自愿签署了放弃社保声明书后,用工单位是否能够免责、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问题。这种情况,在目前是普遍存在的。有的用工单位想少支付成本,变相强迫劳动者签署这种协议。有的劳动者想谋求更好的岗位,自己主动提出放弃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保。这种情况发生纠纷应当如何处理?
1、陈师傅的情形视同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会被认定为工伤。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一样会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司机被冤宁愿死都不认赔偿 ;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司机被冤宁愿死都不认赔偿 ;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2、签署的放弃社保声明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一个月内,必须为劳动者缴纳医社保等,这是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必须依照法律适用、不能以个人意志予以变更和排除适用的规范。也就是说,只要没有合法的理由“排除”,是不能因双方协商而免除。就像子女对父母有法定的赡养义务,这个义务不能因双方签订“断绝父子关系”而免除。当然,法律不会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父母不要求子女赡养,子女当然的可不尽赡养义务。所以说,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不会因签署了放弃社保声明书而免除责任。
3、不缴纳社保,可能用因小失大!
用人单位为了节约成本,不给员工缴纳社保,看似节省了一些劳动成本,万一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原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赔偿,就会转移由用工单位支付,得不偿失。像本案,汽运公司为陈师傅缴纳这四年的社保需要多少钱?肯定远远小于赔偿的123万!
三、特别情况下工伤事故谁担责?
有关工伤认定的法律规定,大家可能阅读《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解,下面主要介绍一下特殊情况下的工伤责任。没有说到的地方,大家可以在评论区提问,司机被冤宁愿死都不认赔偿 我会及时解答。
1、双重劳动关系:职工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2、派遣工: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死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3、转包: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死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4、挂靠关系: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死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写在最后:
陈师傅的去世是不幸的,事后能让家属得到百万保险补贴家用,又是幸运的。如果用工单位没有这个赔偿能力,怎么办?所以,在此也劝一些劳动者,不要为了暂时的“高工资”而放弃社保,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纠纷就难以解决了。如果用工单位变相强迫劳动者签署这样的声明,可以向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也可以选择离开这种不负责的用工单位。
司机被撞死对方应该怎么样赔偿?一、司机A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应承担全部责任。
(一)、交警队工作人员在处理这起事故中在实体上存在的问题
1、本案受害人B在驾车行驶中突然发现车有故障司机被冤宁愿死都不认赔偿 ,需要停车排除故障,随即按照法律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应急停车带停放,并准备下车设置警告标志,可刚一下车就被高速行驶的被告司机A所驾驶的车辆撞亡。由此可见,受害人 B完全是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行为,并无任何违反。
2、司机A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并未注意观察前方车辆的危险报警灯,并与因故障停在紧急停车带内的受害者B的车保持安全距离司机被冤宁愿死都不认赔偿 ;遇前车有故障停在路边,也没有采取减速或刹车措施等处置措施;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停车保护现场而是驾车逃逸。
因此,死者B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被告司机A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存在严重过错,应当由司机A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
(二)、交警队工作人员在处理这起交通事故的过程中在程序上存在的问题。
1、事发后不积极追查肇事者,而是让受害者家属自己去查找到肇事车辆;2、肇事后A司机驾车逃逸,导致现场被严重破坏,本应认定肇事方承担全部责任,而他们却做出了一份肇事方承担主要责任的认定书;3、交通肇事逃逸的,应当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他们却是在查找到肇事人和肇事车辆5个月后才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4、在刚刚查获肇事者,还没有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双方责任大小的情况下就主持双方进行调解;5、肇事者已构成犯罪却不移送案件,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
鉴于交警队在处理这起事故的过程中,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代理人认为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车主C、司机A、被挂靠单位D对因受害者B的死亡而给各原告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应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1、机动车一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司机A违章驾驶造成的,受害人B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行为,因此被告人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退一步讲即便有证据证明B有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行为,但只要肇事时A没有采取处置措施,机动车一方也就是各被告人,也应当对各原告人的全部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机动车与行人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分成与民事责任的分成是有区别的,这可以从《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以及各地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办法中明显的看出来。原则上机动车一方负全责,只有两种情况均具备时才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这两种情况分别是(1)、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2)、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二者缺一不可,而且举证责任在机动车一方。
2、三被告间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根据前述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责任的承担分两种情况:1、如雇员对损害的发生仅具有一般过失,则全部责任由雇主承担;2、如雇员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则雇员与雇主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无论如何雇主是第一责任人。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看,雇员A对事故的发生明显具有重大过失,因此理所当然要与雇主C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D作为车辆的挂靠单位,一方面通过收取管理费而受益;另一方面对车辆的管理以及驾驶员的培训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也应与雇主C和司机A对原告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车主C与死者亲属达成的赔偿协议应当予以撤销。
(一)、此协议明显不公平的。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 “农村居民”是指事发时经常居住地在农村的人;“城镇居民”是指事发时经常居住在城镇的人。也就是说“农村居民”不等同于拥有“农业户口之人”,“城镇居民”也不等于拥有“非农业户口之人”。一个农村户口的人是有可能成为司法解释中的“城镇居民”的。关于这一点早就有明确规定,如广东省在2004年12月17日公布实施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条规定,受害人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标准对待。最高人民院给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05)民他字第25号复函对此也进一步给予了明确。在这个复函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受害人虽是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有关损害赔偿的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本案中死者及其两个子女的经常居住地在城镇,因此相关的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死者的母亲的经常居住地在农村,相关的赔偿费用应当按照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按此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车辆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总共的数额是人民币381920.4元(其中死亡赔偿金人民币182142元,原告F抚养费人民币55272.52元,原告G抚养费人民币24844.72元,原告H赡养费人民币14438元,丧葬费人民币7353.5元,车辆修理费人民币1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00元),而实际给付的赔偿数额仅仅人民币9万元,二者相差悬殊,明显不公平。
其次,这一不公平结果之所以造成,是因为车主C向专业人士进行了咨询,同时利用了协助处理此事的亲属没有解决此类事情的经验和死者家人处于危难之中的状况。死者亲属没有解决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赔偿纠纷的经验,根本不知道应当赔偿多少钱。再加上得知亲人去世后,就忙着帮助寻找肇事者,用了13天的时间,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才找到肇事者,还没有来得及向专业人士咨询,车主C就提出私了此事。死者家属费尽周折才查找到肇事车辆,当时死者的丧事尚未办理,一家人处于危难之中。车主C说不答应此条件,就一分也不给了。而死者在事发前一个月刚贷款借钱买的车,如被告不予赔偿恐怕连办理丧事的钱都拿不出来。总之,C是养车的,有解决交通事故的丰富经验,他正是利用了死者亲属没有解决此类事情的经验和死者家属的危难状况,才在显示公平的前提下达成了此份赔偿协议。
(二)、此协议的签订人,没有权利人的授权。
《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因B死亡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车辆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权利人是四原告,其子女是未成年人,他们的民事活动应当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母亲来代理。因此有权利与侵害人签订协议了解此事的人只能是死者的母亲和妻子,其他人代理签订此协议必须经其明确授权,否则构成无权代理。无权代理的行为如不经权利人追认,则不会对权利人生效。现在权利人明确表示不承认并要求撤销这个协议。
安徽2位大妈路边睡觉被碾压,交警:双方同等责任!司机到底冤不冤?安徽发生司机被冤宁愿死都不认赔偿 了一场离奇司机被冤宁愿死都不认赔偿 的车祸司机被冤宁愿死都不认赔偿 ,是因为两个大妈在路边睡觉被碾压司机被冤宁愿死都不认赔偿 了。交警赶到事故现场,经过调查发现双方两个人都有共同的责任。因为发生车祸的地点刚好有一个摄像头,把事故的全过程详细的记录司机被冤宁愿死都不认赔偿 了下来。大妈躺的位置比较低,刚好是一个转弯的盲区。自己在开车的时候,根本没有看到地上有人在躺着睡觉。轮胎直接压在了大妈的脸上,大妈醒来之后摸着自己的脸隐隐作痛。
大妈被车压过之后坐起来好像什么事情都没有,可想而知两个大妈的抗压能力非常强。遇到此类的交通事故不要轻易的移动,很可能会对身体造成二次伤害。不要在受到惊吓的时候立马站起,应该躺在发生事故的地方。必须要让周围的人进行拨打救援电话,才可以对自己进行很好的保护。两个人一定要以此事为例,不要再做出如此不负责任的行为。
司机其实一点都不冤枉,因为在转弯的时候根本没有很好的观察能力。两个大妈在马路周围睡觉,是因为摆摊的时候十分疲惫。司机必须要承担起一定的赔偿损失,不能够去故意拖欠。大妈也要承担一部分的医疗费,因为毕竟是两个人共同的责任。开车的时候千万不能有分心的行为,必须要保证前方的行驶环境是安全的。
总的来说在马路当中睡觉是很常见的一件事情,可是却不能够选择危险的地方。一定要选择环境光线亮点的地方,来往的车辆才可以准确的看到。车主一般在刚出车库或者是转发的时候,最容易粗心大意。因为他们往往都是看一看前面有没有车辆驶来,根本没有注意到自己的车下。想要睡觉的话,可以回到自己的家里休息才不会让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