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出于人道主义赔偿
没有具体的规定。交通事故赔偿交通事故出于人道主义赔偿 ,首先由交强险现行赔付,交强险赔付后的其交通事故出于人道主义赔偿 他赔偿项目,根据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的责任划分按比例承担。这就是交通事故人道主义赔偿的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人道主义赔偿标准
没有具体的规定。交通事故赔偿,首先由交强险现行赔付,交强险赔付后的其他赔偿项目,根据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的责任划分按比例承担。这就是交通事故人道主义赔偿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人骨折适用简易处理吗
要看赔偿金额能不能协商好。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第四十二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交通事故出于人道主义赔偿 ;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交通事故出于人道主义赔偿 ;
(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四)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字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五)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警察应当在两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规定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四)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字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五)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事故人道主义赔偿标准 @2019
机动车和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赔偿?要看交警交通事故出于人道主义赔偿 的责任划分交通事故出于人道主义赔偿 ,按责任比例来赔偿。如果行人完全责任交通事故出于人道主义赔偿 ,比如横穿马路,闯红灯,而机动车正常通过等,就可以不赔偿,最多出于人道主义,赔偿少量金额。
责难交强险“无责赔付”责难交强险“无责赔付” 自交强险实施以来交通事故出于人道主义赔偿 ,除对其存在“暴利”交通事故出于人道主义赔偿 的质疑外,公众对其诟病集中在“无责赔付原则”上。
“明明是别人撞了交通事故出于人道主义赔偿 我,还要我先赔他400元,这是什么道理?!”
质疑交强险代表人物之一刘家辉律师说,“如果该条款可以行政撤销,困扰车主交通事故出于人道主义赔偿 的“无责赔付”问题将得到解决。”(8月31日《北京晨报》)
刘律师的呼声代表着部分车主的心声。
笔者不禁要问,“无责赔付”遭受诟病,难道是此原则本身的过错?如果“无责赔付原则”本身没有过错,那么为什么会遭到公众普遍的责难?“无责赔付原则”假如因责难而撤销,究竟是多数人的胜利还是更多数人的悲哀?
翻开历史,我们不难发现,交强险实行“无责赔付原则”不是中国的首创,而是引进借鉴国际通行的保险惯例。该惯例在国外已经运行多年,并且深入人心。“无责赔付”从文字上理解有两层含义:一是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不论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过错、或过错程度有多大,只要造成受害人的人身及财产损害,保险公司都要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二是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无论是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还是财产损失都实行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即使车与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且造成了各个车辆的损失时,任何一辆车的损失都可以通过对方车辆的保险公司获得赔偿。
西方多数国家车辆法定保险实行“无责赔付原则”,是其维护“天赋人权”价值体系的具体表现之一,也就是说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无责赔付”体现的是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立法宗旨,目的是提高赔偿效率和对弱者的特殊保护。正如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先生所说,“无责赔付是指对方有伤害而没有保险的情况下向对方赔付。尽管对方有责任,但处于强势地位的驾车者进行无责赔付,也完全是从人道主义、保护生命的角度出发。这条规定也并不只是中国仅有的。”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一少年骑自行车突然横路而与机动车碰撞,少年受伤,自行车损毁。交管部门勘察现场后核定少年及其监护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在此情景下,车主迅速组织施救,并且出于人道主义赔偿少年损毁的自行车和部分医疗费用,我想这无论从法理还是人情都是可取的。作为保险“无责赔付”原则,本意是把车主的“赔付”改为“垫付”,因为损失最终是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而不是由车主买单。因此,无责赔付原则,一方面尊重和保障了受害者的权益,另一方面也保护了无辜的车主经济利益不受损害或少受损失。 责难交强险“无责赔付” @2019
肇事撞人,私了完第二天被撞者死亡,肇事者还要赔偿吗?这个还是要看具体情况了交通事故出于人道主义赔偿 ,不能一概而论,核心因素,要看这个被撞交通事故出于人道主义赔偿 的人第二天死亡原因是否跟你的撞他有没有直接关系,有没有关联。
如果他的死亡原因,跟你的撞他有关系,那么,必然会承担一定的责任。举例,如果你把他撞着了,当时没有发现问题的严重性,他也没有感觉到内伤,你给了他几百块,就私了,他因为没有发现内脏或者大脑受损,导致没有去医院做检查,但是,第二天,因为内伤等原因,死亡了,那么,你需要进一步承担责任,这个责任,需要依据当时双方的责任主体来划分。
假如,他行走在斑马线上,你车速过快,导致把他撞伤,第二天出现死亡,则是全责,家属如果提出50万赔偿,你需要支付50万,但如果觉得提出赔偿过高,可以通过法院来判决,预计各种费用下来,也差不多这个赔偿责任。
如果对方是闯红灯、横穿马路,死者则承担主要责任,你作为肇事者承担次要责任,举例,如果法院最终判决这次死亡事故赔偿金为30万,那么,你承担20%责任,为6万。
而且,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发生交通事故后,你跟他私了,说明你是有责任的。在这里,私了后死亡赔偿,需要减去你前期的赔偿,如这一次死亡,你承担30万赔偿责任,如果第一次私了赔偿了10万,后面只需要赔偿20万。
只有一种情况,你不需要负责,那就是,死者第二天的死亡,跟你头一天车祸没有任何直接的关系,如第二天他因为其他过度激动猝死、以及一些突发意外事故死亡,跟头一天车祸没有关系,你可以不承担责任。
反过来,如果第二天死亡,是头一天车祸的诱因,或者病情加重死亡,以及头一天没有检查出来的病症导致死亡,你依然还需要承担继续赔偿责任,这一次的责任,等于前一次赔偿的总和。
先告诉你,肇事撞人私了后,第二天死亡,一般情况下肇事者肯定要赔偿的。
但要注意几个问题。
首先,你们私下处理有没有协议书。有没有交警在场。
防止亡者家属报案当肇事逃逸。这下就麻烦了。保险都不会赔的。
其次,伤者第二天死亡。如果家属找到肇事者要求赔偿。请立即报警,让交警启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通知保险。
第三,如果有怀疑死因,建议申请法医鉴定死亡原因。
如果死者死因与此次事故无关,则不需赔偿。
如果死因是此次事故直接造成的,则全额陪偿。
如果此次事故只是死亡诱因,则估计要赔偿,但不是百分之百,估计要到法院裁决(一般60%左右)。
第四,赔偿金额应扣除和解赔偿部分。
第五,报警后保险必须赔付。
曾经处理过一起事故。一驾驶人碰到一老人。报警后,警察让私了。赔了2千元。过几天,交警找到该驾驶人,由于老人住院,伤口一直不能恢复。诱因是老人糖尿病,伤口不能逾合。最后出院时,该驾驶人赔偿60%,扣除了以前赔付2千元。
通过上面事故处理可以看出。交通事故不管是否和解,如果伤者近日内死亡,诱因是此事故引起的,肯定得赔偿。千万不要侥幸。
个人分析,仅供参考交通事故出于人道主义赔偿 !
涉及很多方面交通事故出于人道主义赔偿 :
1、看私了的条件,是否只是针对可见伤提供赔偿。
比如撞了头,头上一个包,你赔500元,但是颅内出血双方都没察觉到。这个即使私了后续你也有责任。
2、看是否与被撞有直接责任。
比如仅仅撞伤了脚,但第二天心脏病发身亡。权威机构又确定两者无关联,就没你的责任。
所以你需要有进一步的详细情况描述才能回答这问题。
交通事故出于人道主义赔偿 我是砖家,专业解答。得看情况,不是绝对的。这么说吧,中午一起喝酒,大醉,但是人活着,到了晚上十二点,死了,尸检,酒精中毒!晚饭时,他自己在家也喝酒了。不能因为死了,就让
中午一起吃饭的人一起承担责任。因为不确定,是哪顿酒要的他的命!
同理,死不死,那是他的事,赔不赔偿,那是你自己的事
肇事撞人,私了完第二天被撞者死亡,肇事者还要赔偿吗?
这个问题关键是看他死亡的原因是什么。
最好是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死亡原因。
第一种情况,如果经鉴定死亡原因是交通事故,那么应当按死亡的标准赔偿,但是已经前边支付的赔偿应当扣除。
第二种情况,如果经鉴定死亡原因比较复杂,自身有病,交通事故诱发旧病复发,这里边有个参与度的问题,例如如果经鉴定,交通事故在死亡原因中参与度是60%,那么应当按照百分之六十的比例赔偿。
第三种情况,经鉴定死亡原因与交通事故无关,则无需肇事者赔偿。
注意上述过程最好报警处理,按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依法处理,赔偿也是按责任认定进行相应的计算。
以上回答供参考。
条件不明确,无法界定,但是!机非交通事故发生时,千万别私了,尤其是有人伤或责任不明时(非机动车或行人有明确的违反交通法的情况下),可以拨打120施救,然后一定要报警、出警,最后找保险公司。警察判责不公时也别怂,该争取的就争取,不行就申诉,别怕麻烦。伤者谨记:不探望、不垫付、不私了!
本题所说的这种情况,个人所见,得看有没有关联性,被撞者只是轻微擦伤,没有摔倒造成可能的内伤,如脑出血等情况,而被撞者死于脑梗、心梗、低血糖等疾病时,为什么要赔偿?如果家属耍混,那就走司法程序,走法医解剖鉴定死亡原因。
现在混人太多,只要出了门受伤或死亡都要找个倒霉蛋,没办法,只能这样。
大实话:这个主要还是要看造成老人死亡的实际原因是什么,一切以证据说话。
今天在网上看到这么一个法律问题,事情说的是一个老人骑电动车被一辆轿车撞倒,当时老人感觉没什么大碍,然后双方就赔钱私了,然后老人也就回家了。但是,第二天老人家属报警称老人因抢救无效死亡,然后要求肇事司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肇事司机则以当时两人私了为由拒绝支付后续赔偿。
客观来说,这种情况还是比较少见的,毕竟,发生了交通事故,要是当时没什么大碍,那基本上也不会说回家了,休息了一下就出问题了。但是,如果真的遇到这种情况,那还是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首先,第一个需要判断的就是老人具体的死亡原因是什么,到底是因为被车撞的,还是因为双方和解之后老人又发生了其他事情导致的死亡。毕竟,要是说老人在回家的路上被蛇咬了,那也去找司机要赔偿,这恐怕是说不过去吧,但是,如果说老人确实是因为被被撞后当时感觉没什么问题,然后回家之后后续症状发作导致死亡,那就算是之前双方私了了,司机也得承担责任。
当然,可能有人会说,双方都已经私聊了,那就意味着这事已经是结束了,司机凭什么司机还要担责。这主要就是因为现在这件事已经超出了私了的范围了,已经不再是民事纠纷了,而是刑事案件了。这么说吧,如果说一个事情中出了人命,你能说因为获得了对方家属的原谅,然后就不追究责任了吗?显然是不可能的嘛。这就是我们通常所理解的那句话“人命关天”。
说直白一点,这件事已经超出了私了的范围,之前双方私了所达成的协议已经不再具有任何法律意义,这件事必须重新开始审判了。
不过,现实生活中如果真的出现了这种情况,那对于双方的取证也是有着很大的难度也是非常大的,毕竟,一旦离开了事故现场,那就意味着所有的证据都不复存在,当时具体发生了什么情况都将无法查证,这对双方都是非常不利的。
有理有据,实话实说,关注:大实话。让我们一起用理性的视角看世界。
肇事撞人,私了完第二天被撞人身亡,还需要赔偿吗?
我觉得应该赔偿,因为私了是没有任何协议的,交通肇事理应把被撞人送进医院做个全面检查,如果检查没什么问题,那可以不走法律程序,简单私了。
以前看过一篇新闻报道,也是肇事把一位农村老大爷撞倒了,老大爷起身拍拍屁股站起来,肇事司机马上跟老大爷说对不起,查看伤情,淳朴的老大爷说,没事,就腿在地上蹭了一块皮,司机还是给了老大爷500块钱,让老大爷去医院检查一下。
然后老大爷舍不得去医院,拿着钱回家了,到第二天,老大爷突然感觉撞过的伤腿动弹不了了。然后赶紧去医院检查,原来是小腿骨折了,当时因为麻木了所以没有感觉。
小腿骨折500块钱肯定不够,然后老大爷儿子就报了警,在监控下找到了肇事车辆司机,司机也承担了所有费用。
所以我觉得虽然私了了,但是第二天人死了,肇事司机应该出于人道主义也应该赔偿。
所提问的问题内容越少越难回答,试着从以下几点回复一下:
首先
本次事故中的责任需要明确,在明确了肇事者的事故责任后,也就是肇事者对交通事故负有何种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还是主要责任甚至是全部责任?)这个需要明确,也是决定是否赔偿的前提。
其次
决定是否需要赔偿的另一个前提是解决被撞者第二天死亡的原因。我们经常说“私了了不了”,关键是事故所造成的后果,如果受害方第二天死亡的原因就是交通事故所导致,则肇事者仍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第三
受害人第二天死亡的原因可以通过法医鉴定,尸体解剖,由法医鉴定机构作出死亡原因鉴定来判断明确。对于死亡原因,法医会作出死亡的原因,及死亡原因与交通事故的参与度等结论,从而解决肇事者是否应当承担赔偿的问题。
第四
关于私下协商解决,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及后果问题的警示。如果本案中死亡原因与交通事故有关联,则达成的协议是可以被撤销的。
对于不涉及人伤的交通事故,因为大部分车辆投保有商业三者险和车辆损失险,建议在保险公司的协调下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但是对于涉及到人伤的事故,建议及时报警,由交警部门划定事故责任,然后进行医学检查,确定伤情程度,通过交警部门或民间调解组织来协商处理,切勿擅自自行处理,否则容易将责任认定等证据灭失,从而引发风险。
肇事撞人,私了第二天被撞者死亡,这种情况肇事者是否要继续承担责任并作出赔偿,并没有唯一的答案。
最起码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事故责任划分
1、交通事故在赔偿之前,首先要确定是谁的责任,或者双方责任的主次。如果被撞者是闯红灯等违规通行,而肇事车辆属于正常行驶。那么,被撞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而肇事车辆驾驶员本身没有责任,也就无需进行赔偿,最多是承担一小部分无责任赔偿,这个赔偿金的最高额度是11000元。而且,这个钱也用不着车主出,由保险公司承担。假如是这种情况,双方其实根本就不存在私了的问题。即便被撞者死亡,肇事者也无需承担巨额的赔偿金,顶多是主动给予对方家属一些安慰性质的补偿金。而且,这笔钱并不是非出不可。
2、如果双方是事故中均有不同程度的责任,私了完后,第二天被撞者死亡,肇事者也不一定需要继续赔偿。那就涉及到了下面要讲到的第二个重要因素。
签订书面协议
1、如果双方在私了时签订了书面协议,且协议上写明了“被撞者之后再出现任何状况,肇事方都无需负责”,并且双方都签字画押或盖章。那么,即便私了完后被撞者第二天死亡,肇事者也无需再进行赔偿。尽管这种协议不是很正规,但也同样具有一定对法律效力。
2、假如私了时并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只是进行了口头的约定或保证。或者签订了书面协议,但在协议内容里并未明确“今后出现一切情况概不负责”等免责内容。在这种情况下,被撞者在私了后第二天死亡,肇事者还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做出一定数额的赔偿。
另外,还有一点需要注意,被撞者的死亡,是这起车祸诱发的,还是其自身疾病导致的。同样可以作为肇事方是否需要继续赔偿的一个依据。
所以,只是简单的问还是否需要赔偿,没有人能够给出准确的答案,需要对照以上情况,看自己属于哪一种,才可以明确肇事方是否需要继续为被撞者的死亡做出赔偿。
大家认为需要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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