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火灾救助标准
【法律分析】
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救助标准是:一、二、三类对象分别按每平方米500至800元、300至500元、300元以下的标准实施救助;因灾受损住房修缮所需资金3000元以上的民政火灾救助标准 ,按每户分别不低于2000元、1500元、1000元的标准救助。属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的按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标准补助。
【法律依据】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编制《灾民救助花名册》民政火灾救助标准 ,上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后民政火灾救助标准 ,视情由县财政、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按《救助人员花名册》下发救灾资金(物资)。《救助人员花名册》应填写灾民家庭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人口、家庭类型、家庭住址、“一卡通”账号、救助资金补助标准(数量)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原则,规范和公开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标准和发放程序。采取现金救助的形式,应将救灾资金纳入“一卡通”统一发放。采取实物救助形式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及时采购救助物资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家中失火政府给补助吗法律分析:会补助民政火灾救助标准 ,国家对因火灾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民政火灾救助标准 的家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民政火灾救助标准 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民政火灾救助标准 他特殊困难民政火灾救助标准 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家里失火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补助并且需要提供相应的救助申请和证件。县财政、民政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和纠正,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民政部门报告。省财政厅、民政厅适时对市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和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逐级逐户检查,定期、不定期进行通报,对违反救灾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纠正。
法律依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县级民政部门要规范和公开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标准和发放程序,在发放救灾款物过程中,应遵守财务和现金管理规定,指定两人以上共同负责。受灾群众领取救灾资金时,应在《受灾群众救助花名册》上签字,原则上由本人领取,对本人无能力领取的老弱病残人员,可委托他人或由村委会指定人员代领,代领人必须签字盖章,并将资金及时送达救助对象。
民宅失火国家一般补偿多少民宅失火国家一般不会补偿。若是人为原因造成民宅失火民政火灾救助标准 ,房屋所有人可以追究对方侵权责任民政火灾救助标准 ,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若是对方不赔偿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民政火灾救助标准 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民政火灾救助标准 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如果是由于自己或他们用电不当而引起火灾造成损失的,政府没有赔偿责任。如果符合当地政救助政策的,可由政府采取适当的补贴等救助措施。
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编制《灾民救助花名册》,上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后,视情由县财政、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按《救助人员花名册》下发救灾资金(物资)。《救助人员花名册》应填写灾民家庭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人口、家庭类型、家庭住址、“一卡通”账号、救助资金补助标准(数量)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原则,规范和公开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标准和发放程序。采取现金救助的形式,应将救灾资金纳入“一卡通”统一发放。采取实物救助形式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及时采购救助物资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第二十三条救灾资金必须全额发放到灾民手中,不得用于抵扣税、费和借款。
第七章资金监管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县民政、财政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主动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救灾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或控告,县监察、民政、财政等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的举报情况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县民政、财政部门应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和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进行检查,对在救灾资金管理、发放、救助对象审核过程中违反上述有关规定情形,要及时的上报县政府审定后予以全县通报批评,并由县民政、财政部门负责扣减或追回相应补助资金。
第二十六条对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灾资金的,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退还所用、所得资金。对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县、乡镇及村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暗箱操作,优亲厚友,造成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失盗、浪费、冒领等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火灾导致房屋烧毁,国家有哪些补助政策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有相关政策民政火灾救助标准 :
第十八条: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民政火灾救助标准 ,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就地安置应当选择在交通便利、便于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地点,并避开可能发生次生自然灾害的区域,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并组织受灾群众自救互救,恢复重建。
第十九条: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扩展资料
社会各界在灾难发生时应该的措施: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民政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救助物资;
二、救助款物应当专款(物)专用、无偿使用,专项用于灾民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和住房的恢复重建,遇难人员家属抚慰以及救助物资的采购、储存和运输等项支出;
三、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以及村委会、居委会应当向社会公开所接受的救助款物的来源、数量及其使用情况;
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救助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农村火灾所享受的政策乡镇人民政府应编制《灾民救助花名册》民政火灾救助标准 ,上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后民政火灾救助标准 ,视情由县财政、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按《救助人员花名册》下发救灾资金(物资)。《救助人员花名册》应填写灾民家庭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人口、家庭类型、家庭住址、“一卡通”账号、救助资金补助标准(数量)等内容。
法律依据:
《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救灾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灾区有关部门应当强化落实应急救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安排地方财政资金保障救灾工作,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统筹使用,并对其报送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确保资金安排使用的规范、透明、安全、有效。
第二十条应急部应当指导灾区有关部门做好救灾工作,会同财政部督促地方有关部门按规定安排使用救灾资金,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年度终民政火灾救助标准 了开展绩效自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