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病评残标准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如下:1、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因病评残标准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因病评残标准 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因病评残标准 的,为一级:植物状态(持续三个月以上);极重度智能减退;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重度运动障碍;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含肘关节离断);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股骨上三分之一、肱骨上三分之一缺失);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脊柱损伤后致完全截瘫;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双眼球摘除;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大部分小肠切除,残余小肠不足50cm;小肠移植术后移植肠功能不全,不能耐受肠内营养或普通饮食;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无法行肾移植手术)。2、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因病评残标准 的,为二级:重度智能减退;后组颅神经双侧完全麻痹;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病程≥2年,经连续住院治疗≥2年,症状不缓解,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基本丧失;双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含肘关节离断);双下肢高位缺失(股骨上三分之一以上);双膝、双踝强直于非功能位或功能完全丧失;肩、肘、髋、膝关节中4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80%,四肢大关节中4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面部瘢痕占全面部的90%并重度毁容;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双眼矫正视力70%,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面部瘢痕>80%并中度毁容;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双眼矫正视力30cm2;肺功能重度损害,呼吸困难Ⅲ级;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或一侧胸廓改形术(切除肋骨≥6根)后伴中度肺功能损害。器质性心脏病心功能Ⅲ级或心室扩大伴左室射血分数≤40%(含高原性心脏病心功能Ⅲ级);Ⅲ°房室传导阻滞,未安装永久起搏器;主动脉夹层动脉瘤(未行手术者);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严重损害(含高原高血压病3级);腹壁全层缺损≥1/2,无法修复;肝切除术后或胆道损伤伴肝功能中度损害;大部分小肠切除,残余小肠100--150cm;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失代偿期6个月以上)。肾移植术后,移植肾功能不全(肾功能不全代偿期);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膀胱全切除;肝硬化失代偿期Child-PughC级,反复发生肝性脑病或顽固性腹水;重度炎症性肠病(糖皮质激素依赖、抵抗或使用糖皮质激素期间病情持续活动);腹部多次手术、腹腔炎症或腹腔放射等原因造成的反复发作的肠梗阻伴营养不良;尘肺Ⅲ期。尘肺Ⅱ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尘肺Ⅰ、Ⅱ期伴活动性肺结核;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淋巴瘤Ⅲ~Ⅳ期,需定期化疗;胰岛细胞瘤(含增生)术后复发;糖尿病出现下列并发症之一者:心功能Ⅲ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双眼增殖性视网膜病变、下肢坏疽致截肢。4、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小部分护理依赖的,为四级:中度智能减退;重度癫痫;完全混合性失语或完全性感觉性失语;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单肢瘫肌力2级;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病程≥2年,每年经系统治疗≥2次,仍有突出的妄想,持久或反复出现的幻觉,思维贫乏、意志减退、情感淡漠等症状,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部分丧失;双拇指腕掌关节平面完全缺失或无功能。前臂缺失或手功能完全丧失;一侧膝以下小腿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一侧下肢高位截肢;一足踝平面缺失,另一足功能完全丧失;双膝以下缺失;脊柱损伤术后不完全性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大小便功能障碍;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一个关节功能不全;面部瘢痕>60%并轻度毁容;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20cm2;下颌骨缺损8cm以上,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舌缺损>全舌2/3;双侧完全性面瘫;肺功能中度损害,呼吸困难Ⅱ级。一侧全肺切除或双侧肺叶切除伴中度肺功能损害,呼吸困难Ⅱ级;严重胸部外伤后伴有呼吸困难Ⅱ级;食管重建术后狭窄,仅能进流食;心脏移植术后;单肺移植术后;莫氏Ⅱ°Ⅱ型房室传导阻滞或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植入但因禁忌证不能植入永久起搏器;治疗无效的非器质性心脏病两次以上反复发作的血流动力学不稳定的室性心动过速或心室颤动;全胃切除。大部分小肠切除,包括回盲部或右半结肠切除,残余小肠150-200cm;全结肠、直肠和肛门切除,回肠造瘘;外伤后重度肛门排便失禁;胰次全切除合并有胰岛素依赖;肾移植术后;永久性膀胱造瘘;神经原性膀胱伴双肾积水、残余尿量>50ml;阴茎缺失;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或功能丧失;会阴、阴道严重挛缩、畸形,难以修复;阴道闭锁;慢性胰腺炎伴胰腺功能损害,伴糖尿病或中重度营养不良,需要胰岛素或消化酶长期替代治疗。尘肺Ⅱ期;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Ⅱ级;肝硬化失代偿期Child-PughB级或C级,曾发生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出血、肝性脑病或腹水;粒细胞缺乏症,长期依赖药物治疗;急性重度骨髓型放射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治疗后进展或造血干细胞移植后复发;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g/L,需长期治疗。频繁发作的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g/L,需长期治疗;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g/L,需长期治疗;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慢性广泛性移植物抗宿主病;Ⅰ型糖尿病伴糖尿病肾病或双眼增殖性视网膜病变;功能性垂体瘤、肾上腺功能性肿瘤(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皮质醇增多症、嗜铬细胞瘤等)因禁忌证无法手术或术后复发。5、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五级:完全运动性或不完全性感觉性失语;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四肢瘫肌力4级;单肢瘫肌力3级;单手全肌瘫肌力3级;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后组颅神经单侧不完全麻痹;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病程≥2年,经系统治疗≥1次,仍残留部分幻觉、妄想、情感反应迟钝、意志减退、抑郁、消极等症状,劳动和社交能力部分丧失。单侧膝以下缺失;一手拇指缺失(含掌骨),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双前足缺失(跖骨以远含跖骨);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面部瘢痕>40%并符合毁容标准6项中之一;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一眼矫正视力1/3或双耳廓完全缺损;一侧完全性面瘫合并另一侧不完全性面瘫;一侧上颌骨部分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上唇或下唇缺损>1/2;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cm2;舌缺损>全舌1/3;心脏瓣膜置换或成形术后;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和室壁瘤切除术。血管代用品重建胸主动脉,术后仍有其它胸主动脉夹层或动脉瘤;胸主动脉夹层或动脉瘤腔内支架治疗术后;心脏穿透伤修补术后心肌缺血或心肌梗死;双侧肺叶切除术后或肺叶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肺功能轻度损害,呼吸困难I级;严重胸部外伤,并轻度肺功能损害,呼吸困难I级;气管食管瘘手术修补或支架治疗后遗留气道狭窄或吞咽功能障碍;器质性心脏病心功能Ⅱ级,或左室射血分数≤45%(含高原性心脏病心功能II级)。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中度损害(含高原高血压病3级);各种心律失常且伴永久起搏器植入术后;肛门、直肠切除,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大部分小肠切除,残余小肠150-200cm,回盲部保留;肝切除术后或胆道损伤伴轻度肝功能损害;胰腺切除2/3伴胰岛素依赖;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不全代偿期6个月以上)。肾病24小时尿蛋白定量>2.0g,持续6个月以上,经肾穿刺活检明确病理诊断,长期依赖药物治疗;原发性完全性肾小管酸中毒,终生依赖药物治疗;肝硬化代偿期Child-PughA级,伴有食管胃底静脉曲张;重度慢性活动性肝炎;炎症性肠病服用免疫调节剂2年以上,症状仍有发作或伴营养不良;慢性胰腺炎伴反复急性发作;尿道瘘不能修复。两侧睾丸及附睾缺损,生殖功能重度损害;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50岁以下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次全切除;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50岁以下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或无功能;会阴部瘢痕致阴道狭窄、尿道外口狭窄、肛门狭窄不能修复(达其中2项);完全性中枢性尿崩症伴一个以上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损害;两个以上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损害;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双侧肾上腺缺失或肾上腺皮质功能不全,需长期药物替代治疗。神经原性膀胱不伴肾积水;淋巴瘤Ⅰ期、Ⅱ期,需要定期化疗;血小板持续减少(≤30×109/L)难治伴反复出血;痛风伴有严重并发症(痛风石致关节功能受损或痛风肾病致肾功能受损)。6、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六级:轻度智能减退;中度癫痫;轻度运动障碍;三肢瘫肌力4级;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脑叶切除术后;Chair-Ⅱ畸形和脊髓空洞症伴运动和感觉障碍;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妄想性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病程≥1年,经系统治疗≥1次后,精神症状缓解但仍需维持治疗;躁狂发作、复发性抑郁障碍、创伤后应激障碍,病程≥2年,经系统治疗≥2次后仍需继续维持治疗。强迫症,病程≥2年,经系统治疗≥2次,症状缓解不全,需继续维持治疗;人格改变:表现为情绪不稳,缺乏自我控制能力,易激惹,反复的暴怒发作和攻击行为,行为不顾及后果,症状持续时间≥1年,社会功能明显受损;一拇指掌骨以远缺失(含掌骨);一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两指功能完全丧失;一手三指(含拇指)掌指关节以远缺失。除拇指外其余四指掌指关节以远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一髋或一膝关节重度功能不全;一侧踝以下缺失;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后;鼻缺损>1/4或一侧耳廓全缺损;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40%;面部瘢痕>20%;全头皮缺损或瘢痕性秃发。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3或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3或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一侧眼球摘除另眼矫正视力≥0.8;双耳感音神经性聋,双耳听力损失≥70dBHL;前庭功能障碍,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双侧颞下颌关节功能不全,张口度(上、下中切牙切缘间距,下同)20cm2;一侧完全性面瘫;肺爆震伤后肺功能轻度损害,呼吸困难Ⅰ级;气管、支气管成形术后管腔狭窄伴有呼吸困难I级,或支架术后;喉返神经损伤致饮食呛咳、误吸;吞咽障碍,仅能进半流食;食管重建术后经造影检查证实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或内镜证实反流性食管炎粘膜损害融合≥2/3管周。支气管胸膜瘘;经治疗未转复的持续性心房颤动;冠心病伴心绞痛,并且经冠状动脉造影或冠状动脉CT三维重建证实存在狭窄≥50%的病变血管;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冠状动脉疾病介入治疗术后;莫氏Ⅱ°Ⅱ型房室传导阻滞或病态窦房结综合征,植入永久起搏器;高原性心脏病心功能I级;胃切除≥2/3;胰腺切除≥1/2伴胰岛素依赖;腹壁缺损≥1/4,不能修复。甲状腺功能低下;甲状旁腺功能低下;原发性甲状旁腺功能亢进术后伴中度骨质疏松;完全性中枢性尿崩症;内分泌源性浸润性突眼;糖尿病合并神经、心血管、脑血管、肾脏、视网膜等两种以上器官明显损害或致严重体位性低血压;肾损伤致高血压;一侧肾切除;双侧睾丸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外伤后阴茎勃起功能障碍;阴茎部分切除术后(冠状沟以近)。50岁以下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骨盆骨折致产道狭窄(50岁以下未育者);会阴部瘢痕导致阴道狭窄或尿道外口狭窄或肛门狭窄,不能修复;尘肺Ⅰ期,肺功能轻度损害,呼吸困难I级;肺纤维化,肺功能轻度损害,呼吸困难I级;吸入性肺损伤伴肺功能轻度损害,呼吸困难I级;肺叶切除术;并轻度肺功能损害,呼吸困难I级;重度哮喘。支气管扩张症伴反复感染或咯血(每年≥3次,咯血量每次30ml以上);慢性活动性肺结核规律治疗≥2年,痰结核杆菌阳性;肾脏疾病致24小时尿蛋白定量0.5g~1.9g达6个月以上,经肾穿刺活检明确病理诊断,长期依赖药物治疗;原发性不完全性肾小管酸中毒,需终生依赖药物治疗;肝硬化代偿期(Child-PughA级)伴肝功能轻度损害;中度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组织病理学检查G3S1-3/G1-3S3)。反复发生的不明原因的消化道出血并慢性中度以上贫血;白血病完全缓解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淋巴瘤完全缓解;中度骨髓型放射病;类风湿关节炎三个以上关节区X线平片Ⅱ期改变;强直性脊柱炎X线平片有双侧骶髂关节Ⅱ级改变或经CT片证实;弥漫性结缔组织病或系统性血管炎;一个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受损;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的50%;重度特发性骨质疏松或伴脆性骨折的重度骨质疏松。7、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七级: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或不完全性运动性失语;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象限盲或偏盲;骨盆骨折严重移位,影响功能;一侧前足(跖骨以远)缺失,另一足仅残留_趾;一侧前足(跖骨以远)缺失,另一足除_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一侧全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一拇指指间关节以远缺失或腕掌关节功能丧失;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完全丧失;双足_趾全失或一足_趾全失兼有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肩、肘、腕、踝关节之一功能重度不全;髂骨、跟骨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肢体短缩>4cm;髋、膝关节之一中度功能不全。鼻缺损>1/5;一耳或双耳廓累计缺损>2/3;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30%;面部瘢痕>15%;头皮缺损或瘢痕性秃发>50%;女性一侧乳房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另一侧部分缺损或瘢痕畸形;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双眼矫正视力≤0.4或双眼视野≤64%(或半径≤40°)。脾切除;轻度排尿障碍伴膀胱容量缩小;男性生殖功能轻度损害;50岁以下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女性双侧乳腺切除;已育女性子宫切除或次全切除;已育女性双侧输卵管切除;已育女性单侧卵巢切除;阴道狭窄;尘肺Ⅰ期,肺功能正常;放射性白细胞减少≤3×109/L;放射性血小板减少≤60×109/L;轻度骨髓型放射病。8、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八级:轻度癫痫;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单足全肌瘫肌力4级;颅骨缺损≥25cm2;脊柱骨折内固定术后;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完全丧失;一足_趾缺失,另一足非_趾一趾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一足除_趾外,其他三趾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四肢骨折非关节活动方向成角畸形≥15°;四肢长骨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下肢短缩>2cm;肩、肘、腕、踝关节之一功能中度不全;膝关节交叉韧带修复重建术后;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20%;面部瘢痕>10%;头皮缺损或瘢痕性秃发>30%;女性一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双眼矫正视力≤0.5或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血管代用品重建胸主动脉术后(其余胸主动脉无夹层或动脉瘤);食管外伤或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食管切除重建术后;膈肌破裂修补术后伴膈神经麻痹;肺内多处异物存留;气管损伤成形术后;胃部分切除、胃肠重建术后;小肠部分切除;肝部分切除;胆道修补或胆肠吻合术后;胰腺部分切除;双侧输卵管缺损,不能修复;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30%。9、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九级:颅骨缺损9cm2~24cm2;一手食指两节缺失;一拇指掌指关节功能不全;一手食、中指两指末节缺失;一足_趾末节缺失;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跟骨、距骨骨折;指(趾)骨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脊椎滑脱术后、椎间盘突出术后、髌骨骨折或脱位术后、半月板切除术后(不含椎间盘内减压术);陈旧性肩关节脱位肩关节成形术后、肩袖损伤修复术后。一侧睑外翻合并睑闭合不全;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第Ⅴ对颅神经眼支麻痹;感音神经性聋,双耳听力损失≥4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80dBHL;发声及构音不清;一耳或双耳廓缺损累计>1/5;一侧不完全性面瘫;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6颗以上。颌面部多发性骨折术后面部畸形、咬合错乱;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心脏、大血管损伤修补术后;肺段切除或修补术后;支气管成形术后;阴茎部分切除术后(冠状沟以远);肾部分切除术后;脾部分切除术后;子宫修补术后;一侧睾丸、附睾切除;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一侧肾上腺缺损;单侧输卵管切除;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10、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十级:脑外伤半年后有发作性头痛,住院超过1个月,脑电图异常(3次以上);脑外伤后,边缘智能;脑外伤后颅骨缺损3cm2~9cm2或颅骨缺损≥9cm2行颅骨修补术后;颅内异物;除拇指外,其余任一手指末节缺失;脊柱椎体骨折,前缘高度压缩5%;面部瘢痕>2%;头皮缺损或瘢痕性秃发>5%;一眼矫正视力≤0.5,另眼矫正视力≥0.8;双眼矫正视力4cm,牙脱落4颗以上;肋骨骨折≥3根;肺内异物存留;腹腔脏器损伤修补术后;一侧卵巢部分切除;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25%。二,军人伤残抚恤: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正在服现役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负责解决;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
公务员因病评残疾病种类公务员病退规定因病评残标准 的病种如下:1、凡是在个人窗口参保的下岗失业人员符合因并非因工致残的因病评残标准 ,竟本人申请均可办理。2、病退年龄: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上。达不到上述年龄因病可以办理退职。3、工龄15年以上。4、经市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因病评残标准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评残一般指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伤残鉴定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分类号】 L35301199221
【标题】 劳动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颁发《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因病评残标准 的通知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劳动部等
【颁布日期】 19920309
【实施日期】 19920309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干部保险福利
【文号】 劳险字(1992)6号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研究成果因病评残标准 ,业经鉴定评审通过,现予颁发试行。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残致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是按照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
八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因病评残标准 的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因病评残标准 的要求,为适应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由劳
动部、卫生部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制定的。职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分为十级,其中一、二、三、
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八、九、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
力。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和开展劳动鉴定工作中按此标准试行,并注
意总结经验。在对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致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鉴定时,可以参照此标准办
理。在试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以便修改,为形成国家标准提供依据。
一、本标准是为了适应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安全生产,和维护国家整体利益
而制订的。
二、本标准适用于职工中经当地劳动部门证明属于工伤,或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有职业病诊断权的
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职业病后,经医疗单位确定医疗终结时,需进行伤残医疗检查及劳动能力鉴定者。
三、本标准依据伤病者医疗终结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了
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分级。
1.器官损伤 是工伤的直接的后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
2.功能障碍 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
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医疗终结时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根据评残对象逐
个确定。本标准在附录A、C、E、G、I中对一些伤残类别的定义以及所造成功能障碍的分级判定基
准,作了交代和说明。
3.医疗依赖 指伤、病致残后,于医疗终结时仍然不能脱离治疗者。
4.护理依赖 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因病评残标准 :
(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a.完全护理依赖 指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
b.大部分护理依赖 指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
c.部分护理依赖 指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5.心理障碍 一些特殊残情,在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的基础上虽不造成医疗依赖,但却导致心理障
碍或减损伤残者的生活质量,在评定残情时,应适当考虑这些后果。
四、依据上述原则将工伤及职业病伤残造成失能的情况分为十级,列于甲表。
由于伤残类型复杂,有的类型分级可以由最重(一级)到最轻(十级)覆盖十级,有的类型可以不足
十级,或者空级。对本标准未列载的个别伤残情况,可根据上述原则,参照本标准中相应等级进行评
定。
五、本标准根据不同系统和器官致残类别分为五个部分制订,每个部分均包含有标准正文(工伤及职
业病致残程度分级表)、补充件(分级依据或判定基准)及参考件(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如乙表
所示。为便于使用,后附分级系列。
由职业因素所致内科以外的,且属于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名单中的病伤,于医疗终结时其致残等级皆
根据表1~4部分中相应的残情进行鉴定,其中因职业肿瘤手术所致的残情参照主要受损器官的相应
条目进行评定。
六、在使用本标准时,应严格遵循补充件中各类伤残的分级依据或判定基准,依照参考件中正确使用
标准的说明,根据伤残的具体情况,掌握本标准的分级,进行工伤及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八、如受工伤损害的器官原有伤残和疾病史,其致残等级的评定,以医疗终结时本次实际的致残结局为
依据。
甲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分级表
级别
级 别 划 分 依 据
一级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它器官不能代偿,需特殊医疗依赖及完全护理依赖方可维持生命及基本生活者。
二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护理依赖者。
三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病需特殊医疗依赖和部护理依赖者。
四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六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表1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部分)
-------------------------------------
伤残类别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
| | | | ||
智能减退 | 极重度 | | 重度 | | 中度 |
| | | | ||
------|-----|-----|-----|-----|-----|
| |精神病症 |精神病症|精神病症 | |
| |状致使缺 |状表现为|状致使缺 | |
精神病症状 | |乏生活自 |危险或冲 |乏社交能 | |
| |理能力者 |动行为者|力者 | |
------|-----|-----|-----|-----|-----|
癫痫 | | | 重 度 | | |
------|-----|-----|-----|-----|-----|
运动障碍 | | | | | |
1.肢体瘫 |四肢瘫肌 |三肢瘫肌 |1.截瘫肌|1.单肢瘫|1.四肢瘫|
(脑,脊髓及|力3级或 |力3级或 |力3级 |肌力2级 |肌力4级 |
神经损伤) |三肢瘫肌 |截偏瘫肌 |2.偏瘫肌|2.双足全|2.单肢瘫|
|力2级 |力2级|力3级, |肌瘫肌力 |肌力3级 |
| | |或双手全|2级 |3.双手部|
| | |肌瘫肌力|3.双手肌| 分肌瘫肌 |
| | |3级 |瘫肌力3| 力2级 |
| | | |级 |4.利手全|
| | | | |肌瘫肌力 |
| | | | |2级 |
| | | | |5.双足全|
| | | | |肌瘫肌力 |
| | | | |3级 |
| | | | ||
| | | | ||
2.非肢体瘫| 重 度 | | | 中 度 | |
的运动障碍 | | | | | |
------|-----|-----|-----|-----|-----|
A4人格改变
人格是个体心理特征的总和,具有明显的一贯性和恒定性,代表了一个人的贯行为倾向
和恒定的反应方式,是一个人的惯常行为模式。一般所说的人格,是指个体在发育过程
中逐步发展形成的心理属性,通常认为年满18岁始达成熟,它是先天素质和后天环境
的摵辖饠。幼年早期,特别是6岁以前,具有较大的可塑性,环境和教育对其有较大的
影响,但既经成熟定型,则具较顽强的稳定性,往往保持终生而不易改变。人格特征总
是影响着一个人对环境的适应和对具体事物的反应,决定一个人特有的行为和思维方式,
也包括对其自身的认识和态度。
个体在发育过程中,由于先天素质或后天环境因素所造成的人格异常,称为人格障碍;
由于工伤或职业中毒因素影响大脑所造成的器质性人格异常,称为人格改变。
器质性人格改变,以行为模式和人际关系显著而持久的改变为主要临床表现,至少有下
述情况之一:
a.情绪不稳,如心境由正常突然转变为抑郁,或焦虑,或易激惹;
b.反复的暴怒发作或攻击行为,与诱发因素显然不相称;
c.社会责任感减退,工作不负责任,与人交往而无信;情感冷漠,对周围事物缺乏应
有的关心,对人也不能保持正常的人际关系;
d.本能亢进,缺乏自我控制能力,伦理道德观念明显受损,缺乏自尊心和羞耻感;自
我中心,易于冲动,行为不顾后果;
e.社会适应功能明显受损。
A5癫痫诊断和频度分级标准
A5.1癫痫的诊断:要有工伤或职业病的确切病史,有医师或其他目击者叙述或证明,
脑电图显示异常,根据癫痫发作频度、用药控制情况划分轻、中、重三度。
A5.2癫闲的频度分级
a.轻度
需系统服药治疗方能控制的各种类型癫痫发作者。
b.中度
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1次
或1次以下,小发作和其它类型发作平均每周1次以下。
c.重度
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1次
以上,小发作和其它类型发作平均每周1次以上者。
B1 本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因工伤或职业病致残、留有神经、精神功能障碍,于医疗终结时需鉴定致
残程度者。
B5 精神分裂症及躁郁症均为内源性精神病,发病主要决定于病人自身的生物学素质。
在工伤或职业病过程中伴发的内源性精神病不应与工伤或职业病直接所致的精神病相混
淆。精神分裂症和躁郁症不属于工伤或职业病性精神病。
表2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部分)
----------------------------------
伤残类别| 一 | 二 | 三 |
----|--------|---------|---------|
|1.面部重度毁容| |面部重度毁容 |
|同时伴有表2中 | | |
|二级伤残之一者 | | |
|2.全身重度瘢痕| | |
头面部毁|形成,脊柱及四肢| | |
容 |大关节部分功能 | | |
|丧失 | | |
| | | |
| | | |
----|--------|---------|---------|
| | | |
| | | |
脊柱损伤| | | |
| | | |
| | | |
----|--------|---------|---------|
|双肘关节以上截 |双侧腕部截肢或 |1.一手截肢,另一|
|肢或功能完全丧 |双手功能完全丧 |手拇指缺失 |
|失 |失 |2.双手拇、食指缺|
| | |失或功能完全丧 |
| | |失 |
| | |3.一侧肘上截肢 |
| | |(利侧) |
上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D1 本标准只适用于职工工伤与职业病所致脊柱、四肢损伤的致残程度鉴定之用,其它先天性畸形,或随年龄增长出现的退行性改变,如骨性关节炎等,不适用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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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5 面部异物色素沉着是指由于工伤如爆炸伤所致颜面部各种异物(包括石子、铁粒等)的存留,或经取异物后仍有不同程度的色素沉着。但临床上很难对面部异物色素沉着量及面积作出准确的划分,同时也因性别、年龄等因素造成的心理影响更难一概而论,而考虑到实际工作中可能遇见多种复杂情况,故本标准将面部异物色素沉着分为轻度及重度两个级别,分别以超过颜面总面积的1/4及1/2作为判定轻、重的基准(参见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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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部分)
----------------------------
伤残类别 | 一 | 二 |
-------|--------|----------|
|双眼无光感或仅有|一眼有或无光感, |
|光感但光定位不准|另眼矫正视力 |
|者 |≤0.02或视野 |
| |≤8%(或半径≤5埃ü
| | |
| | |
| | |
| | |
眼损伤与视功能| | |
障碍 | | |
| | |
| | |
| | |
| | |
-------|--------|----------|
| | |
听功能障碍 | | |
-------|--------|----------|
前庭性平衡障碍| | |
-------|--------|----------|
| | |
喉原性呼吸困难| | |
及发声障碍 | | |
-------|--------|----------|
| |食管闭锁或切除后 |
吞咽功能障碍 | |摄食依赖胃造瘘 |
-------|--------|----------|
耳廓缺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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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3无晶体眼的视觉损伤程度评价
因工伤或职业病导致眼晶体摘除,除了导致视力障碍外,还分别影响到患者的视野及立体视觉功能,因此,对无晶体眼中心视力(矫正后)的有效值的计算要低于正常晶体眼。计算办法可根据无晶体眼的只数和无晶体眼分别进行视力最佳矫正(包括戴眼镜或接触镜和值入人工晶体)后,与正常晶体眼,依视力递减受损程度百分比进行比较来确定无晶体眼视觉障碍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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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5 听力损伤诊断标准及计算法
E5.1 听阈测定的设备和方法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听力计(GB7341-87);校准纯音听力计用的标准零级(GB4854-84);声学-纯音气导听阈测定-保护听力用(GB7583-87)。
E5.2 30岁以上受检者在计算其听阈值时,应从实测中扣除其年龄修正值,后者取国标GB7582-87,声学-耳科正常人的气导听阈与年龄和性别的关系附录B之中数值。
E5.3 双耳听力损失计算法:听力较好一耳的语频气导听阈均值祝醇犹��喜疃�? 均 值, 其 和 除 以 5, 即
PTA(好耳)祝矗�校裕粒ú疃�?
-----------------dB。
5
如听力较差耳的致聋原因与工伤或职业无关,则不予计入,直接以较好一耳的语频听阈均值为准。在标定听阈均值时,小数点后之尾数采取4舍5入法进为整数。纯音气导阈的年龄修正值(dB)
------------------------------
| 男
年龄(岁) |----------------------
| 频率(HZ) | 500 | 1000 |
-------|--------|-----|------|
30 | | 1 | 1 |
40 | | 2 | 2 |
50 | | 4 | 4 |
60 | | 6 | 7 |
70 | | 10 | 11 |
------------------------------
--------------------------
女
--------------------------
2000 | 500 | 1000 | 2000
------|-----|------|------
1 | 1 | 1 | 1
3 | 2 | 2 | 3
7 | 4 | 4 | 6
12 | 6 | 7 | 11
19 | 10 | 11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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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 本标准只适用于职工工伤与职业病所致眼、耳、鼻、喉、口腔损伤的致残程度鉴定之用,非工伤和职业性五官科疾病如夜盲、色盲、立体盲、耳硬化症等不适用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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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所致视觉损伤不仅仅是眼的损伤或破坏,重要的是涉及视功能的障碍以及有关的解剖结构和功能的损伤如眼睑等。因此,视觉损伤的鉴定包括:(1)眼睑、眼球及眼眶等的解剖结构和功能损伤或破坏程度的鉴定;(2)视功能(视敏锐度、视野和立体视觉等)障碍程度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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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6 眼非工伤致残的鉴定可参照总则第八条对双眼进行鉴定。但非工伤残疾眼睛工伤临床鉴定可能有多种复杂情况,比如(1)在双残疾眼的基础上发生的一眼或两眼的工伤及单残疾眼的工伤;(2)单残疾眼工伤又分别可有以下三种情况,即(1)残疾眼工伤;(2)正常眼工伤;(3)正常眼及残疾眼同时因工损伤。鉴于以上情况,在对非工伤残疾眼睛工伤致残程度最终评定等级时,应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面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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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5 如职工因与工伤或职业有关的因素诊发功能性视力障碍和耳聋,应用相应的特殊检查法明确诊断,在其器质性视力和听力减退确定以前暂不评残。伪聋,也应先予排除,然后评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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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普外、胸外、泌尿生殖科部分)
-----------------------------------
伤残类别 | 一 | 二 |
-------|----------|---------------|
|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 |
| |廓改形术,呼吸困 |
胸壁、气管、支| |难Ⅲ级 |
气管、肺 | | |
| | |
-------|----------|---------------|
| | |
心脏与血管 | |心功能不全三级 |
| | |
-------|----------|---------------|
| |食管闭锁或切除 |
食管 | |后,摄食依赖胃造 |
| |瘘者 |
-------|----------|---------------|
胃 | | |
-------|----------|---------------|
| | |
小肠 | |切除>3/4,未施行 |
|切除90%以上 |逆蠕动吻合术 |
-------|----------|---------------|
| | |
结肠 | | |
-------|----------|---------------|
|肝切除后原位肝移 |1.肝切除3/4,并有 |
|植 |常规肝功能重度损 |
| |害 |
肝 | |2.肝外伤后发生门 |
| |脉高压三联症或发 |
| |生Budd-Chiari综 |
| |合症 |
-------|----------|---------------|
| |胆道损伤致重度肝 |
胆道 | |功能损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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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职业病内科部门)
-----------------------------------------
伤残类别|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
| |1.肺功能重 |1.尘肺Ⅲ期 | |1.尘肺Ⅱ |
| |度损伤 |2.尘肺Ⅱ期 | |期伴肺功 |
| |2.呼吸困难 |伴肺功能中 | |能轻度损 |
| |4 级 或 |度损伤或呼 | |伤或呼吸 |
| |PaO2 4.1~|吸困难3级 | |困难2级|
| |8kPa或Pa-|3.尘肺Ⅰ、Ⅱ| |2.尘肺Ⅰ |
| |CO2 7.9~ |期合并活动 ||期伴肺功 |
| |6kPa |性肺结核 | |能中度损 |
肺部疾患| |3.尘肺Ⅲ期 |4.放射性肺 | |伤或呼吸|
| |伴肺功能中 |炎后两叶肺 | |困难3级 |
| |度损伤或呼 |纤维化 | | |
| |吸困难3级 | | | |
| |4.放射性肺 | | | |
| |炎后两叶以 | | | |
| |上肺纤维化 | | | |
----|---|--------|-------|-----|--------|
| |心功能不全 |Ⅲ度房室阻 |病态窦房 |1.莫氏Ⅱ |
| |三级 |滞 |结综合症 |型Ⅱ度房 |
心脏 | | | |(需安装起|室阻滞 |
| | | |博器者) |2.心功能 |
| | | | |不全二级 |
----|---|--------|-------|-----|--------|
| |1.白血病 |粒细胞缺乏 | |1.轻型再 |
| |重型再生障 |症 | |生障碍性 |
| |碍性贫血 | | |贫血 |
| |(Ⅰ、Ⅱ型)| | |2.血小板 |
血液 | | | | | |
| | | | |减小并有 |
| | | | |出血倾向 |
| | | | | 10 |
| | | | |(4祝保° /|
| | | | |L) |
部队伤残1到10级评残标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因病评残标准 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因病评残标准 :
1.植物状态(持续三个月以上);
2.极重度智能减退;
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
5.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含肘关节离断);
6.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股骨上三分之一、肱骨上三分之一缺失);
7.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8.脊柱损伤后致完全截瘫;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
11.双眼球摘除;
12.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
13.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14.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5.大部分小肠切除,残余小肠不足50cm;
16.小肠移植术后移植肠功能不全,不能耐受肠内营养或普通饮食;
17.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无法行肾移植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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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残标准是什么如果是因病导致无劳动能力因病评残标准 ,不符合任何一类残疾评定标准因病评残标准 ,因此不能评残。残疾人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因病评残标准 :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评残标准如下因病评残标准 :
1、视力残疾
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2、听力残疾
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3、智力残疾
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
4、肢体残疾
人的肢体残疾、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5、精神残疾
精神病人患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同时导致其对家庭、社会应尽职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
扩展资料:
1、视力残疾分级
按视力和视野状态分级,其中盲为视力残疾一级和二级,低视力为视力残疾三级和四级。视力残疾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如仅有单眼为视力残疾,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视野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小于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2、智力残疾分级
按0~6岁和7岁及以上两个年龄段发育商、智商和适应行为分级。0~6岁儿童发育商小于72的直接按发育商分级,发育商在72~75之间的按适应行为分级。7岁及以上按智商、适应行为分级。
当两者的分值不在同一级时,按适应行为分级。WHO-DASⅡ分值反映的是18岁及以上各级智力残疾的活动与参与情况。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评残的标准一、视力残疾标准
(一)视力残疾因病评残标准 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
(二)视力残疾的分级
类别级别最佳矫正视力
盲 一级无光感~<0.02因病评残标准 ;或视野半径<5度
二级0.02~<0.05因病评残标准 ;或视野半径<10度
低视力 三级0.05~<0.1
四级0.1~<0.3
〔注〕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如仅有单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
2.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针孔视力。
3.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二、听力残疾标准
(一)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二)听力残疾的分级
听力残疾一级因病评残标准 :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方面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91 dB HL,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极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二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 dB 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三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 dB 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听力残疾四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dB 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三、言语残疾标准
(一)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者,而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3岁以下不定残)。
言语残疾包括:
1.失语:是指由于大脑言语区域以及相关部位损伤所导致的获得性言语功能丧失或受损。
2.运动性构音障碍:是指由于神经肌肉病变导致构音器官的运动障碍,主要表现为不会说话、说话费力、发声和发音不清等。
3.器官结构异常所致的构音障碍:是指构音器官形态结构异常所致的构音障碍。其代表为腭裂以及舌或颌面部术后造成的构音障碍。主要表现为不能说话、鼻音过重、发音不清等。
4.发声障碍(嗓音障碍):是指由于呼吸及喉存在器质性病变导致的失声、发声困难、声音嘶哑等。
5.儿童言语发育迟滞:指儿童在生长发育过程中其言语发育落后于实际年龄的状态。主要表现不会说话、说话晚、发音不清等。
6.听力障碍所致的语言障碍:是指由于听觉障碍所致的言语障碍。主要表现为不会说话或者发音不清。
7.口吃:是指言语的流畅性障碍。常表现为在说话的过程中拖长音、重复、语塞并伴有面部及其它行为变化等。
(二)言语残疾的分级
言语残疾一级:
无任何言语功能或语音清晰度≤10%,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不能进行任何言语交流。
言语残疾二级:
具有一定的发声及言语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1%-2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
言语残疾三级:
可以进行部分言语交流。语音清晰度在26%-4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
言语残疾四级:
能进行简单会话,但用较长句或长篇表达困难。语音清晰度在46%-6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
四、肢体残疾标准
(一)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而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
肢体残疾包括:
1.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
2.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3.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二)肢体残疾的分级
肢体残疾一级: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
2.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3.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4.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6.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
7.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
8.四肢在不同部位缺失,
9.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肢体残疾二级: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
2.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
3.双大腿缺失;
4.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
6.三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一级中的情况);
7.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三级: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双小腿缺失;
2.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3.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4.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它手指全缺失;
5.二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二级中的情况);
6.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四级: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单小腿缺失;
2.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在5厘米以上(含5厘米);
3.脊柱强(僵)直;
4.脊柱畸形,驼背畸形大于70度或侧凸大于45度;
5.单手拇指以外其它四指全缺失;
6.单侧拇指全缺失;
7.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8.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9.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厘米的成年人);
10.一肢功能中度障碍或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11.类似上述的其它肢体功能障碍。
五、智力残疾标准
(一)智力残疾的定义
智力残疾,是指智力显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的障碍。此类残疾是由于神经系统结构、功能障碍,使个体活动和参与受到限制,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有限和间歇的支持。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18岁之前),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滞;或者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智力损害或智力明显衰退。
(二)智力残疾的分级
发展商(DQ)(0-6岁): 1.≦25极重度;2.26-39重度;3.40-54中度;4.55-75轻度
智 商(IQ)(7岁以上): 1.∠20极重度; 2.20-34重度; 3.35-49中度; 4.50-69
适应性行为(AB ): 1.极重度缺陷; 2.重度缺陷; 3.中度缺陷; 4.轻度缺陷
六、精神残疾标准
(一)精神残疾的定义
精神残疾,是指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由于存在认知、情感和行为障碍,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二)精神残疾的分级
18岁以上(含)的精神障碍患者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残疾评定量表Ⅱ》(WHO-DASⅡ)分数和下述的适应行为表现,18岁以下者依据下述的适应行为的表现,把精神残疾划分为四级:
精神残疾一级: WHO-DASⅡ值≥116分,适应行为严重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忽视自己的生理、心理的基本要求。不与人交往,无法从事工作,不能学习新事物。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的支持,生活长期、全部需因病评残标准 他人监护。
精神残疾二级: WHO-DASⅡ值在106-115分之间,适应行为重度障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与人交往,只与照顾者简单交往,能理解照顾者的简单指令,有一定学习能力。监护下能从事简单劳动。能表达自己的基本需求,偶尔被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广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
精神残疾三级: WHO-DASⅡ值在96-105分之间,适应行为中度障碍;生活上不能完全自理,可以与人进行简单交流,能表达自己的情感。能独立从事简单劳动,能学习新事物,但学习能力明显比一般人差。被动参与社交活动,偶尔能主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部分的支持,即所需要的支持服务是经常性的、短时间的需求,部分生活需由他人照料。
精神残疾四级: WHO-DASⅡ值在52-95分之间,适应行为轻度障碍;生活上基本自理,但自理能力比一般人差,有时忽略个人卫生。能与人交往,能表达自己的情感,体会他人情感的能力较差,能从事一般的工作,学习新事物的能力比一般人稍差;偶尔需要环境提供支持,一般情况下生活不需要由他人照料。
七、多重残疾
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残疾为多重残疾。多重残疾应指出其残疾的类别。多重残疾分级按所属残疾中最重类别残疾分级标准进行分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