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部神经损伤算几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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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部损伤面部神经损伤算几级伤残 ,工伤及他人人为所造成的损伤面部神经损伤算几级伤残 ,均使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具体条文如下:
5.2 面部、耳廓
5.2.1 重伤一级
a)容貌毁损(重度)。
5.2.2 重伤二级
a)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0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0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30%。
d)一侧眼球萎缩或者缺失。
e)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2以上。
f)一侧眼睑重度外翻或者双侧眼睑中度外翻。
g)一侧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h)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0.5cm以上。
i)一侧鼻泪管和内眦韧带断裂。
j)鼻部离断或者缺损30%以上。
k)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50%以上。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3枚以上。
m)舌体离断或者缺损达舌系带。
n)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7枚以上。
o)损伤致张口困难Ⅲ度。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大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q)容貌毁损(轻度)。
5.2.3 轻伤一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0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0cm2以上。
d)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4以上。
e)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
f)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1/2。
g)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cm以上。
h)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i)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内眦韧带断裂。
j)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30%以上。
k)鼻部离断或者缺损15%以上。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1枚以上。
m)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
n)损伤致张口困难Ⅱ度。
o)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5.2.4 轻伤二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2以上。
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2以上。
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g)眼睑缺损。
h)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i)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j)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k)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l)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m)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
n)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
o)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
p)舌缺损。
q)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r)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
s)损伤致张口困难Ⅰ度。
t)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u)颧骨骨折。
5.2.5 轻微伤
a)面部软组织创。
b)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
c)面部皮肤擦伤,面积2.0cm2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4.0cm以上。
d)眶内壁骨折。
e)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f)耳廓创。
g)鼻骨骨折;鼻出血。
h)上颌骨额突骨折。
i)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j)牙齿脱落或者缺损;牙槽突骨折;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者Ⅲ度松动1枚以上。
面瘫是几级伤残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16条之规定面部神经损伤算几级伤残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面部神经损伤算几级伤残 ,构成轻伤。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16条之规定面部神经损伤算几级伤残 ,
面神经损伤造成一侧大部面肌瘫痪,形成眼睑闭合不全,口角歪斜的,构成重伤。
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划分依据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
意识消失;
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
不能工作;
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划分依据
a.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
明显职业受限;
d.
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
职业种类受限;
d.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
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降低;
c.
不能胜任原工作;
d.
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d.
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远距离流动受限;
c.
断续工作;
d.
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结合伤残等级划分即刻判断
面部神经受损算不算伤残1.首先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面部神经损伤算几级伤残 ,这是所有问题面部神经损伤算几级伤残 的前提面部神经损伤算几级伤残 ,不申请工伤认定,就无法通过工伤获得赔偿,如果单位不申请的话,职工个人就必须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申请面部神经损伤算几级伤残 ;
2.如受伤被认定为因工受伤,拿到有劳动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由工伤职工所在地标准发放面部神经损伤算几级伤残 ;
3.等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工伤等级,然后按照伤残等级计算伤残赔偿数额;
4.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的义务,工伤职工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因工伤伤了面部神经,面部变形,能算几级伤残。向人社局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面部神经损伤算几级伤残 ,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面部神经损伤算几级伤残 ;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面部受伤鉴定标准是什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伤残等级鉴定具体标准:Ⅰ级伤残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球缺失面部神经损伤算几级伤残 ,或一侧眼球缺失面部神经损伤算几级伤残 ,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Ⅱ级伤残头面部损伤致:a.一侧眼球缺失面部神经损伤算几级伤残 ,另一眼盲目4级面部神经损伤算几级伤残 ;或一侧眼球缺失面部神经损伤算几级伤残 ,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3级以上;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c.双眼盲目5级。d.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完全丧失进食和语言功能;e.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20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容貌损毁,咀嚼和语言功能严重障碍。f.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g.全面部瘢痕形成,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Ⅲ级伤残头面部损伤致: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c.双眼盲目4级以上;d.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e.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16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容貌损毁,咀嚼和语言功能障碍;f.重度张口受限,容貌损毁,进食和语言功能严重障碍。g.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h.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i.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廊严重畸形;j.面部瘢痕形成75%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Ⅳ级伤残头面部损伤致: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另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3级以上。c.双眼低视力3级以上;d.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e.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12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严重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f.双耳极度听觉障碍;g.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上。h.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i.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j.面部瘀痕形成50qo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Ⅴ级伤残头面部损伤致:a.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脸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l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c.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d.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e.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发音和进食功能严重障碍;f.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8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容貌损毁,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g.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h.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i.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j.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k.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尽畸形),容貌损毁和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丧失;l.面部瘢痕形成25%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Ⅵ头面部损伤致:a.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脸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c.双眼低视力1级:d.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e.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f.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g.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cm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h.面部大量细小授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容貌损毁;i.头皮无毛发75%以上。级伤残。Ⅶ级伤残头面部损伤致:a.一侧眼球缺失;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c.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d.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e.外鼻部缺损(或畸形),严重影响容貌和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f.面部癫痕形成面积10cm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g.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容貌损毁;h.头皮无毛发50%以上。Ⅷ级伤残头面部损伤致:a.一眼盲目4级以上;b.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c.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6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d.一耳极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e.一侧耳廊缺失(或严重畸形);f.鼻尖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影响容貌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g.面部产痕形成面积8cm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h.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容貌损毁;i.头皮无毛发25%以上。Ⅸ级伤残头面部损伤致:a.一眼低视力3级以上;b.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容貌损毁;c.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d.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4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e.中度张口受限,容貌损毁,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f.舌尖缺失(或畸形),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g.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h.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O%以上;i.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影响容貌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j.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k.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Cm‘以上,容貌损毁;l.头皮无毛发40cm以上;m.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容貌变形和器官功能障碍。Ⅹ级伤残头面部损伤致:a.一眼低视力1级;b.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影响容貌;c.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O”);d.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2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e.轻度张口受限,影响容貌。f.颞颌下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g.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h.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i.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10%以上;j.鼻尖缺失(或畸形)。影响容貌。k.面部瘢痕形成面积4cm’以上,影响容貌;l.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以上,影响容貌;m.头皮无毛发ZOom’以上。n.颅骨缺损直径Zcm以上,遗留神经系统部分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直径4cm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o.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容貌变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