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车辆所有权的司法解释
一般情况下,以车辆最高院车辆所有权的司法解释 的买卖合同、交付凭证、购车发票(收付款依据)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作为所有权归属依据。不能简单的以车辆行驶证上登记车主来判断机动车的所有权。
一、公安部明确表示机动车登记不涉及车辆所有权的具体归属,不能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如下:
1、《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中确认“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开展的机动车强制登记仅是一种行政管理措施,并不能作为车辆权属认定的依据。
二、其他相关法律:
《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23条规定: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通过以上法律可知,物权变动中,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标准是交付,对于机动车物权的登记为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只要机动车从出卖人手里交付给买受人,且双方之间的机动车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机动车所有权就转移,是否进行过户登记,不构成对机动车所有权的影响。
扩展资料:
车辆应当归属双方夫妻共有:
《婚姻法》第十六、十七、十八条关于家庭关系财产的规定,结婚时,如果是婚后(登记结婚后)那么岳父的赠与原则上就应当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那么车辆就虽然登记在岳父名下, 但所有权其实是你和你媳妇共有(注意,因为车辆不动产 ,所以不以登记认定所有权,登记只是对抗要件)。如果是婚前,该车辆应当认为是对女方一人的赠与,那么车就跟你无关最高院车辆所有权的司法解释 了。
参考资料: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机动车所有权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过户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最高院车辆所有权的司法解释 ,制定本规定。
转移登记:
第十三条 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最高院车辆所有权的司法解释 ,应当于变更后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最高院车辆所有权的司法解释 ,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申请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收回原机动车行驶证最高院车辆所有权的司法解释 ,重新核发机动车行驶证。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收回原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 登记编号,重新核发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机动车档案应当密封,由机动车所有人携带,于九十日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第十四条 申请机动车转入的,应当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并交验机动车: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档案。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机动车进行唯一性认定,核发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三节 转移登记
第十八条 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填写《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机动车,属于海关解除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机动车进行唯一性认定。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收回原机动车行驶证,重新核发机动车行驶证。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收回原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登记编号,重新核发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应当填写《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和第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转移登记,应当登记下列内容: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号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二)机动车获得方式;
(三)机动车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
(四)转移登记的日期;
(五)海关解除监管的机动车,应当登记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的名称、编号;
(六)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应当登记机动车登记编号;
(七)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登记使用性质;
(八)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现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应当登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的名称。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一)有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情形的;
(二)机动车与该车的档案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三)机动车未被海关解除监管的;
(四)机动车在抵押期间的;
(五)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六)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
第二十一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随车交给现机动车所有人。
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提交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作废,在办理转移登记同时,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
车辆所有权如何确定目前没有所谓最高院车辆所有权的司法解释 的机动车产权证最高院车辆所有权的司法解释 ,只有由车管所在车辆上牌时核发最高院车辆所有权的司法解释 的登记凭证。但登记证书并不是车辆所有权最高院车辆所有权的司法解释 的法律证明文件最高院车辆所有权的司法解释 ,其实属准予上路行驶的行政证明。
实践中,很多人误以为“绿本”是车辆所有权的法律证明文件。但实则不然。
《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公交管〔2000〕98号)规定:“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为了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在办理车辆牌证时,凭购车发票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的法律文书等机动车来历凭,确认机动车的车主。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
《公安部关于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公交管〔2000〕110号)规定:“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因此,将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的时间作为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没有法律依据”。
可见,“绿本”并不是车辆所有权的法律证明文件,其实属准予上路行驶的行政证明。
那么,实践中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人会误解“绿本”是车辆所有权的法律证明文件呢?这可能是因为,“绿本”上载明的车辆所有人多为实际车主,二者发生不一致的情形限于少数特定场合。在不存在异议的情况下,“绿本”上载明的车辆所有人可初步推定为实际车主。
当车辆所有人与实际车主发生不一致情形(在汽车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挂靠、借用、共享、租牌等场景中)时,应如何判定车辆真实所有权的归属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中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购买人不一致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规定:“本案被执行人即登记名义人上海福久快餐有限公司对其名下的三辆机动车并不主张所有权;其与第三人上海人工半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与承诺书意思表示真实,并无转移财产之嫌;且第三人出具的购买该三辆车的财务凭证、银行账册明细表、缴纳养路费和税费的凭证,证明第三人为实际出资人,独自对该三辆机动车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因此,对本案的三辆机动车不应确定登记名义人为车主,而应当依据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确定归第三人所有”。
因此,应根据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确定车辆所有权归属。在确定车辆真实所有权过程中,可以考虑汽车公示网提供的所有权公示服务,一方面对所有权证明资料进行数字存储,另一方面对外公示,明晰车辆所有权。
如何认定机动车所有权?以登记行为确定车辆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最高院车辆所有权的司法解释 ,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最高院车辆所有权的司法解释 ,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扩展资料:
第一条 为最高院车辆所有权的司法解释 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七条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物权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
新交通法司法解释三说车辆未过户,但事实老车主与新车主己达成买卖.新车主发生事故,老车主是否还有责任?没有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最高院车辆所有权的司法解释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最高院车辆所有权的司法解释 ,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最高院车辆所有权的司法解释 的最高院车辆所有权的司法解释 ,由保险公
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当中,虽肇事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但因车辆已经交付,而且其无法控制和防范交通事故的发生,在交通事故中原车主没有任何过错,其原车主身份也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无任何必然因果联系。因此原车主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但是,这种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规定的,应受其规定的管理。
车辆所有权如何确定?以登记行为确定车辆所有权。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以下是车辆所有权的扩展资料最高院车辆所有权的司法解释 :1、第一条最高院车辆所有权的司法解释 :为最高院车辆所有权的司法解释 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2、第三条最高院车辆所有权的司法解释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3、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