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司法解释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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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患者以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请求医疗机构最高院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司法解释,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适用本解释,该解释规定最高院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司法解释了最高院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司法解释,患者以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请求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适用本解释。
医疗损害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医疗损害最高院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司法解释 的司法解释主要有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最高院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司法解释 的解释》。该解释规定最高院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司法解释 了最高院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司法解释 ,患者以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请求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适用本解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款

患者以在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美容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提起的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当事人提起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患者以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请求医疗机构最高院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司法解释 ,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适用本解释。

患者以在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美容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提起的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当事人提起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第二条 患者因同一伤病在多个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就诊的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

患者起诉部分就诊的医疗机构后,当事人依法申请追加其最高院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司法解释 他就诊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应予准许。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第三条 患者因缺陷医疗产品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

患者仅起诉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医疗机构中部分主体,当事人依法申请追加其他主体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应予准许。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患者因输入不合格的血液受到损害提起侵权诉讼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第四条 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第五条 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按照前条第一款规定提交证据。

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说明义务并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但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除外。医疗机构提交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医疗机构尽到说明义务,但患者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六条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病历资料包括医疗机构保管的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出院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医疗机构提交由其保管的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等,医疗机构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但是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提交的除外。第七条 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交使用医疗产品或者输入血液、受到损害的证据。

患者无法提交使用医疗产品或者输入血液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对医疗产品不存在缺陷或者血液合格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第八条 当事人依法申请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人。

当事人就鉴定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提出确定鉴定人的方法,当事人同意的,按照该方法确定;当事人不同意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鉴定人应当从具备相应鉴定能力、符合鉴定要求的专家中确定。第十条 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要求提交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提交的鉴定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更换或者补充相应材料。

在委托鉴定前,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第十一条 委托鉴定书,应当有明确的鉴定事项和鉴定要求。鉴定人应当按照委托鉴定的事项和要求进行鉴定。

下列专门性问题可以作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事项最高院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司法解释 :

(一)实施诊疗行为有无过错;

(二)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

(三)医疗机构是否尽到最高院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司法解释 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的义务;

(四)医疗产品是否有缺陷、该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的大小;

(五)患者损伤残疾程度;

(六)患者的护理期、休息期、营养期;

(七)其他专门性问题。

鉴定要求包括鉴定人的资质、鉴定人的组成、鉴定程序、鉴定意见、鉴定期限等。

医疗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有什么内容?

一、 医疗损害 赔偿司法解释 医疗损害责任指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最高院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司法解释 ,未尽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注意义务,在医疗过程中发生过错,并因这种过错导致患者 人身损害 所形成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54条规定最高院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司法解释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二、构成要件 1、 过错医疗行为 由于医疗行为具有高度专门性的特点,所以就一般性的诊治活动而言,医生享有高度自由裁量权,患者应当予以配合,当然医生应谨慎注意患者的健康利益,否则该行为违法。如果医生将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医疗行为强加于患者,对医生裁量权不加制约,忽视患者方作为契约一方的主动性,侵害其私法上的处分权利的权利,这显然不公。所以,为最高院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司法解释 了调整这种不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对患者决定权的尊重逐渐成为医方的一项义务。根据“允许风险之法理”(该法理认为在一定情况下,为促进社会发展,允许威胁法益的人类活动存在),为使更多患者摆脱病患痛苦与绝望,实现治病救人的合法目的,法律允许带有危险性的医疗行为实施于患者,法律上称之为“容许性危险”,但“容许”并不使该行为当然合法。阻止其违法性应符合一定条件: 第一,就当时的具体诊治情况,实施该行为属正当合理,即没有其它诊疗办法或者相比之下该行为最为符合患者的健康目的; 第二,该危险行为得经患者方同意,但在情况紧急取得患者方同意明显不利于患者健康利益的除外,如患者昏迷急需采取紧急措施等; 第三,行为过程中尽谨慎注意义务,避免发生不应有的损害。即使行为正当合理,且经患者方同意,也并不意味着发生任何损害均属合法,如果损害是由于医生未尽谨慎注意义务而发生,并非不可避免,则该医疗行为同样属于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可以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作为指积极地实施最高院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司法解释 了违反义务的行为,如做阑尾切除术却误伤了卵巢组织;不作为指应当实施某种诊治行为因未实施而致人损害,如输血前未化验患者血型致患者因血管内凝血而死亡。 2、 损害后果 损害后果是指病员 生命健康权 所遭受的损害,包括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以及其它损害后果。 精神损害 也属于损害后果,在 医疗纠纷 案件中,患者因 医疗过失 、 医疗过错 往往会造成身体上的伤害,并由此引发精神上的困扰和痛苦,因此绝大多数的受害人(包括直接受害人患者和间接受害人患者的亲属)都会提出 精神损害赔偿 的请求,这个比例大大高于其最高院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司法解释 他类型的侵权案件。虽然在这些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医疗纠纷案件中,确认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已不在少数,但并不意味着法院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有了较为一致的看法。在审理医疗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还是存在很多的疑问有待于解决。这突出表现在法律适用、对精神损害的认定、主体资格、赔偿范围和赔偿数额等问题上。 3、 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构成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要求医疗违法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现代法制的基本原则是责任自负,要求每个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因果关系是任何一种法律责任的基本构成要件,它要求行为人的不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唯有此,行为人才对损害结果负责。在医疗损害责任中,医疗机构只有在具有违法性的医疗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才就其医疗违法行为负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医疗纠纷中责任如何划分

(一)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制度是执行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最高院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司法解释 的核心制度最高院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司法解释 ,是良好解决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最高院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司法解释 ,尤其是进一步做好防范医疗事故的具体措施。(二)医疗人员有过错的医疗纠纷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最高院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司法解释 ,违反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最高院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司法解释 ,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纠纷。(三)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虽有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但未给患者造成死亡、残废、或组织器官损害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分为严重差错和一般差错。

医疗纠纷中的连带责任是什么

一、相关概念介绍 医疗纠纷 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最高院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司法解释 ,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最高院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司法解释 ,造成实际损害后果最高院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司法解释 ,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或 侵权责任 最高院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司法解释 ,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 广义的医疗纠纷包括医患双方发生的 民事纠纷 (民事赔偿等)、行政纠纷( 行政处罚 等)、刑事责任( 医疗事故罪 等)。 连带责任 是中国民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 民事责任 制度,其目的在于补偿救济,加重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有效地保障 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连带责任主要是基于合伙、担保、联营、承包等合同关系或 代理 行为、上下级间的关系而产生,因而被分散规定在民法通则、 合同法 、 担保法 等法律 法规 以及有关司法解释之中。深入、系统研究连带责任问题,目前法学界还较少有人涉猎。 二、医疗纠纷中的连带责任 医疗纠纷通常是由 医疗过错 和过失引起的。 医疗过失 是医务人员在诊断护理过程中所存在的失误。医疗过错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的过错。这些过错往往导致病人的不满意或造成对病人的伤害,从而引起医疗纠纷。除最高院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司法解释 了由于医疗过错和过失引起的医疗纠纷外,有时,医方在医疗活动中并没有任何疏忽和失误,仅仅是由于患者单方面的不满意,也会引起纠纷。这类纠纷可以是因患者缺乏基本的医学知识,对正确的医疗处理、疾病的自然转归和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以及医疗中的 意外事故 不理解而引起的,也可以是由于患者的毫无道理的责难而引起的。亦有人称之为医疗侵权纠纷,即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与接受者之间对医疗行为及其后果是否侵权及侵权责任的争议 连带责任是中国民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民事责任制度,其目的在于补偿救济,加重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连带责任主要是基于合伙、担保、联营、承包等合同关系或代理行为、上下级间的关系而产生,因而被分散规定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司法解释之中。深入、系统研究连带责任问题,目前法学界还较少有人涉猎。 《民法通则》规定,连带 债务人 都有义务向债权人清偿 债务 。也就是说,债权人可同时或先后要求连带债务人全体或部分或一人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被请求之债务人不得以超出自己应付份额为由,提出抗辩。只要债务没有全部清偿完毕,每个连带债务人不论他是否应债权人请求清偿过债务,对没有清偿的债务部分,都有清偿的义务。 连带债务人在外部关系上即各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中按连带责任处理,而在内部关系上,即各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上则一般依按份责任处理。也即连带债务的债务人各自应承担的债务份额,法律规定的,依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应依当事人的约定,既无法律规定,又无约定的,应平均承担。司法实践中,往往在处理连带债务人内部关系时忽略了对外债务的连带清偿问题。连带责任对每个具体债务人来说,意味着责任的加重,它使债务人间的内部关系中形成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力量,并促使债务人共同防止和消除违法行为,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以顺利实现。 《最高院关于审理 医疗损害 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医疗产品生产者、医疗机构对患者损害 承担连带责任 )因医疗产品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一方同时起诉医疗产品生产者、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生产者、医疗机构被追加为案件当事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由医疗产品生产者、医疗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解释》规定新的医疗损害责任规则的要点是什么?

医疗损害责任承担最高院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司法解释 的具体规则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法律适用中最为重要最高院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司法解释 的实体法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最高院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司法解释 的解释》对此作最高院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司法解释 了重要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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