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工作时间猝死在员工宿舍
员工在公司宿舍意外死亡非工作时间猝死在员工宿舍 ,这要看公司管理是不是存在漏洞,如果是公司管理疏忽造成意外发生,公司就要承担全部责任非工作时间猝死在员工宿舍 ;如果意外发生与公司管理没有关系,则公司没有责任。员工在公司宿舍意外死亡,也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所以不能算工伤。
法律分析
员工在公司宿舍意外死亡,如果是自身原因造成的,单位没有任何过错,没有赔偿的责任;如果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构成工伤,享有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非工作时间猝死在员工宿舍 他情形。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非上班时间在工厂宿舍死亡怎么赔赏?在工厂宿舍里面死亡不属于上班时间非工作时间猝死在员工宿舍 ,
那就不能属于工伤了非工作时间猝死在员工宿舍 ,所以补偿就要家属跟公司协商非工作时间猝死在员工宿舍 的,
会有一部分,但是不能按照工伤非工作时间猝死在员工宿舍 的事情来处理的,公司给点补偿金就可以了
公司员工猝死新劳动法 员工刚下班在宿舍猝死,应该如何赔偿员工加班后回家猝死,单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
公司员工文某曾连续加班,某日加班4个多小时后回家出现身体不适,凌晨送医终告不治。在不构成工伤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需要赔偿?
某公司员工文某曾连续加班,某日加班4个多小时后回家出现身体不适,凌晨送医终告不治。在不构成工伤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需要赔偿?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非工作时间猝死在员工宿舍 了这起案件,审判人员认真了解了案件的每一个细节,最终适用侵权责任法认定用人单位须对员工猝死承担相应责任。
文某出生于1965年,上有八旬的老母亲,下有几个刚成家不久的儿女,家庭经济负担较重。2016年3月中旬,文某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全日制劳动合同,从事电子产品组装工作。合同中注明:乙方实行每天8小时工作制,每周工作5天,每周休息2天。
文某为了多挣钱,加班成了非工作时间猝死在员工宿舍 他的常态,赶上高峰期,一个月只有4天不加班,周六周日也基本处于工作状态,到了2016年11月下旬,文某所在公司为其进行了体检,发现他血液中白细胞水平低于正常值,建议进一步检查。然而还未到一个月,意外就发生了。
12月20日晚上10点左右,文某从公司打卡下班回家。次日凌晨2点左右,妻子发现他身体异常,遂将其送入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之后,医院出具证明:死亡原因为其他猝死、原因不知。2017年年初,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不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文某的死不视同工伤。
文某家属认为,由于长期加班,且意外发生之日也存在加班情况,所以文某猝死系劳累过度所致。故将文某任职的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50余万元。
在法庭上被告方提出:作为生产型企业,不可避免地因为季节性波动而导致订单增多带来整体用工量增加,公司从未强迫文某加班,且“公司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体检,并在上班期间安排休息时间,也允许员工在非休息时间视自己情况适当休息,已经尽到了对员工基本保障的劳动义务。”
面对双方的争议焦点,法院展开了细致的调查。根据侵权责任法,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虽然文某的猝死未认定为工伤,但被告工伤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因过错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文某的近亲有权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在文某猝死前长达一个半月的时间内,即2016年11月1日至12月20日期间的工作日,除11月4号、11月11号、11月18号、11月21日、12月9号之外的工作日均存在加班2.5小时至4.5小时不等的情况,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每日安排加班一般不超过一小时。在本案中,文某死亡前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其工作时间以及延长的工作时间均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
即使加班为自愿行为,但根据被告的辩解,文某加班的原因与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时密不可分的,且公司对员工的加班行为是知情且同意的,故法院认定被告在文某的加班行为中存在侵权行为且存在过错方。
最终考虑到引发猝死的原因也与文某个人的身体素质、身心调整及日常生活安排等众多因素有关,具有多因一果性和一定的偶然性,在本案因果关系参与度无法查明确定的情况下,法院根据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和公平合理原则,酌定由原在单位对文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百分之二十的赔偿责任,判决被告方支付文某母亲、妻子及子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约20万元。
法官说法,当前劳动者猝死的案例屡见报端,且呈增多趋势。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如果劳动者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可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但是像文某这种情况在下班后猝死,按规定不构成工伤的,其权利如何得到法律保障?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按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劳动者在下班后猝死,虽构不成工伤,但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侵权行为导致劳动者猝死的,家属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非工伤死亡(半夜在厂内员工宿舍突发疾病),如何赔偿?1、不能算工伤非工作时间猝死在员工宿舍 ,申请也没用非工作时间猝死在员工宿舍 ;
2、非因工死亡的问题非工作时间猝死在员工宿舍 ,有一部很古老的法律对它作了规定:《劳动保险条例》。这部法律是1951年由当时的政务院颁布的条例。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2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到12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3、由于《劳动保险条例》相当古老,早已不适应中国的社会情况,但至今没有出台新的劳保条例(这也可见中国法律立法工作的滞后性以及对劳动者的不重视)。各省只好自行制定了一些条例对非因工死亡的问题进行了规范。如广东省出台了《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规定职工非因工死亡的,应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救济费、抚恤费等共计15个月的工资(这里的工资以本地区上年度平均工资算)。
员工死在宿舍公司有责任吗员工在公司宿舍内发生意外事故公司按过错原则承担责任。员工在宿舍发生意外事故非工作时间猝死在员工宿舍 ,既非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又非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不能认定为工伤。如果公司宿舍硬件设施和管理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因素,公司按其中所占成分承担责任。公司对员工事故没有责任的,由侵权方承担责任。没有侵权方或者无法找到侵权方的,公司应当按照所在地职工非因工负伤待遇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非工作时间猝死在员工宿舍 :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员工在宿舍猝死要赔偿吗员工在宿舍猝死是否要赔偿非工作时间猝死在员工宿舍 ,要看是否能够被认定为工伤。具体如下非工作时间猝死在员工宿舍 :1、如果是自身原因造成非工作时间猝死在员工宿舍 的,单位没有任何过错,没有赔偿非工作时间猝死在员工宿舍 的责任非工作时间猝死在员工宿舍 ;2、如果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构成工伤,享有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