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装致人死亡判决案例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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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例高空抛物入刑案判了,被告获刑八个月,你觉得此判决如何?

当一个人心无旁骛地在路上走,其实是对上空吊装致人死亡判决案例 的安全防御度是较低的。他们前往目的地,即将见到家人或爱人,或者自己有事要做,但是突如其来,从上空抛下吊装致人死亡判决案例 了花盆或生活垃圾袋,人不能马上进行防御。严重的程度会当场殒命,较轻微的会造成头部或以下部位受伤。

在上海这个繁华的城市,一件不幸的事正在发生。在2月10日,当蒋女士经过沈阳路某小区楼下时,被於某高空抛下来的垃圾给划伤她的脸颊,在医院去缝吊装致人死亡判决案例 了好几针,但万幸的是并未危及蒋女士的生命。

因犯高空抛物罪,於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罚金5000元,并且“高空抛物罪”成为吊装致人死亡判决案例 了独立新罪名。

高空抛物对人的伤害

在人不知觉的情况,从高处抛下的物体根据物体本身就具有的重力,加上从高空落下的速度带来的冲击力,不幸地落在人的头部或以下部位,或玻璃等落在人的身边造成的飞溅的碎片会刺伤人的身体部位。

所以高空抛物重则让人当场死亡,轻微点也会对人造成严重伤害,如果相对幸运,伤害会少一点。

所以住在高楼层的人不仅要注意自己出门的危险,也要设身处地为他人着想,不要因为自己懒惰或其他原因,将物体从窗口抛下,对他人造成伤害,以免伤害了整个家庭。每个人都能在意这种危害,并能做出行动,会使这种不幸的事少一点。

高空抛物有哪些不幸的案例

在去年6月13日上午,深圳某小区5岁男孩与母亲前往幼儿园,不幸地被高空坠落的玻璃窗砸伤头部,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去年7月6日,在深圳龙华区弓村一住宅高楼,抛下塑料瓶导致6岁女孩头部受伤。女孩头部被缝4针。

像这样伤害路人的事情还有很多,所以为了自己的安全和他人安全,不能将物品往外抛出。

高处坠落事故案例分析_高空坠落事故案例分析

高处坠落事故由于其发生频率高,死亡率大,因而曾被列为建筑施工四大伤害之首,约占全部建筑事故吊装致人死亡判决案例 的60%以上。以下是吊装致人死亡判决案例 我分享给大家的关于高处坠落事故案例分析吊装致人死亡判决案例 ,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高处坠落事故案例分析篇1

一、事故简介

2002年2月20日,深圳市某电厂5、6号机组续建工程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3人死亡。

二、事故发生经过

深圳市某电厂5、6号机组续建工程由中建某局第二建筑公司承建,该工程主体为钢结构。6号机组东西(A~B轴)钢屋架跨度为27m,南北(51~59轴)长63m,共7个节间,钢屋架间距为9m,屋架上弦高度为33.2m。屋架上部为型钢檩条,间距为2.8m,檩条上部铺设钢板瓦。截至2002年2月20日前,已完成51~52轴1个节间的铺板。 2002年2月20日继续铺设钢板瓦作业,开始从52~53轴之间靠近A轴位置铺完第1块板,但没进行固定又进行第2块板铺设,为图省事,将第2块及第3块板咬合在一起同时铺设。因两块板不仅面积大且重量增加,操作不便,5名人员在钢檩条上用力推移,由于上面操作人未挂牢安全带,下面也未设置安全网,推移中3名作业人员从屋面(+33m)坠落至汽轮机平台上(+12.6m),造成3人死亡。

三、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1)在铺完第1块板后,没有用螺丝固定便继续铺第2块板,且作业时又一次铺设2块,给继续作业带来危险。

2)作业人员并没按要求将安全带系牢在安全绳上。

2.间接原因

1)安全管理不到位,承包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未经审批程序,以致安全防护 措施 过于简单。钢结构吊装是一项比较危险的高处作业工程,必须全面考虑防护措施。

2) 安全 教育 不到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忽视或在挂安全带后操作不便等情况下而未挂安全带时,缺乏其他保护措施。且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3)对现场缺乏检查,没人制止工人的违章操作。

4)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按照规定高处的钢屋架上作业,应在节间处设置安全平网,而此作业场所却未设置。

四、事故责任认定

本次事故属于责任事故。该施工企业既不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资格进行审查,不进行作业前的培训,又不按施工工艺全面采取防护措施,方案过于简单,以致发生意外事故时失去防护。

1.施工项目负责人在编制施工方案中安全措施过于简单,未按施工工艺全面考虑,施工前又未对作业人员交底,强调作业程序及必须挂牢安全带和进行检查,致使铺设第二块板时便发生事故,应负指挥责任。

2.该建筑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对该公司管理上失误,方案编制后不经审批,作业人员不经培训,以及现场作业违章不能及时得以制止等违章行为负主要管理责任。

五、事故的预防对策

1.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公司的 安全生产 责任制和各种安全 规章制度 。凡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符合相关规范规定,并经上级技术负责人审批应将项目负责人的指挥行为纳入规范管理。

2.加强各级人员的安全教育,各级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建筑安全的法律法规,并认真加以 总结 改进。加强对工人的安全三级教育,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

3.保证安全资金的有效投入和安全防护设施及时到位。

4.加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现场的安全隐患。

高处坠落事故案例分析篇2

事故经过吊装致人死亡判决案例 :

2012年4月28日19:00时左右,某船务黄海工程部某队3名施工人员在外租黄海工程部场地三跨80吨龙门吊底部对吊运摆放在托架顶部DN0060船646分段进行摘钩作业时,在摘除最后一处吊点时,支持工段一名吊车司机操作钩头起升带动前期摘除的另一根索具发生急速旋转后将配合摘钩操作其中2名施工人员扫打发生坠落(坠落高度4米),经送往医院救治:其中1名工人抢救无效死亡;另1名工人头部损伤。

原因分析:

受害人张某某、受伤人张某严重违章,在翻越分段护栏外侧处于分段面边缘弧形部位配合摘钩作业时不扣安全带,安全意识极差,忽视高空作业过程中所存有的坠落安全风险,严重违反了登高作业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最终导致坠落过程中失去了有效的安全保护,这是导致此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黄海工程部支持工段起重工邹某某责任意识极差,未经审批便开始吊运作业,特别是在分段吊运进行过程中擅离岗位,没有针对性对吊车司机及配合司索作业人员提出暂停等待正确指令,存在严重“不作为”行为,并且对于现场操作人员安全行为没有做到有效指挥控制,造成吊运作业现场出现失控状态,这是引发此起事故的另一个主要原因。

黄海工程部支持工段吊车司机李某某作业过程中随意听取非起重指挥人员指令并盲目操作吊车,严重违反起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另外在完全清楚起升钢丝绳卸扣未摘除情况下仍采取二档快速起升 方法 野蛮操作,最终导致仍处于连接状态的钢丝绳受力崩紧连带前期摘除的一根索具急速旋转后将两名作业人员扫打坠落地面,这是引发此起事故的又一个主要原因。

整改措施:

2米以上3米以下高空施工未系挂安全带对责任人考核200元以下;3米以上高空施工未系挂安全带的严重违章行为,一经查处将对相关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开除处理,同时对责任班组长及临近可发现但未提示的施工人员进行连带考核处理。

高处坠落事故案例分析篇3

2001年12月30日上午10时左右,A公司工人李某在1.7m的脚手架上进行钢筋尺寸测量时,不慎自脚手架上后仰坠落,导致头部受伤,后经医院紧急抢救,生命无危险,但脑部受损伤。伤者在进行作业时,按规范要求正确佩戴安全帽。

【事故原因】

以上两个案例都存在如下共同点:操作者在进行操作时,距离坠落基准面的高度都不足2m,但却都发生了坠落事故;操作者本人都按要求佩戴安全帽,然而结果却造成一死一伤。

原因一:忽视了准高处作业的特殊性--可能坠落。

《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为高处作业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含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称为高处作业。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如何进行安全防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使得所有安全管理者对基准面2m以上的高处作业的安全防护技术有法可依,操作者有章可循。然而,准高处作业到底应该如何进行安全防护,却没有任何规范或标准明确地提到。于是,在部分管理人员视准高处作业为一般的普通平地作业,仅仅要求操作人员按规范要求正确佩戴安全帽,操作者所使用的简易操作平台仅仅是满足立足之用,并无可靠防坠落措施。

其实,准高处作业与高处作业有着共同点--有坠落的可能,其共同点恰恰又是准高处作业与普通平地作业的不同点。这一特殊性决定了准高处作业既非普通平地作业,又非高处作业。如果视准高处作业为高处作业,提高安全防范要求,既无法可依,又不符合实际,对正常生产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如果视之为普通作业,就会降低安全防护要求,也不符合实际、差之毫厘,谬之千里,当然会发生上述事故。

原因二:操作工人所佩戴安全帽存在缺陷。

在《高处作业分级标准》的编制说明中,已经提到了1983年以前2m以下坠落死亡事故占总坠落死亡事故的7.103%,并不是说2m以下不存在死亡事故,而且也提到了2m以下的坠落死亡事故全由脑部受伤引起。由此可见,在2m以下的准高处作业时,并不是不存在危险,或者不存在死亡事故发生的可能,只不过事故严重程度由受伤部位决定。脑部受伤是准高处作业坠落致死的主要原因,因此,对脑部的保护尤为重要。目前操作工人按规定佩戴安全帽是保护脑部受伤的主要措施。以上的两个事故,操作者都按规定正确佩戴安全帽,然而没有逃脱厄运。这不能不让我们对他们所佩戴的安全帽的保护作用产生怀疑。

众所周知,人体在向侧面、正面摔倒时,人本身的自我保护能力要远远强于后仰摔倒时的保护能力。因此,人体后仰摔倒后,安全帽对头部的保护就更加重要。然而,现在使用的安全帽大部分存在操作者后仰倒下时,脑部不能得到足够保护的缺陷。脑袋比较大的操作者,后仰摔倒时后脑部分可能直接接触坠落基准面,那后果更加严重。所以,现如今使用的安全帽不能对操作者在后仰摔倒时起到全面、充分的保护。

原因三:工作环境复杂,操作工人准高处作业的机会多,发生准高处坠落的可能性大。

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时,工作环境复杂,相当长时间、相当多的机会是在准高处进行作业,而且工作点频繁移动,在每一处准高处作业的时间又相当短,这样的工作性质无疑为操作工人时时刻刻得到相对稳定的保护措施增加了难度。另外,坠落高度2m以下的坠落事件经常发生,除头部受伤处,其他部位的受伤一般不会造成太严重的后果。所以,从管理人员到操作人员,对准高处作业的危险性认识不够,总认为2m以下坠落无太大危险。于是操作者在2m以下的高度进行操作时,管理人员对他们要求比较低,操作者也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安全意识淡薄的操作工人就可能发生事故。

【防范措施】

以上三个原因中,复杂的工作环境及特殊的工作性质我们是不可能改变的,可以改善的是对准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和安全帽的缺陷,因此,我们的对策就有如下两个方面:

1 .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大家对准高处作业的危险性的认识。安全教育的目的之一就是要告诉或提醒大家危险有哪些,长期以来的高处作业教育使得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已经明确认识到高处作业有危险,而准高处作业的危险性大家认识不够,因此,我们要加强这一方面的安全教育,让大家充分认识到这一危险性。只有在认识基础上才能提高准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才能改善目前无防坠落措施的简易操作平台的状况,才能更进一步认识到安全带不仅仅用在高处作业的防护中,在准高处作业的防护中也相当有效。.

2、对安全帽现有的缺陷进行改进,使之对操作工人的头部起到全面的、充分的保护作用,要对安全帽后侧的安全距离、安全屏护区别对待于前侧和两侧。其实,这一缺陷是导致准高处作业事故的主要原因。因为大家潜意识里认为在坠落基准面2m以下操作时安全帽可以起到足够的保护作用,然而事与愿违。

3、从技术层面进行风消除。制作安装拆卸专用工具,减少准高空作业的机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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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六楼抛下一捆硬纸板导致七旬老人被砸身亡吊装致人死亡判决案例 的事情吊装致人死亡判决案例 ,其实就是一个典型的高空抛物致人死亡的案例。这件事情的起因是收废品的凡某在某小区收废品的时候,因为这个小区没有电梯,此时身在6楼的凡某当时为吊装致人死亡判决案例 了图省事,跟这户人家的户主一同将打包好的4捆硬纸板直接从阳台扔下去称重。

当时为吊装致人死亡判决案例 了防止砸到楼下的人,特地寻找吊装致人死亡判决案例 了一个没什么人走动的南侧阳台。在确定楼下没人的情况下,准备直接将这4捆硬纸板一同扔下去。可是让他们没想到的是,在扔到第三捆硬纸板的时候就发生了意外,直接砸到了当时从楼下经过的七旬老人。虽说他们发现这件事情之后,立刻下楼查看情况,并拨打了救护中心的电话,但这位年过七旬的老人迚还是因抢救无效死亡。

等到法院受理此案的时候,认为这两名被告人因过失导致他人死亡,他们的这种行为因构成失致人死亡罪。只不过由于这两位被告人在发下罪行之后,选择了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法院最终以致人死亡罪分别判处这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除了判处了这两名当事人之外,希望其他人能吸取这个教训,既不要图省事,更不要在高空抛物的时候存在侥幸心理,不然造成严重后果的时候后悔都来不及。

随着时代跟科技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住进了高楼大厦当中。由于每个人的行为跟素质不一样,因此引发了一系列问题。特别是随着拆迁安置导致越来越多的郊区人迁移到城市的高楼大厦当中,因为素质问题引发了不少的矛盾,其中最明显的就是不少人为了省事,直接将家中的一些垃圾跟其他物品直接从楼上扔下来,给不少从这经过的居民带来非常大的安全隐患。

其实关于故意高空抛物早已经有法律规定,根据最新发布的法律得知,故意高空抛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是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因为高空抛物、坠物行为都属于社会危害性极高的问题,很容易损害到人民群众的人身跟财产安全。对于这样的行为必须依法惩治,这样才能有效防范遏制此类行为的发生,希梗更多的网友以此为戒。

毕竟高空抛物跟平常的乱扔垃圾存在很多不一样的地方,高空抛物不对那是一个不道德的行为,还是一个对他人有严重危险的行为。当一个物体从高处扔下来的时候,即便是一个小小的鸡蛋都能给他人带来严重的后果,甚至威胁到他人的生命,这也是为何要禁止高空抛物的一个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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