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车连撞致2人死亡,涉诉被告11人,如何梳理各方责任?
生活中真实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都是涉及多名人员伤亡的事件,通常情况下针对这类事故,新闻媒体及行政单位都会在第一时间报道或通报。
今天要讲述的这起事故,就是元甲律师办理过的一件重大伤亡案件,其中不仅有车上人员死亡,相关联的责任之间的关系也极其复杂,涉诉被告11人,涉及赔偿金额过百万!
带您一同来了解真实案例:
还原事故现场
2018年12月2日5时许,邵某驾驶冀G7723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北京市六环路内环线178公里+700米处时,田某驾驶京FBX878号轻型普通货车由后面驶来,内乘张某、董某。轻型货车的前部与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尾部相撞。事故发生后胡某驾驶京 N065V1 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贺某驾驶京 N5X077 号小客车由西向东驶来,两车分别与田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相撞,事故导致张某当场死亡、董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认定,田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违法过错行为,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邵某驾驶车辆挂车后部反光标识不符合技术标准且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违法过错行为,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胡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的违法过错行为,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贺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的违法过错行为,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因此,认定田某为主要责任、邵某为次要责任,胡某为次要责任,贺某为次要责任,张某为无责,董某无责。
简单说来,这起事故,是一起四车相撞的连环事故。因第一辆车的违法过错行为,导致第二辆车撞至第一辆车的尾部,又因第二辆车的司机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等违法过错行为,导致了第三辆车和第四辆车连环撞至第二辆车的尾部,第三辆车和第四辆车同样也没有保证安全驾驶的情况下,最终导致第二辆车的车上人员死亡。总之,这四辆车的司机均负有责任。
该事故其中一位受害人的家属,将维权一事托付给办理交通事故经验非常丰富的元甲律所全权处理。元甲律所交通理赔团队的专业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取证,穷尽了所有被告,将与该起事故有关联的11位被告全部诉至法院,起诉金额高达230万余元。
庭审实录与案件难度
庭审中,11个被告各有各的心思,都想少承担或不承担责任。其中,被告一,也就是第二辆车的司机向法院辩称:“原告主张的数额过高,由法院按照标准进行审核,对责任比例没有异议,但是车辆是明德干洗中心的,这个责任应该由老板承担。”被告二的司机,也就是第一辆车的肇事司机,也以同样的理由向法院表示,不应该由自己承担责任。而被告一和被告二的工作单位,又将责任推回给了肇事司机,同时推向了保险公司。所有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对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与金额均不认可,只同意赔偿10%。尤其是在死者为农村户口的情况下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的这一项诉求上,所有的被告均不认可。
另外,该案件属于雇主责任与交通事故竟合的一个十分典型的案例,事发当天,第二辆车的司机与车上同行的两名受害者均为职务行为,是给同一个老板打工,而死者与雇主之间有亲戚关系,死者生前给亲戚打工的6年时间里,并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此次事故的突然发生,虽然有着亲属关系,因担心承担责任的问题,老板根本就不敢给死者出具生前在此工作的证明及生活年限的证明。元甲律师每次与老板面谈了解情况时,均被拒之门外,而死者的父母,对儿子来京工作和生活的所有情况均不了解,提供不了任何有利的证据。这给案件的办理增加了极大的难度。
元甲律师整合所有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并向交管部门递交申请,调取了当天交警处理事故的笔录,笔录中明确记录了“死者的老板系个体户,公司五个人,两口子和三个伙计。死者是老板媳妇的外甥女婿,在店里干了六年,未签劳动合同,每月工资四千元。”这个取证结果为案件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
元甲律师为证明死亡赔偿金应适用北京市城镇标准,还向法院递交了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了受害者,为响应国家鼓励农民进城打工的号召,自2013年起外出打工,逢年过节才回家探亲,家中田地租别人种植,完全依靠外出打工的收入来维持正常生活。
另外和各项诉求的相关证据一并递交法院,都是本案非常有力度的证据。最终,法院认可了元甲律师的代理意见,此次维权判如所请,死者家属足额拿到了各项赔偿,第二辆肇事司机也受到了相应的刑事处罚,最终还给了死者家属一个公道。
律 师 点 评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相 关 法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例来源: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以上为元甲律所办理过的真实案例,为确保个人和商业隐私,文中所有人物的名字均使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