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商品赔付标准
过期产品过期商品赔付标准 的赔偿标准为:如果消费者买到过期产品过期商品赔付标准 的话过期商品赔付标准 ,可以要求该超市退还所购买的过期变质食品的货款,并赔偿相当于该货款数额一倍的损失,即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或者也可以要求商家买一赔三,如果协商不成,消费者可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程序来处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商品过期了怎么赔偿商品过期过期商品赔付标准 了照价赔偿。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过期的,属于欺诈行为,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支付商品价款3倍的增加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五百元。买到过期商品消费者处理方法如下过期商品赔付标准 :
1、可以直接找商家协商解决过期商品赔付标准 ;
2、也可以寻求消费者权益协会的帮助过期商品赔付标准 ;
3、可以将该超市投诉举报至工商或食品药品监督部门;
4、到法院起诉该超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超市买到过期商品赔偿标准一、正面回答
商家提供过期商品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过期商品赔付标准 ,除过期商品赔付标准 了要赔偿消费者损失外过期商品赔付标准 ,还可以要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支付商品价格的3倍补偿,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如果购买的是食品的话,除过期商品赔付标准 了可以要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二、分析详情
购买过期商品的赔偿分两种情况:
1、如果消费者购买一般的商品,根据过期商品赔付标准 我国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过期的,属于欺诈行为,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支付商品价款3倍的增加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五百元。
2、如果消费者购买食品,根据我国相关规定,过期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可以要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三、超市买到过期商品怎么办
1、可以直接找商家协商解决;
2、也可以寻求消费者权益协会的帮助;
3、可以将该超市投诉举报至工商或食品药品监督部门;
4、到法院起诉该超市。建议保留好相关证据,投诉举报该超市,并且向法院起诉该超市。
过期商品赔偿规定2021过期商品赔偿规定2021如下:经营者出售过期过期商品赔付标准 的商品属于对消费者过期商品赔付标准 的欺诈行为过期商品赔付标准 ,除过期商品赔付标准 了退还货款以外过期商品赔付标准 ,还应按照消费者的意愿增加赔偿其所遭受的损失,赔偿的金额等于消费者购买商品所支付货款的三倍,如果增加赔偿的金额不满人民币五百元的,以五百元作为赔偿金额,如果是食品、药品等商品,依照其规定。销售过期食品将会受到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被责令支付罚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