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中止是由谁提出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行政复议中止是由谁提出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行政复议中止是由谁提出 :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被动行政行为,它兼具行政监督、行政救济和行政司法行为的特征和属性。它对于监督和维护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等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2] 。
其特征主要有: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和部分民事争议为处理对象行政复议中止是由谁提出 ;
行政复议直接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行政复议中止是由谁提出 ;
行政复议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审查标准;
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
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为申请人,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以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
行政复议中止时效规定是什么行政复议中止时效规定是什么 行政 诉讼 是指政府部门的行政政策和行政行为导致自然人或社会团体组织受到经济或个人的损害。从而自然人或者团体组织向法院对相关行政部门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中止:是指在行政诉讼官司中行政复议中止是由谁提出 ,诉讼人向法院申请要求停止对被诉方行政部门的行政行动。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行政诉讼案法官并没有对行政部门的行政政策进行停止要求行政复议中止是由谁提出 ,而起诉方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中止是由谁提出 ,行政复议机关则按照法律规章依法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且做出最后的处理结果。 行政复议中止的具体情况如下: 1、申请人死亡、失踪不明行政复议中止是由谁提出 ,其家属不能确定具体出任其原申请人代为 申诉 的时间 2、申诉人行动不便无法参加或到达行政复议现场的 3、申诉人或申诉组织无法决定具体代表人 4、申诉人以及被诉人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参与行政复议的 5、案件牵扯具体专业部门进行辅助专业解释的 6、案子需要其他案子的审判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子依旧在审理中没有判决的情况下 7、其他具体情况 以上就是形成复议中止的具体条件之一,申诉人以及被诉行政机关因法定原因无法出席的、申请人死亡或者失踪不明、还有在无法决定具体委托申诉权利人的时候,复议中止。复议中止不代表行政复议就此结束,而是随着造成中止条件的解除而再次恢复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中止原因在中止日起60天内,没有解决行政复议中止的解除,行政复议中止则成为行政复议终止。 《 行政复议法 》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申诉人除不可抗力原因(如死亡、行动不便以及失踪)的情况下,没有决定具体委托权利人的应急时决定申诉 代理 权利人。推脱时间造成行政复议终止,后果自己承担。
行政复议中止情形行政复议中止情形:申请人是自然人的行政复议中止是由谁提出 ,在其去世之后近亲属还没有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自然人的行政复议中止是由谁提出 ,已经不具有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但还没有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法律分析】
申请人是法人或其行政复议中止是由谁提出 他组织的,已经终止了,还没有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或者被依法宣告失踪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行政复议的中止与终止并不一样,中止往往是因为出现一些特殊的情况,导致无法继续复议下去,但是在影响因素消失之后,还是可以恢复行政复议的。实践中,不管是需要中止行政复议还是可以恢复行政复议了,此时都应当及时告知有关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行政复议中止的法条条款有哪些根据《 行政复议法 》的规定行政复议中止是由谁提出 ,复议期间涉案具体行政行为只有在以下四种情形方可停止执行:一是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被申请人发现所作具体行政行为有违法或不当之处或者其执法人员明显超越权限或滥用职权的,可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中止是由谁提出 ;二是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如果涉案具体行政行为确有违法或不当情形,不停止执行将给申请人或国家造成无法挽回损失的,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停止执行行政复议中止是由谁提出 ;三是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时要举证证明不停止执行将给其造成无法挽回损失以及停止执行不会带来危害等问题,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要求合理、举证充分的,可以决定停止执行;四是法律规定的停止执行情形,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复议期间停止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一般限于 限制人身自由 的行政处罚,例如《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 行政拘留处罚 决定, 申请行政复议 、 提起行政诉讼 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