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拆迁安置房赔偿
萧山拆迁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1、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障制度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
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按照《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2、萧山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萧山拆迁安置房赔偿 ,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3、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标准萧山拆迁安置房赔偿 ,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关于调整杭州市萧山区房屋重置价格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关于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实施多高层安置意见》文件规定执行。
4、萧山区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萧山拆迁安置房赔偿 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杭州萧山拆迁标准补偿价格钱江世纪城安置补偿实施办法
来源:钱江世纪城管理委员会发布时间:2006-4-5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抄告
复制萧政办发[2006] 22
通信单元钱江世纪城管理委员会宁围镇政府
来文日期2006年1月18日
文件数钱宁政发[2006] 1
文件内容要求批准“钱江世纪城征地和移民安置补偿措施实施萧山拆迁安置房赔偿 的请示 BR p>钱江世纪城管理委员会宁围镇政府:
委员会请求批准<钱江世纪城征地和移民安置补偿措施萧山拆迁安置房赔偿 ,执行指令“指出。委员会由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和通过了,同意与你钱江世纪城市土地收购和安置补偿措施实施,以及促进钱江世纪城市土地安置和住房安置工作,严格按照政策和法规,以加快高达世纪城市发展的步伐。
附:
钱江世纪城安置补偿措施实施附加
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四日的
>附件
钱江世纪城征地和移民安置补偿措施实施
为了加快钱江世纪城开始城市化进程的步伐,切实加强移民安置工作的领导,保护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的重新安置保护世纪城市发展和建设工作进行了顺利按照目前本地区的土地收购,拆迁,以及城市和农村的集体土地的整合政策,结合宁围镇的实际,特别制定本办法。
征地补偿土地补偿
(一)
为了规范征地行为,加强征地管理世纪城市建设征地统一按照与区[2003] 23号,杭州市萧山区征用集体土地实施方法“和民政事务处[2003] 55号颁布征地补偿区片综合价和移民安置资金的标准执行。
世纪城市建设和发展征地,不管该项目的性质,统一执行区域综合价补偿标准。补偿资金,在村一级拆迁办土地由村统一收集区支付。
村级补偿资金,其中包括40%的土地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包干费,征地应支付所有到村里的成本。地面附着物包干费包括所有地上附着物苗木迁移,养殖水面补偿,农田设施补偿,乡镇以下的三线迁移协调,补偿及配套工程的土地收购成本。
大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基础设施的补偿评估在按照的数量。
实际种植根据世纪城市的发展和建设,宁围,考虑到地面附着物,特别是苗木迁移困难,苗木,鱼塘等各类农民适当的激励措施要明确具体标准。
(二)劳务派遣
逐步建立同级别经济的发展,土地征用和农民的人员安置好征地农民的职工安置,社会保障机制,按照民政事务处[2003] 56号“土地征用和农民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机制, “的精神,在村的土壤,新的土地购置和实施各类建设项目农民比例,农民转非执行一次性缴足15年的养老保险费和一一次性支付安置补助费相结合的安置办法。
二,房屋拆迁
(一)
被拆迁房屋拆迁补偿“关于印发萧山区房屋重置价(晓建住房[2003] 148号,萧价格[2003] 86号)精神评估的标准现场评估,由评估单位评估资格的住房来确定赔偿金额。
2,确认的主要房间面积,满足农民的房子的原则,主体建筑面积钱江世纪城开发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确认的住房政策依据。
3,连接到住房面积的确认,房间面积农户住房政策的基础上超过规定的部分地区,已冻结拆迁通知发出以前建造的参考评估价格赔偿的项目,建成后拆迁冻结通知书已经发出以成本价酌情赔偿。
4,本地居民享受房改政策的,不再享受政策的安置房屋,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原则折扣两倍的补偿(不含装修)。
5拆迁必须如实申报的房子被拆除的情况及其附着物的产权,家庭,并提供土地所有权证明。
由于要拆迁,负责拆迁和清理被拆迁,房屋评估及剩余价值的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房屋拆迁补偿拆迁必须保持建(构)及配套设施,以评估的现状,必须不被损坏,否则将扣除评估值。
(2)房屋装修补偿
1,按照区委,区政府的房屋拆迁及装修补偿价格文件的要求,实施拆迁评估资格的评估单位前现场评估,实际的测量,根据木材材料,施工技术和一个新的利率和其萧山拆迁安置房赔偿 他因素的综合评估。
补偿价格表是不参与改造项目,特殊材料和施工工艺,根据组合成一个新的全面评估装修市场价格市场利率评估。
突击装修,非结构墙(相距不到3米),影响正常功能的装修,根据目前装修的实际成本价格,适当补偿。
放置,移动,不相匹配的常规突击装修没有显示支付赔偿。
装修标的物的评估,评估,检查装饰材料被削减了检查,检查一些签订装修合同中扣除;签署了一些的腾房装饰材料,在赔偿腾房段相应评估值中扣除。房屋装修评估,按照法律规定,装修材料,对象,其剩余价值归拆迁,拆迁,负责拆迁和清理。
(三)搬迁,过渡和其他补偿
转移支付过渡费,拆迁过渡或过渡性住房建设安排中央过渡解决。鼓励农民转型。标准支付过渡费,精神,按照“萧山区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移除意见”(萧政办发[2004] 50号),在书中常住人口每人每月标准300元的分布。
不超过24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超过24个月,随着时间的推移额外支付过渡费。本次发行的过渡成本,因为实际腾房交出房子钥匙,腾房验收发行,直到4个月后交付的安置房。高层住宅安置的过渡期是明确的。
需要提供过渡性房屋拆迁,由本人提出申请,总部审计过渡性住房,按实际占用面积?过渡成本相应扣除。标准过渡性住房安排1-2人30万平方米,3-4人45万平方米,5超过55万平方米。集中在过渡期间,水,电费单独立表由租户承担,公用事业。过渡期造成的损坏房屋设施,维修费用由租户承担。
一次性每人300元的搬家费用。
,电话移机费每家每户,208元/次,空调拆装费150元/次,与太阳能热水器拆装费200元/次,宽带网络迁移费208元/台次。自己过渡到两个方面。
4,个体私营经营户依法经营注册和经营地点符合批准,由以下原则:
①的装置,属性可以是搬迁,搬迁设备和财产评估价的10%的一次性补偿;在更换价格不能拆除或搬迁的补偿不能使用后评估。
(2)根据实际生产业务的规模和性质,在公布2004年度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和搬家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小郑发[2004] 42号)精神,发放一次性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③自己和家人的企业参加养老保险,450元/月的标准之一一次性付款的6个月的生活津贴。
没有商业登记的从事生产的家庭,一次性给予每户500-2000元的临时安置。
(四)奖励
1,房屋评估奖:凡在规定时间内提前完成评估的房屋被拆迁户,一次性补助常住人口(不包括下属人员)评估的住房奖励每人800元。
住宅签约奖:凡在规定的时间,公认的主房间面积大,一次性$ 100每平方米和驻地的房子被拆迁户的拆迁协议签订人口(不包括下属人员)每人1000元的奖励。按照事先的合同的时间要求,然后,在适当的情况下,将给予奖励。
腾空房屋奖:凡在规定时间空置房的钥匙给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被拆迁户,根据常住人口(不包括下属人员);腾空奖励1000元的规定提前10天以上的时间(包括10天)的人。
4,自发布拆迁冻结通知书之日起超过正常装潢,让每家每户拆迁户2万元的奖励(儿童老人家庭不单独奖励帐户),非正常的装饰拆迁户而非奖赏。
5,不带家具的住房奖励:带家具的房屋拆迁,评估价补偿和主房面积?180元/平方米的标准奖励。去过部分装饰或装饰,评估价低于奖励标准,被拆迁户可选择的奖励,但必须放弃评估装潢补偿。
6,因为自帮助房屋僭建物,被拆迁户突击装修酌情奖励,由总部的认可。
考核奖,授予合同,腾空房屋奖励超过指定的时间段对应的奖项被取消。包含在依法行政裁决或撤出的奖励。
,安置
世纪城规划范围内安置按照被拆迁户强行驱逐“萧山区城市示范村建设多层住宅规则(试行)”(萧政办发[2003] 133号)和杭州市萧山区城市示范村建设多层住宅的实施细则(试行)有关政策规定“(萧政办发[2003] 210号)的精神执行。城市示范村多层住宅安置的原则实施拆迁。根据大多数村民代表讨论的大部分,或高层住宅建筑需要安置在世纪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在最近的高层住宅安置外循环世纪城。
(一)配售对象
拆迁农村住房条件,包括拆迁户,家庭无住房和家庭身体内属于混居户农民(下文统称农民)。
(二)移民安置人口和面积批准
1安置面积标准
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人口,购买条件40万平方米每人。农民由于实际困难,使人口每人增加10平方米。拆迁安置户,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最大。高层住宅安置,安置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浮动。考虑到高层住宅投入较大,高层住宅安置村,一定要按照规划要求审批建设前,单一的就业率超过50%。
2,安置人口确定
(1)实施安置,农村住房条件的常住人口登记册上,征地农民人员认为农业人口。
(2)独生子女证两人结婚的夫妇没有孩子的家庭增加了计算的孩子,由两个28岁以上的未婚大龄青年。
(3)实施安置期间,正常的人口变动(出生,结婚等)增加的情况下,根据规定人口。
(4)夫妻双方有一方为居民(的面积?征地农民人员除外),村在小区的生活,却没有享受到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夫妇的其他方满足农村住房条件,根据所在村登记的常住人口。
(5)儿童(包括合格招赘人员)农业户口的老人一般不是一个单独的帐户,如果萧山拆迁安置房赔偿 我儿童为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可以是一个单独的帐户。
(6)独自居住在原则上进入护理之家(孤儿院),集中支持。
(7)拆迁无常住人口,是下列人员之一的,可以在购买人群包括:
(1)三年以上的婚姻配偶及配偶另一方遵守的农村住房条件的农民或农村居民
(2)原来的帐户在拆迁,军队士兵在该领域(不包括已婚军人定居);
(3)原考虑在拆迁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4)在拆迁户口本的原件,监狱囚犯; p>⑤没有办法支持在座位的帐户和实际居住两年以上拆迁范围内的,拆迁双方的子女。父母双方户口在杭州内独生子女父母,享受账户或愿意拆除旧房屋的区位,可以增加一个安置人口(不包括在房改政策)。
该⑥法律,法规和其他人员。 BR p>
(8)安置本地居民:
到①本地居民不享受一个孩子的安置;②注册常住人口为准;
③本土的房货币安置的原则,规定确实需要住房和安置,参照萧山区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萧政发[2002] 88号);
一到两户原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安置面积?50平方米;原建筑面积50-80平方米,相同的大小,和安置,原建筑面积的?超过80万平方米,安置区80万平方米。
三个人:原来的建筑面积?小于80平方米,安置面积?80平方米,原建筑面积的?80-120平方米,大小相同,和安置,原建筑面积超过120万平方米,安置面积120万平方米。
四户原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人均面积20平方米的安置,原人均面积?20-40平方米,原建筑面积的?安置;人均建筑面积?超过40万平方米,人均面积40万平方米安置家庭最高不超过240万平方米。
?安置标准,超出面积在成本方面。
(4)本机的房间里,有要求的老人在自己的家乡定居,安置一人或两人户的标准。如果你没有享受房改政策,价格,享受房改政策,,放在成本价。
(9)以下可以照顾安置面积:
①中专毕业生占入学到毕业后在父母的非农业居民,并没有享受房改政策以及家庭在村庄,还没有结婚,可以参考在书中的常住人口,账目已在村里结婚,他们的家庭没有享受房改政策,根据两个登记的常住人口。
(2)农嫁居,由于历史的原因,该帐户没有移动和居住在原籍地,他的配偶没有享受房改政策的前提下,农嫁居人员只有一个100万平方米,儿童价格安置的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的孩子,70平方米的价格配售,以成本价安置30平方米的安置和儿童。
③特技孩子居住在父母辈(三代只顾眼前利益,占非农),他在村里的帐户,并没有享受房改政策的房子,可以50万平方米,人均安置。
(10)的配售对象中不包括以下人士:
(1)农业嫁给一个农民不动口,不符合农村住房条件(包括儿童); <BR /
②人居署,联合国人员结婚;
③下属人员;
(4)不符合员工的妻子的家庭条件;
⑤已享受房改政策的工作人员;
⑥不符合安置条件。
(准)价格
城市示范村多层住宅成本批准的征地费,拆迁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设工程成本,小区内的基础设施成本,物业管理费。
费用由区主管部门批准。
3,根据购买对象条件的不同,分为以下三种情况确定采购价格
(1)拆迁户:安置房价格670元每平方米。
(2)属于整体拆迁和农村住房条件和正常分裂的拆迁户,配股价为670元每平方米的利益。
(3)满足农村住房条件的无房户安置房每平方米910元的价格。
的④家价格:根据地板利差因素来确定。按照有关规定选房地板蔓延宣布。
⑤低水平的架空层,380元300元每平方米顶层高度2.2米(含)以上的大小。
(6)考虑自然因素的组成部分,农民实际购买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规定面积的10%,这是外面的指定区域?低于5%的部分在不同的买家对象相应的标准价购买超过规定面积的5%-10%的成本价购买。
高层住宅价格批准区级部门的文件为准。
实施具体的住房分配应得到进一步发展。
(四)农民购买了一套房子,支付
1,拆迁户在签订拆迁协议的同时签订购房合同的单位,记者可以享受区域买房子的30%的拆迁补偿费支付给钱江世纪城开发建设指挥部为买家垫付,提交的结算余额。
其他农户预付30%的房价款,提交购房合同签订时的余额结算。
(e)物业管理
放置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按照城乡一体化的政策实施。出售转让需要支付费用,税收和土地出让金。
(6)其他规定
拆迁户安置房另行制定。
农民购买多层住宅的城市示范村,须经资格认定。由指定的,由村集体讨论的文章安置人口实施的具体情况,发表了7天无异议的,由钱江世纪城宁围镇整体批准的区级媒体公示无异议的民政事务处提交审核,然后由民政事务处发出的购买证明。
标准购买面积达250万平方米以上,可分为3套购买;面积?250平方米,可分为购买两套。公寓由拆迁安置户在经批准的移民安置区选择。
住宿多层住宅城市示范村农民必须拿起钥匙,腾出原有住房。不是购房者不腾空原住房。
5,违反规定的欺诈手段面积超过?安置,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负责解释本办法由杭州萧山钱江世纪城开发建设指挥部。
安置房被拆一般怎么赔偿?安置房萧山拆迁安置房赔偿 ,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安置房的转让交易需要在取得该安置房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这时的过户交易与一般的房屋没有任何区别之处。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萧山拆迁安置房赔偿 : 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
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
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计算公式: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三、没有房产证的房屋拆迁如何补偿
一般来说,房屋产权证具体来说还包含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但有些地方也可能是由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开据的《房地产权证书》。没有产权证具体还分开为下面几种情形。
(一)证件或手续不齐全的违章建筑
在此情形下有些还是可以享受到一定的补偿费用,有些则可能比较悲催了。
1、房屋所有权人不接收处罚补办手续的。这种情况显得有些麻烦,虽然房屋并没有严重地违反城市规划,但也不算合法建筑,不遵循法律程序办事后果还是要自己承担。此时仅能按照建筑材料残存的价值进行补偿而非建筑物的实际价值。
2、房屋所有权人乖乖缴纳了城市土管、规划部门的罚款,补办了有关手续,仅因房屋属拆迁范围,房屋产权证无法办理的。违章建筑变为合法建筑,拨的云开见月明,房屋所有人砰砰乱跳的小心脏可以回归原处,安心享受法定的房屋补偿安置待遇啦。但如果处罚决定有附加条件,那么仍需按照附加条件执行,是享有货币补偿待遇还是安置待遇就要看附加条件是如何规定的了。
(二)不能确定房屋所有权人或房屋所有权正处于确权纠纷中
这种情况下京润拆迁律师建议确权纠纷人还是先“停止内战,一致对外”吧。因为房屋拆迁必须确定是要进行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等这些都确定下来,再对房屋所有权或者房屋的补偿款进行确权才是明智选择。
(三)各种证件手续齐全,只是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
这种情况房屋所有权人就不必担心了,房屋属于合法建筑。依法也应该享受到国家规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待遇。缺失的产权证不必补办,只是在发放安置费时会扣除掉其办理产权费时应缴纳的费用。
安置房拆迁补偿标准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萧山拆迁安置房赔偿 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萧山拆迁安置房赔偿 ,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新成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萧山区拆迁换房办法关于印发《萧山区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萧山拆迁安置房赔偿 的通知
( 时间萧山拆迁安置房赔偿 :2009年02月09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萧山区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二○○二年七月五日
萧山区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区辖区范围内,因建设需要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以及安置补偿等事宜,均应遵守本办法。
因成片开发建设征地拆迁涉及零星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的,按本办法实施管理,但其补偿、安置标准按《杭州市萧山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 萧山区国土资源局主管本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萧山区统一征迁办公室具体负责拆迁实施的协调工作。
第四条 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区发展计划局、区建设局、区国土资源局、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工商分局、区城管办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拆迁管理工作。
区建设局在审核建设用地规划定点时,对拆迁范围内的住宅用地和确需搬迁的企业用地以及镇、村市政公用设施、公益事业设施建设用地,应按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的要求同时统筹安排。
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必须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有效地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被拆迁人是指对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第六条 拆迁人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征地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拆迁人所在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拆迁人做好被拆迁人的搬迁动员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七条 征用集体所有土地需拆迁房屋的,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定征地拆迁范围后,区国土资源局应立即发布《征地拆迁冻结通告》,拆迁用地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冻结期间不得进行房屋的新建、翻(扩)建、突击装修或改变用途;户口的迁入、分户;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赠与、租赁、抵押等不利于拆迁工作的活动。同时通知有关部门在拆迁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宜:
(一)通知公安部门暂停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
(二)通知房管部门暂停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翻(扩)建、析产、赠与、分户、租赁、抵押等;
(三)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核发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
在拆迁范围内实行冻结的期限为十五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在期满前一个月报经区国土资源局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冻结期满,拆迁人还未取得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发布解冻通告,解除征地拆迁冻结。
冻结期间内,因出生、婚嫁和复转退军人、离退休人员、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及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可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后,应及时抄告区国土资源局。
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之日起至正式安置前出生的人口应作为安置人口,在此期间死亡的人口不再计入安置人口。
第八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需要拆迁房屋的,必须取得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申请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区国土资源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征地红线图;
(三)建设用地批准书;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区国土资源局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内容予以公告。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
拆迁人如需变更拆迁范围的,应当重新办理领证手续;延期拆迁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终止拆迁项目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道路、政府储备土地、城市基础设施等政府工程或特殊项目,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提前领取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九条 因征用集体所有土地需要拆迁房屋的,可以由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办理拆迁事宜。道路、政府储备土地、城市基础设施等政府工程实行镇、街道办事处或农场包干拆迁。
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条 拆迁人应当按规定查明被拆迁人的户籍、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状况等事项。
被拆迁人必须如实申报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产权、户籍等有关情况,并提供土地权属证明等材料。
第十一条 在区国土资源局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经批准的拆迁方案,就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明确规定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方式、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送区国土资源局备案。协议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安置被拆迁人的住宅用房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设计规范和工程质量标准,并有相应的通水、通电、排污等附属设施。
根据本办法签订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协议内容。
第十二条 被拆迁房屋需要作价补偿的,由按规定取得评估资格的单位在实施房屋拆迁前进行房屋评估,但不得由拆迁人、被拆迁人进行房屋评估。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方式、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有争议,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区国土资源局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按裁决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地、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四条 超过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或者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裁决作出的搬迁期限,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区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搬迁的,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迁,或者由区国土资源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五条 拆除有产权、使用权纠纷或其萧山拆迁安置房赔偿 他产权不明的房屋,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不能解决纠纷或明晰产权、使用权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区国土资源局批准后予以拆迁。拆迁前区国土资源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拆迁人对需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
第十六条 拆迁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暂保使用的房屋,应无条件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作为安置依据。拆除经依法批准尚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根据已使用年限给予适当补偿,但不作为安置依据。
被拆迁人在区国土资源局发出《征地拆迁冻结通告》后,进行装修、翻(扩)建的,一律不予补偿,不作为安置依据。
第十七条 对依法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拆迁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定抵押协议,重新设立抵押权。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区国土资源局公布的拆迁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第十五条规定实施拆迁;对拆迁补偿款或拆迁调换的产权办理提存公证,并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和抵押人。
第三章 住宅用房拆迁
第十八条 拆迁私有住宅用房,实行迁建安置或者调产安置。
迁建安置是指由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评估价格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并提供迁建用地,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在规划确定的农居点复建住宅进行安置。被拆除房屋的评估价格按照城市房屋拆迁基准价评估后,扣除当地商品房楼面地价等费用系数后确定。费用系数另行制定。
调产安置是指以拆迁人统一建造的多层成套住宅用房,或购买商品房作为产权调换用房,安置被拆迁人。
被拆迁人应当按照经依法批准的《拆迁方案》确定的安置途径和安置地点,进行迁建或者调产安置。
第十九条 拆迁私有住宅用房实行迁建安置的,其安置住房应符合当地新农村建设统一规划,用地面积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在农居点内安置被拆迁人的,当地村民委员会应在拆迁公告发布后十五日内,确定具体安置方案。
第二十条 拆迁私有住宅用房,根据城市规划或政府有关规定不能新建农居点的,由拆迁人购买商品房或以统一建造的多层成套住宅用房安置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
属于购买商品房安置的,其安置的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安置面积),以经依法认定的原住宅用房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原面积)结合被拆迁人家庭的常住户口人数,按下列安置标准确定:
(一)一至二人户,原面积不足四十六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四十六平方米;原面积在四十六至八十平方米的,按原面积安置;原面积超过八十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八十平方米。
(二)三人户,原面积不足六十九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六十九平方米;原面积在六十九至一百二十平方米的,按原面积安置;原面积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一百二十平方米。
(三)四人以上户,原人均建筑面积(以下简称人均面积)不足二十平方米的,按人均面积二十平方米安置;原人均面积在二十至四十平方米的,按原面积安置;原人均面积在四十平方米以上的,按人均面积四十平方米安置。
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住房的,应合并计算其原住宅用房面积。
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经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一致,也可以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化安置,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拆迁安置用房。货币化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属于统一建造的多层成套住宅用房安置的,安置办法参照农村多层住宅政策。
第二十一条 拆迁私有住宅用房,以商品房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除的原住房和安置房应按城市房屋评估价结算差价。以农村多层公寓实行产权调换的,原住房应按城市房屋评估价扣除当地商品房楼面地价等费用系数后进行结算。
安置面积超原面积的部分,在安置标准范围内的,按安置房的成本价结算差价;高于安置标准的,属商品房调产的按商品房市场价结算,属于农村多层公寓调产的,按农村多层公寓政策。
原面积超过安置面积部分按城市房屋评估价扣除当地商品房楼面地价等费用系数后进行结算。
安置用房因自然间不可分割而使总安置面积增加在五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成本价结算。
第二十二条 安置人口按照被拆迁人家庭常住户口人数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一)已婚尚未有子女的;
(二)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
被拆迁人家庭成员在本区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
(一)结婚三年以上的配偶;
(二)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部队服役的军人(不含已在外地结婚定居人员);
(三)原户口在拆迁地的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
(四)在户口所在地无人赡养,并在拆迁范围内实际居住二年以上的被拆迁人双方父母;
(五)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监狱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三条 原私有住宅改作非住宅用房的,仍作住宅用房处理。拆除原为住宅用房而出租(借)供他人作非住宅使用的私有房屋,仍作住宅用房处理。
第二十四条 拆除出租(借)的住宅用房,拆迁人对租(借)用人不予安置和补偿,由租(借)双方自行协议处理。租(借)双方在区国土资源局公布的拆迁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第十五条规定实施拆迁;对拆迁补偿款或拆迁调换的产权办理提存公证,并及时通知租(借)双方。
第二十五条 拆除住宅用房,拆迁人不能一次性安置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并提供过渡用房,或者发给临时过渡费由被拆迁人自行过渡。拆迁后新建房屋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下的,过渡期限不超过二年;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过渡期限不超过二年零六个月。
被拆迁人搬家时,由拆迁人按户发给搬家补贴费。
搬家补贴费、临时过渡费的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萧山区城市房屋拆迁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被拆迁房屋的内装修补偿标准,按照萧山区城市房屋拆迁标准。
第四章 非住宅用房及其他拆迁
第二十七条 拆除非住宅用房实行迁建安置的,被拆除房屋按城市房屋拆迁标准评估赔偿,拆迁人给予落实迁建地点后,被拆迁人自行办理安置用地的审批手续;拆迁人同时不再另行承担迁建费用及停业期间的补贴,也不提供过渡用房。
拆除非住宅用房实行货币安置的,被拆除房屋按城市房屋拆迁标准评估并扣除当地商品房楼面地价等费用系数后赔偿。
拆除非住宅用房实行调产安置的,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按照城市房屋评估标准结合成新、用地建房手续的完备度结算差价。安置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安置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价并扣除当地商品房楼面地价等费用系数后结算。
第二十八条 私有住宅用房附属的禽畜棚舍、室外厕所、门斗等,均不作原住宅用房建筑面积计算,由拆迁人给予相应的折价补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拆迁人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拆迁的,由区国土资源局按照《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责令停止拆迁或吊销拆迁许可证,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由区国土资源局责令拆迁人给予赔偿。
拆迁人委托不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办理拆迁事宜的,由区国土资源局责令改正,并按照《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拆迁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拆迁人擅自降低补偿、安置标准,缩小补偿、安置范围的,由区国土资源局按照《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提高补偿、安置标准,扩大补偿、安置范围的,由区国土资源局按照《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予以警告,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拆迁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拆迁期限或者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的,由区国土资源局按照《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予以警告,责令限期完成拆迁安置,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由拆迁人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一条 被拆迁人违反规定,拒绝或不按期腾退过渡房的,由区国土资源局按照《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予以警告、责令限期退还过渡房,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腾退过渡房的,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搬迁,并按照《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被拆迁人在原房屋产权、使用状况等方面弄虚作假,骗取超面积安置或超额补偿的,由区国土资源局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拆迁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办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在拆迁公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乡镇非农建设使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军队进行非军事设施建设需征地拆迁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办法发布前已明确政策的房屋拆迁仍按原标准执行。
拆迁安置房拆迁如何赔偿拆迁安置房可以通过专业萧山拆迁安置房赔偿 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补偿金额萧山拆迁安置房赔偿 ,或者按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货币补偿萧山拆迁安置房赔偿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异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调换萧山拆迁安置房赔偿 ,或者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调换进行产权置换。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