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火灾认定不能超过2万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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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第四条 火灾高危单位由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定并书面告知该单位,(十一)其消防火灾认定不能超过2万他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容易造成群死群伤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高层和地下公共建筑等单位,一般火灾由当地调查处理 ,30万以内的有地方自行处理并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30万以上300万以内的由地区所在市级的支队调查处理,并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300万以上由省级调查处理重庆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消防火灾认定不能超过2万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和《重庆市消防条例》,制定本规定。
火灾财产损失超过多少由上一级消防机构调查

火灾造成损失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消防火灾认定不能超过2万 ,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消防火灾认定不能超过2万 ,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消防火灾认定不能超过2万 ; 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消防火灾认定不能超过2万 ,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一般火灾由当地调查处理 ,30万以内的有地方自行处理并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30万以上300万以内的由地区所在市级的支队调查处理,并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300万以上由省级调查处理

重庆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消防火灾认定不能超过2万 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和《重庆市消防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铁路、民航、航运等专业公安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教育、卫生、民政、交通、文化、体育、国土房管、旅游、民防、商务、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高危单位:

(一)建筑总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市场;

(二)客房数150间以上的宾馆、饭店;

(三)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四)床位在200张以上的医院、福利院,床位在1000张以上的寄宿制学校,床位在150张以上的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

(五)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会堂、图书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

(六)候车室(候机厅、候船厅)建筑总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轨道交通站、汽车站、火车站、民用机场、码头;

(七)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

(八)设计总储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气体、液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企业,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甲、乙类固体、可燃纤维生产、加工、储存企业;

(九)丙类物质生产加工车间员工总数1000人以上的企业;

(十)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十一)其消防火灾认定不能超过2万 他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容易造成群死群伤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高层和地下公共建筑等单位。第四条 火灾高危单位由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定并书面告知该单位。

单位对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关于火灾高危单位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火灾高危单位认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认定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经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的火灾高危单位,由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五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重庆市消防条例》关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以及本规定关于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第六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管理方和使用方为不同主体的,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划分各方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职责。第七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在确定或者变更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之日起5日内将名单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八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明确消防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第九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参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并且合格,但已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除外。

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以及从事消防设施巡查、维修、保养的人员,应当参加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并且合格。第十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消防登高操作面、固定消防设施设备,以及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根据有关技术标准设置永久性标志。第十一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在有关场所、建筑物内配备防毒面具、紧急逃生设施、疏散引导器材等疏散逃生设备。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在公众聚集场所主要疏散通道的地面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应当是能够保持视觉连续性的灯光或蓄光标志。

火灾事故损失多少万元?就追加责负人的刑事责任?

 造成火灾事故人员伤亡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主要有三种:放火罪消防火灾认定不能超过2万 ,失火罪消防火灾认定不能超过2万 ,消防责任事故罪。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中国现行《刑法》规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链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和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结合消防火灾认定不能超过2万 我省经济发展和火灾事故状况,现对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提出以下意见:

一、根据《刑法》的规定,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一)死亡三人以上消防火灾认定不能超过2万 ;

(二)重伤十人以上;

(三)死亡、重伤十人以上;

(四)受灾三十户以上;

(五)直接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

二、根据《刑法》的规定,行为人违法消防管理法规,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以至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一)死亡两人以上;

(二)重伤五人以上;

(三)死亡、重伤五人以上;

(四)受灾户十人以上;

(五)直接财产损失二十万元以上。

三、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受灾户的数额虽不足上述规定数额,但社会危害性较大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应追究刑事责任。

工地失火消防处罚标准

工地失火消防处罚标准

工地失火消防处罚标准消防火灾认定不能超过2万 ,生活当中,建筑工地往往存放很多消防火灾认定不能超过2万 的建筑物料,而工场的消防安全是非常重要的,工地如果不注意消防安全的,有可能造成火灾的出现,下面消防火灾认定不能超过2万 我整理消防火灾认定不能超过2万 了工地失火消防处罚标准。

工地失火消防处罚标准1

工地失火处理有哪些程序

工地失火的应该第一时间报火警处理,然后尽量抢救物资,如果事故责任不明确的,就需要由消防部门认定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四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工地失火消防处罚标准2

一、工地失火如何处罚

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失火罪与放火罪的区别

失火罪与放火罪的界限失火罪与放火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与火灾有关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侵害了社会公共安全。但两者有明显的区别:

(1)在客观方面,失火罪必须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放火罪并不以发生上述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只要实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罪即能成立。

(2)放火罪有既遂、未遂之分。失火罪是过失犯罪,以发生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

(3)主体要件处罚年龄不同,放火罪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即可构成;失火罪年满16周岁的人才负刑事责任。

(4)主观罪过形式不同:放火罪由故意构成,失火罪则出于过失。这是两种犯罪性质的根本区别所在。

司法实践在认定这种案件中,有时会发生过失犯罪转化为故意犯罪的情况。例如,某人在仓库吸烟无意中将未熄灭的火柴头扔到草堆上,当即起火。这时行为人本应奋力灭火以避免火灾的发生,而他却扬长而去,漠不关心,任火势蔓延,致酿成灾。这里行为人开始只是无意中将火柴头扔进草堆;

并非故意制造火灾,本应认定为失火行为,但由于其先前的失火行为已经造成火灾的危险,行为人负有灭火、消除危险的义务。在其能够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明知不灭火可能造成火灾,却不予履行,听任火灾发生。这时行为人主观罪过已转化为间接故意,因而构成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放火罪,不应再以失火罪论处。

三、失火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

失火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分这两种犯罪的主观罪过形式都是过失;从现象上看,都可能引发火灾,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但两者有明显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失火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2)客观方面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必须是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严重事故;而失火罪一般是由于在日常生活中用火不慎而引起火灾。

因此,对过失引起火灾的,应全面分析其犯罪构成要件各个方面的特点,根据行为人所触犯的相应刑法条文定罪量刑。

工地失火消防处罚标准3

一、消防处罚标准

法律分析:可能依据具体情况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消防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2)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5)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6)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7)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对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以及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无论是单位或者个人,做出违法上述行为的,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强制执行,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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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火灾认定不能超过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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