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至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
【法律分析】1至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 :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4级以上残疾。相应的赔偿标准如下: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保持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止发放残疾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残疾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符合《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一级伤残:
1、极重度智能损伤1至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 ;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3、小肠切除90%;
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8、尘肺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2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2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2、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707 }imal/L(8 mg/dL)。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至四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1至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 :如果伤病职工同时符合不同类别疾病三项以上(内含三项)“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件时,可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患病后,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国家鉴定标准,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程度越严重,工伤保险基金补偿1至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 的就越多。
劳动能力鉴定1-4级鉴定标准是什么?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1至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 ,工伤鉴定1至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 的类型主要包括: (一)劳动能力鉴定1至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 ,分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程度鉴定,其中对于可以享受生活护理费1至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 的应该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中加以明确,如果结论中未注明1至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 的,不予以支付生活护理费. (二) 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三)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四)旧伤复发的确认; (五)工伤与非工伤的界定; (六)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 (七)其他受委托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应该属于几级伤残?符合《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1至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 ,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一级伤残:
1、极重度智能损伤1至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 ;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1至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 ;
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1至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 ;
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3、小肠切除≥90%;
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2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2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2、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 10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 }imal/L(8 mg/dL)。
扩展资料
伤病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治愈或伤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停工留薪期满或伤情造成残疾并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一)职工申请进行伤病劳动能力鉴定,须由伤病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工伤职工符合鉴定条件直接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申请的,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通知用人单位为其履行申报手续。
(二)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须提供以下材料:
1、劳动行政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通知书;
2、伤病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照片;
3、伤病职工完整连续的原始病历、诊断证明、理化检验报告等材料;
4、《工伤职业病鉴定申请书》或《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
5、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还需提供被鉴定人与职工之间直系亲属的有效证明;
6、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实践中,劳动者是否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还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作出鉴定才行,而有的情况下可能是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那么此时在获得的赔偿方面肯定就是相对较少的了。当然,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当事人也是需要提供一定材料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工伤伤残等级1-4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1至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 的1至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 ,保留劳动关系1至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 ,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1至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 ;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1至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 ;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