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病人在伤残鉴定期内去世
一上来就问能赔多少钱是多数人思考问题的方式,可以理解,但是如果所涉及的损害系与医疗相关,这就不是个简单的问题,直接回答的话难免挂一漏万。第一,医疗损害赔偿,或者很多人依然习惯性称之为“医疗事故赔偿”,是一个跟医疗过错相关的概念,没有医疗过错就完全不存在赔偿问题,有医疗过错还需要鉴定因果关系的存在与否,以及过错造成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是轻微、次要、同等、主要还是完全植物病人在伤残鉴定期内去世 ?最后赔偿责任的承担还得是赔偿金基数乘以一个原因力的比例,所以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跟交通肇事案件或者其他人身损害案件不同,涉及专业性极强的鉴定环节,定责过程要复杂很多。第二,赔偿金的基数跟损害结果相关,损害结果产生自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必要的后续康复治疗费用、其他直接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不同的案子涉及的赔偿项目也会有所不同,患者的年龄、父母子女状况、工作收入水平、居住地经济生活水平等很多因素都会影响到赔偿金基数的计算。第三,关于残疾赔偿金的确定是根据鉴定出来的残疾等级来计算的,而医疗损害导致的残疾等级确定跟交通事故等其他事件导致残疾等级的确定标准还不一样,至少目前医疗损害等级程度的标准还在延用旧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还跟司法鉴定用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没有统一,所以评价时掺杂鉴定人综合考虑因素相对较多,也相对模糊不定,目前“医疗损害等级”这个概念依然取代着“伤残等级”概念,“医疗损害等级”一级甲等对应死亡结果,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10个等级,分别对应着“伤残等级”中的1-10级,四级医疗事故/损害就相当于虽然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但是没有造成永久性器官功能失代偿,也就没有对应的伤残等级 。
具体到您讲的情况,还涉及到诉讼时效问题。向行政机关主张医疗事故赔偿的时效是1年,您早已经过植物病人在伤残鉴定期内去世 ;向法院主张医疗损害侵权损害赔偿的时效要在诉讼时效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所以您说已经好几年植物病人在伤残鉴定期内去世 了,那如果自直系亲属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起已经超过3年您还未起诉主张权利,则医院可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法院就有可能驳回植物病人在伤残鉴定期内去世 你们的诉请。这个时候除了涉及到专业性鉴定问题,有可能你们还需要先解决诉讼时效挽救问题。
至于赔偿金之外的其他请求,比如有的当事人会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对当事医生作出处罚等,但是首先这要建立在经鉴定构成比较严重的医疗过错的基础上,另外,根据法律规定您不符合提出的主体资格,患方作为民事主体只能提出经济赔偿的请求,其他的要求提出来由卫生行政部门酌情处理,法院也不负责审理。还有一种情况是,医生个人因极度不负责任造成患者致死致残后果的,可以构成医疗事故罪,追溯时效为5年,这个首先要通过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然后再衡量医生是否存在“极度不负责任”行为,但是除非极端个案,被追究医疗事故罪的医生是极少的。
这就是我能给出的答案,根据题主的描述,我判断您医疗费这块已经由医院垫出了,诉讼时效经过的风险较大,而鉴定未必做过,所以建议您找专业医疗律师详细了解一下,以决定下一步怎么做。
植物人应该有那些伤残鉴定鉴定植物病人在伤残鉴定期内去世 的种类很多植物病人在伤残鉴定期内去世 ,需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下确定。
你妈妈的具体情况我不植物病人在伤残鉴定期内去世 了解植物病人在伤残鉴定期内去世 ,但就我以前办理过的植物人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而言,除了进行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及期限鉴定之外,还进行过后续治疗费用鉴定,残疾辅助器具鉴定等。当然,后续治疗费用鉴定的前提是有进行后续治疗之必要,而残疾辅助器具鉴定具体到植物人而言就是防褥疮床垫之类一系列的东西。
另,出事了很遗憾,请坚强。
关于植物人的伤残鉴定植物病人在伤残鉴定期内去世 你好
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 、让交警开委托书去司法鉴定所鉴定
带上门诊病历、住院小结、片子
鉴于您父亲植物人 可以请植物病人在伤残鉴定期内去世 我们鉴定人员出诊
对于植物人鉴定还是很简单植物病人在伤残鉴定期内去世 的
植物病人在伤残鉴定期内去世 我们两周就可以出报告
谢谢 希望对你有帮助
交通事故成植物人状态为什么法医要求12个月之后才能做伤残鉴定?这个要求涉及到病情稳定植物病人在伤残鉴定期内去世 的期限植物病人在伤残鉴定期内去世 的问题植物病人在伤残鉴定期内去世 ,一般来说,骨折等病情需三个月,颅脑损伤大概需六个月以上,因此植物人状态的病情,根据法医要求一年以后做伤残鉴定,是有一定的依据的。
植物人算几级伤残?一级伤残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伤残植物病人在伤残鉴定期内去世 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植物病人在伤残鉴定期内去世 ,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植物病人在伤残鉴定期内去世 ,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 意识消失; 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 不能工作; 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划分依据 a.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 明显职业受限; d. 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 职业种类受限; d.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 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降低; c. 不能胜任原工作; d. 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d. 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远距离流动受限; c. 断续工作; d. 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