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工伤认定费用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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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苏州工伤赔偿标准要根据鉴定的等级进行确定。工伤保险基金会按照每个月支付其伤残津贴苏州市工伤认定费用 ,标准为一级伤残是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苏州市工伤认定费用 ,二级伤残是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苏州市工伤认定费用 ,三级伤残是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四级伤残是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伤残津贴的实际金额比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低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其差额。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苏州市工伤认定费用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等。苏州市工伤赔偿标准为:保险支付医疗补助金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单位支付就业补助金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以上补助金是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况,在基准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0%确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拓展资料:苏州六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其中工伤六级伤残能够收取社保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6个月的自己薪酬。薪酬按平均薪酬核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根据地方法规进行核算。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法互瘁就诓脚搭协但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苏州市工伤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一、苏州市 工伤 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1、 工伤医疗待遇 : ⑴工伤职工在 工伤保险 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工伤或 职业病 苏州市工伤认定费用 ,发生符合国家《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规定的费用(含 工伤复发 治疗费用)苏州市工伤认定费用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⑵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根据其住院天数,按每人每天20元的标准支付伙食补助费。 ⑶职工到苏州大市以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工伤并事先到 社保 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其交通费按实结付;途中所需食宿费,按每人每天150元的标准结付。 2、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市 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义眼、义齿和配置轮椅、拐杖、助听器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苏州市工伤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限额标准》,在限额内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已经评定 伤残等级 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月发给生活 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标准按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分别为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 工资 的50%、40%、30%。 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 十级伤残 ,享受以下待遇 1、一至 四级工伤 职工在原 伤残津贴 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金额分别为:一级 伤残 增加300元,二级伤残增加290元,三级伤残增加280元,四级伤残增加270元。 2、五至 六级工伤 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保留 劳动关系 且难以安排工作的,由原用人单位按工伤职工调整前月伤残津贴的10%增加伤残津贴。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我市现行 最低工资标准 的,由原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 供养亲属抚恤金 ,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4、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月标准分别调整为2790元、2232元和1674元。 根据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涨幅度测算,符合以上第1、3项定期待遇调整的人员,按以上标准调整后,增加金额不足原待遇10%的,予以补足。 三、职工因工死亡(含 停工留薪期 内死亡),其近亲属享受以下待遇 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含办理 退休 手续后)死亡的,只享受丧葬补助金,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但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一到四级的工伤职工在原先的伤残津贴的基础上每人每个月会增加一定的 赔偿金 额,三级伤残二百八十元司机伤残贰佰七十元,根据伤残的等级不同期 赔偿标准 也是不同的,再就是住院期间一定要将所有的消费票据收好,之后可以申请赔偿。

苏州工伤赔偿标准2020年标准

2020年苏州工伤赔偿标准:一、医疗费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苏州市工伤认定费用 的苏州市工伤认定费用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2、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3、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4、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二、伙食补助费1、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对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2、原则上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期间是住院期间,即根据受害人住院期间这段时间计算伙食补助费,有多少天,再乘以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每天的标准,就可以得出具体的伙食补助费。三、交通食宿费1、关于医生出诊的交通费。由医生到受害人处出诊的,如果出诊的交通费已经纳入医疗费中,那么,受害人从医疗费中得到赔偿,无需再纳入交通费中。如果并未计入出诊费中,而是由受害人另行支付,则该支出应按交通费予以赔偿。2、关于受害人或其陪护人员使用私家车的费用。在前往治疗或转院中使用私家车作为交通工具的,应赔偿其正常的实际支付的费用,如相应的、合理的燃料费、停车费、过路费等。3、关于交通费的计算标准。在实践中,一般认为,交通费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但是,也要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救治的实际需要,灵活予以掌握。1、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等,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2、乘坐火车的,应以普通硬座火车为主,特殊情形下,需要乘坐软座、卧铺的,也应当容许,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其合理性。3、在紧急情况下,还应当允许乘坐飞机,也要由受害人说明其正当理由。四、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五、停工留薪期工资1、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2、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3、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六、伤残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八、伤残津贴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五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六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七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八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九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十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2、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律依据】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恢复工作后,又发生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形的,以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计发伤残津贴苏州市工伤认定费用 ;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况,在基准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0%确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基准标准的调整,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苏州市工伤认定费用 ;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至十级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制定。《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本次伤残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条因工致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月起计发。

申请工伤认定 费用大概是多少钱?

1、按目前的情况来看苏州市工伤认定费用 ,大部分地区工 伤残鉴定 费用约350元 2、《 工伤 职工 劳动能力鉴定 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苏州市工伤认定费用 : (一)《 工伤认定 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三)工伤职工的居民 身份证 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苏州市工伤认定费用 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苏州工伤赔偿标准2021年标准

2021年苏州工伤赔偿计算方式苏州市工伤认定费用 :医疗费1、计算公式苏州市工伤认定费用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2、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伙食补助费: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X元/天/人x70%。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苏州市工伤认定费用 ,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交通食宿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护理费计算公式:(一)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经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同意,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一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二)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费=误工费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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