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又称效力未定民事行为,是指行为成立时,效力待定论述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的民事法律行为作出之后,是否生效尚不能确定,有待有关民事法律行为加以确定其效力论述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的行为。主要包括: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方行为;2、无权代理行为;3、无权处分行为;4、债权同意欠缺的债务转移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哪些是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效力待定论述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方行为。
该种行为如事后得到其法定代理人追认论述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则有效;反之论述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其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论述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则该行为无效。此类行为成后,法定代理人表态前,行为的效力待定。
2、无权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的,则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反之,被代理人事后不追认的,该行为自始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该行为成后,被代理人表态前,行为的效力待定。
3、无权处分行为。
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所为的处分他人的物品或权利的行为。论述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我国《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取得处分权,该行为有效;如权利人不予追认,无处分权的人又未取得处分权,则该行为无效。无权处分行为成立后,权利人表态前,该行为的效力待定。
4、债权同意欠缺的债务转移行为。
债务人转让其债务,如受让人无力履行债务,则债权人的利益难以实现。因此我国《民法典》第551条规定:债务人转让债务,应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未取得债权人同意而转让其债务的,转让行为在债权人表态前,该行为的效力待定。
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特征
1、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欠缺法定有效要件。法定有效要件的欠缺表现为当事人缺乏民事行为能力、代理权限或处分能力,民事行为的其他要件均具备。
2、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成立时有效还是无效处于不确状态。即民事行为既可能发生法律效力,也可能不发生法律效力。3.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的确认。
三、无效的民事行为或者被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无效的民事行为和被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因此,应当通过一方或者双方返还财产,使财产关系恢复如故。
2、赔偿损失。民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后,如给对方造成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无效民事行为如属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1、(一)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务行为
《合同法》第47条规定论述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论述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法定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论述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视为拒绝追认。
同时在法定代理人未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2、(二)无权代理行为
《合同法》第48条规定,无权代理行为的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在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3、(三)无权处分行为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实施行为后取得处分权的,该行为有效。
4、(四)欠缺债权人同意的债务移转行为
《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扩展资料: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有效条件:
在特殊情况下,民事行为还应具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特别有效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例如立遗嘱的行为只有在遗嘱人死亡这种特别要件发生时才能生效。同时,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不同于生效要件。任何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上生效条件,才能有效,也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对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另有规定的,从其生效规定。
综上所述,论述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我们可以知道,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有一般有效条件和特别有效条件之分,想要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就必须同时具备这些条件。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指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一)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于其行为成立时是否有效还处于不能确定状态。
(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既可能成为有效民事行为,也可能成为无效民事行为。
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类型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方行为(即合同行为)。该种行为如事后得到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则有效;反之,其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则该行为无效。此类行为成后,法定代理人表态前,行为的效力待定。
(二)无权代理行为。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的,则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反之,被代理人事后不追认的,该行为自始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该行为成后,被代理人表态前,行为的效力待定。
(三)无权处分行为
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所为的处分论述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他人的物品或权利的行为。按照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论述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取得处分权,该行为有效;如权利人不予追认,无处分权的人又未取得处分权,则该行为无效。无权处分行为成立后,权利人表态前,该行为的效力待定。
(四)债权同意欠缺的债务转移行为
债务人转让其债务,如受让人无力履行债务,则债权人的利益难以实现。因此我国《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转让债务,应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未取得债权人同意而转让其债务的,转让行为在债权人表态前,该行为的效力待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