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车辆受损程度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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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事故车辆受损鉴定

交通事故车损评定鉴定程序主要分为以下几步:1.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事故车辆受损程度 ,需对受损车物损失价格进行评估鉴定的交通事故车辆受损程度 ,应及时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车物损失价格鉴定。2.对车物勘估时交通事故车辆受损程度 ,价格主管部门应派出2名以上经有资质的评估人员进行评、鉴定。鉴定书经交警大队确认加盖公章事故专用章后生效,并由事故处理经办民警发给当事人。

交通事故车辆受损赔偿标准是什么

交通事故车辆受损赔偿标准:1、直接财产损失交通事故车辆受损程度 ,比如车子交通事故车辆受损程度 的维修费用交通事故车辆受损程度 ,车上的财产损失,现场抢救和善后处理的费用交通事故车辆受损程度 ;2、间接财产损失,比如停运损失,受损物品必将获得的利益。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交通事故车损到什么程度能算全损?

车辆全部损失分为两种情况交通事故车辆受损程度 ,一种是实际全损交通事故车辆受损程度 ,也就是车辆整体损毁,已无法修复;另一种是推定全损,也就是车辆虽然还可以修复,但修复的费用达到或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修复也就没有价值和必要,因此可以推定按全损来处理。

全损后损失计算:

按照常规的公式,全损的损失金额=〔出险当时的新车购置价-完好件新件市场报价〕×(1-折旧期×折旧率)-残值。

这里的新车购置价包含了车辆购置税,因此出险当时的新车购置价=出险时市场上同类车型的新车购置价×(1+车辆购置税)。

这里的完好件扣减,只有受损车辆已经施救且推定全损时才会将大件完好的配件进行扣减。如只剩小额的完好件一般会计入残值一并扣减。如果是绝对全损,则完好件为零。

这里的残值,是指完全没有使用价值的废件,按能够卖掉的价格进行扣减。残值归谁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如折归被保险人处理则在定损中减去残值,如由保险公司收回则不减残值。

这里的折旧率,目前的条款均在条款中规定了月折旧率,明确按照月折旧率进行折旧,并注明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新车购置价的80%。这里容易产生争议的是,按现在条款规定的月折旧率计算,一般算出的年折旧率高于按国家车辆报废规定年限计算出的年折旧率。

扩展资料:

一、赔偿相关

(1)赔偿项目:

包括被保险车辆由于保险责任事故造成损坏而产生的修理费用,以及您对车辆采取的合理的施救(保险车辆失去正常行使能力情况下拖运费

在抢救过程中使用交通事故车辆受损程度 他人(非专业消防单位)的消防设备所消耗的合理费用因抢救而损坏交通事故车辆受损程度 他人财产,应该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部分

非雇佣拖车在拖运途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保险车辆损失扩大的部分 )及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2)赔偿额度:保险公司会根据您在事故中所负责任的大小,赔偿所有应赔偿总金额的85%-95%(其余部分为保险条款规定的免于赔偿部分)。被保险人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赔偿85%,负主要责任的赔偿90%,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的赔偿92%,被保险人负次要责任的赔偿95%。

二、理赔算法

按照该型号车当时的市场新车价格来上险;在全损理赔时,保险公司只会赔偿车主购买该车的实际费用,这就是“损失补偿原则”,损失多少补多少。

三、理赔原则

在二手车出险而并非全损的情况下,所换的配件都是按照新的原装价格进行理赔的。二手车损坏需要修理时,是按照新的配件进行修理,所需费用是新车配件的费用,同时维修也是按当下的维修工时费用标准计算。

假如投保的车出险状况严重,需要更换较多的零件,有可能所花费的修理费用比该车的现价还要高。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很可能超过车主购买该车的实际费用了。而且损毁已经折价的零件,换回来的是原装零件的赔偿,这其实对车主是比较划算的。

如果协商以实际购买价上保险,这种情况二手车损险计算方法也有新变化。在理赔时,所换配件也会在原装价格的基础上打折扣,车主将得不到原装配件价格的全额赔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车辆损失险

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进行车辆受损鉴定

车损评估鉴定程序如下: 1. 道路交通事故 处理机关受理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车辆受损程度 ,需对受损车物损失价格进行评估鉴定的交通事故车辆受损程度 ,应及时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车物损失价格鉴定。 2.对车物勘估时交通事故车辆受损程度 ,价格主管部门应派出二以上经鉴定中心审核批准的评估人员。评估人员根据勘估后确认的车物受损情况交通事故车辆受损程度 ,按实施细则的修理、更换或重置的价格费用评估准则,计算损失金额,作出一个鉴定结论,出具《价格鉴定书》,并加盖鉴定单位印章。原则上鉴定结论应在 交通事故发生后 7天内作出,如情况特殊,经交警大队批准可延期7天。 3.价格鉴定书经交警大队确认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后生效,并由事故处理经办民警发给当事人。 4. 交通事故车 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 交通管理部门 确认生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住处更改。当事人如对经确认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结论5天内向交警支队 申请重新鉴定 。交警支队受理后应及时转交同级价格主管部门重新评估鉴定,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有10天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重新鉴定书经交警支队事故处理科确认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后生效。

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贬值损失

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事故车辆受损程度 的车辆贬值损失

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贬值损失交通事故车辆受损程度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其实很多方面都是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的,有规矩才成方圆,很多时候在遇到难以处理的问题采用法律途径就是最佳选择,以下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贬值损失。

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贬值损失1

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能不能赔

首先,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可以明确,我国现行的法律对财产损害是以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为准,实行完全赔偿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财产损失计算方式】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其次,车辆贬值损失是客观存在的。在交通事故纠纷中,被损坏的车辆往往会得到修理,一般认为车辆得到修理就已经对被害人的财产损害进行了补偿,不需要对车辆贬值损失进行赔偿。

事实上,在交通事故中特别是比较严重的交通事故中,被损坏的车辆虽然得到修理,但很难完全恢复到事故前的性能,车辆安全性也相应降低。在交易市场上,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其交易价格要比同样状况但无事故的车辆要低,因此车辆贬值损失是事实上存在的。

再次,车辆贬值损失是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在实际情况中,由于车辆贬值损失是“无形的损失”,往往被人忽视,甚至认为是间接损失。事实上,车辆贬值损失是在交通事故中,由于肇事人的侵害行为,而导致受害人的财产权利损害,是直接的财产损失。不能因为该项损失是无形的,就认定为间接损失。

最后,车辆贬值损失多少的认定。并非所有的事故车辆都存在贬值损失,如车辆剐蹭、非重要零部件的损坏,这些可以通过修理或更换,实现对受害人权益的完全赔偿。只有在车辆损坏达到一定程度时,才能认定损坏车辆存在贬值损失。而且车辆贬值损失的多少,是专业性的问题,不应当由法官自由裁量。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车辆的新旧程度、损坏情况等做出结论,以评估结论来确定贬值损失的多少。

交通事故后如果有车辆贬值的问题,可以按照相关情况来申请赔偿,只要符合规定一般能够顺利拿到贬值赔偿。

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贬值损失2

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能不也能获得赔偿

第一种意见认为:交通事故案件中涉及的车辆损失,应当局限于事故后因车辆受损所产生的直接损失。

1、对于车辆贬值损失,并非法律明文规定的赔损范围,而在诉讼案件中,多是针对车辆在事故后除维修费用外,就车辆交易价值或适用性能上所遭受的贬损,因此尚无法就此项费用明确列为法定的赔偿项目。

2、侵权赔偿案件中,适用侵权法的赔偿目的主要是用于填补、回复,因此事故后,车辆所受损失的范围也仅是对其的修理、维护费用的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目的也已超出侵权赔偿的范围。

3、当事人对其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虽有评估机构的估价结论支持,但此种估价评估,多是参照二手车交易的评估方式,将车辆列为待销售的车辆与同类型未发生事故车辆的交易价格进行比对后得出的差价,即认定为贬值损失,而侵权案件是对被侵权人及其财产所受损失的赔偿,而该项财产在侵权发生时是用于交通运输而并非交易商品

因此,要让侵权行为人预见到事故车辆可能进行的商品交易是缺乏依据的,同时,交易价格上的损失也不符合侵权法上的填补功能的赔偿目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

1、车辆贬值损失属财产性损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以及《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都有明确规定,可见请求支持车辆贬值损失是有明文法律依据的;

2、假如车辆贬值损失是经过具有车损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作出科学合理的鉴定结论的,证明在车辆修复后无法达到修复前的状态的,侵权人承担该项贬值的损失;

3、无论车辆贬值损失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司法实践是支持的,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明确,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关于交通事故当中车辆贬值的损失是否能够获得赔偿的问题,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不过,更多人偏向于能够赔偿。具体的分析,还请各位从上文中进行详细了解。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来电具体咨询我们律图网站的在线律师。

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贬值损失3

交通事故发生后,能否要求责任方赔偿车辆贬值损失交通事故车辆受损程度 ?

问:我开了三年多的奥迪车辆被一辆五菱面包车追尾,对方全责,现在花费了维修费用30000元,4S店说车辆贬值15000元。请问,我车辆的贬值损失,能否要求对方赔偿?

答:现在由于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繁荣,车辆的交易价值越来越受到重视。常有人咨询,我的车辆发生事故后,车辆贬值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赔,该损失能否要求对方赔偿。尤其是一些豪车车主,因贬值较严重,有较强的动机要求责任方赔偿车辆贬值损失。

关于这个问题,长期以来争议很大。最高人民法院内部经过激烈讨论,最终确定了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损失以不赔偿为原则,以赔偿为例外的司法原则。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的规定

该解释第12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向侵权人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维修被损坏车辆的费用,车辆所载货物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2、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的,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重置车辆的费用;

3、依法从事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的经营性活动的的车辆,在停运期间所产生的合理的停运损失;

4、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以上规定,并未包括车辆遭受交通事故中的贬值损失。

二、最高人民法院就该问题的专门答复

2016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就车辆贬值赔偿问题作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在该答复中,最高人民法院阐明了关于这个问题的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征求意见中,对机动车“贬值损失”是否应予赔偿的问题,讨论最为激烈。从理论上讲,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平损失,因此,只要有损失就应获得赔偿,但司法解释最终没有对机动车“贬值损失”的赔偿作出规定。

主要原因在于,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任何一部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出台,均要考虑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综合予以判断,目前我国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综合以上考虑,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当然,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最高人民法院会继续密切关注理论界和审判实务中对于机动车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发展动态,加强调查研究,将来如果社会客观条件允许,也会适当做出调整。

三、可以获得赔偿的几种情形

根据以上答复,我想答案已经很清晰了,对于车辆贬值损失,原则上不支持,但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人民法院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那么哪些情况属于“少数特殊、极端情形”呢?我们举例说明。

1、车辆为新车,因事故影响车辆安全性能,贬值较大。

车辆为新车,一般以车辆购买后一年以内,超过一年的,一般不再认定为新车。

车辆在事故中造成车辆安全性能较低,贬值较大,需要以比较权威的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作为参考。

例如,在(2020)京0105民初65072号案中(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人民法院认为陈某伶的车辆购买半年左右,事发时行驶里程仅4000公里左右,且因事故导致后围板等重要部位受损,且部分受损部位无法恢复原状,存在安全隐患,一审法院酌情支持其贬值损失35000元。

2、车辆应被认定为买卖或者运输的货物,发生交通事故。

例如,待售车辆停放在汽车经销商专门用于停放待售车辆的经营场所内,或者在被运输途中,被其他车辆碰撞发生交通事故。

这个时候,因为车辆专门用于买卖,或者在被运输途中,且并未停放在公共车位或者在道路上行驶,本质上该车辆是一种待交易的货物,如果被其他车辆碰撞造成交通事故,责任方应当赔偿车辆的贬值损失。

例如,2020年8月,福建某公司从外地购买了一辆170多万元的雷克萨斯SUV。次月,该公司委托一家物流公司运输,物流公司为该车投保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车辆由物流公司驾驶员驾驶货车从天津运至福州。不料,在山东省境内的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SUV部分部件损毁。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流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及时、安全地将车辆运至指定地点。此时的车辆是货物,而不是行驶于道路上的车辆,车辆因事故造成的贬值损失不应排除在损害赔偿范围之外,判决物流公司赔偿车辆贬值损失103140元。

当然,虽然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贬值损失,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支持,但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中也明确,会继续密切关注理论界和审判实务中对于机动车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发展动态,加强调查研究。将来如果社会客观条件允许,最高人民法院也会对“少数特殊、极端情形,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交通事故受损车辆的贬值损失的司法原则进行调整,但目前我们还没有看到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个司法原则进行调整的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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