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人做工意外受伤保险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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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伤赔偿诉讼书怎么写请人做工意外受伤保险起诉状 :原告:被告:请求事项1、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2、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医疗费及交通费等费用请人做工意外受伤保险起诉状 ,总计元(详见赔偿清单)。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年月日,原告进去被告厂内从事冲床工作,工资计件,平均元/月,原、被告双方未订书面合同,被告也未替原告缴纳社会工伤保险。年月日,原告在被告厂内操作冲床机过程中,造成其左手部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到xxxx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左食指中指毁损伤。经过xxx天治疗后,原告出院,xxx人民医院出具医疗证明书建议原告继续治疗一个月,休息两个月。年月日,x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xxx号认定工伤的决定。后经xxx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在此期间,被告除了支付原告xxx元的医疗费外,其请人做工意外受伤保险起诉状 他的如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及交通费等共计xxxx元费用,被告一概不予支付。原、被告就有关工伤事故损害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后,xxx年xx月xx日,原告依法向x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xxx年xx月xx日,x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xxx号仲裁决定书,以被告于xx年xx月xx日已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销,认定被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为由,驳回了原告的申诉请求。以上事实由门诊病历、号工伤认定表、号致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书、仲裁决定书等证据证明。综上所述,原告在被告处因工致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足额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但至今被告未承担其责任。故此,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原告特诉请贵院,请判准如诉请求。此致市人民法院具状人:xx年xx月xx日。
工伤致残起诉书该怎样写行政起诉状
原告:周某请人做工意外受伤保险起诉状 ,男,汉族,1953年4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祁阳县某村8组。
被告: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地址:东莞市东城大道社会保险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李志刚,职务:局长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请人做工意外受伤保险起诉状 的东社保工伤认字第20050810020号《工伤认定书》;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对原告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认定书认定事实错误。原告应是在工作时间内,接受厂里的安排外出吃工作餐,在回厂工作的途中受伤。
1、关于下班时间。被告认定原告“下班后晚上9时55分左右同一起外出的同事去厂区附近的大排档……”。但事实是原告不可能在晚上9时55分去厂外吃东西。因为厂方规定的下班时间是晚上十点,如在晚十点以前下班,必须经过打卡,但2005年4月8日晚下班时间,原告的工作卡根本没有刷过。如果原告在晚十点前出厂,其工作卡应该有记录。此外,证人彭志庆在接受调查时陈述:“外出装货回厂,晚上9:56分回到工厂。”因此 ,被告认定原告晚9时55分离厂外出明显错误。
2、关于吃饭的性质。被告认定为“下班后同一起外出的同事去厂区附近的大排档吃夜宵。”但事实是:原告受厂里安排外出吃工作餐,而不是自行外出吃宵夜。原告在厂里上班是包吃的,每餐均要打饭卡。2005年4月8日晚原告与同事彭志庆回来已近10点钟,厂方食堂已关门,原告受安排与同事出外吃饭,应属工作餐。因为,原告当晚的饭卡至今未打,2005年4月8日晚一栏依然是空白。再从时间上来看,原告与同事回到厂里就去外面吃东西,司机还打包回到厂里给看车的妻子吃;原告也是吃完饭后到厂里卸货发生交通事故的。即便是同时买单出钱,此费用也可以由厂方报销,用不着由同事请客。另外,原告与同事一起去外工作,一直未吃饭,此次吃饭应为晚餐,而不夜宵。所以,当天晚上吃饭应为工作餐,而不是宵夜。
3、原告当时外出不应当认定为下班后。
原告与同事把货拉回厂里即去大排档吃饭,而此时车上的货尚未卸下,原告所从事的工作尚未结束,发生交通事故应在工作时间以内。原告的工作性质是搬运工作,其工作地点和时间均不具有固定性,搬运工的上下班应取决于其工作内容。本案中,原告拉回的货物尚未卸完,原告又是在吃饭后回厂卸货的途中受到伤害,应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意外伤害。
二、被告认定为非工伤的证据不足,原告所提供的证据足以认定事故为工伤。
被告所依据的证据均来自厂方的一面之词,对原告提供的证人线索(司机夫妇)拒绝进行调查,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也拒绝采纳。被告对原告工作卡、饭卡无下班纪录的事实视而不见。从双方所提供的证据来看,厂方的证据不足以采信,其效力无法否定原告的证据,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认定工伤应由用人单位举证,但被告对此只字不提。
三、被告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原告所受伤害应属于工伤事故。
1、根据第九条第三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原告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都涵盖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所受到伤害当属工伤事故。
2、退一步来说,即使被告认定书所述原告在下班途中受到伤害,也属于《广东省工伤认定条例》第九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原告晚10点才回到厂里,厂里食堂已无法就餐,原告与同事外出就餐也属情理中的行为,因为作为劳动者来说总要就餐吃饭。在单位无法提供用餐的条件时,原告只有出外面附近的摊点用餐。所以,即便如认定书所述,就餐后回家也应属于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应属工伤。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被告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作出的认定结果是错误的。工伤认定应以人为本,按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和本意依法进行,而不能主观臆断,随意认定。原告在工作餐后,受到的意外伤害应属于工伤。为此,原告现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的错误认定,责令其作出原告所受伤害属工伤的公正认定。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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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一审败诉,二审胜诉.被告已经做出工伤认定,原告根据认定,和鉴定结论,获得请人做工意外受伤保险起诉状 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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