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眼睛8级伤残什么程度
请查阅:GBT 16180-2006 (代替GBT 16180-1996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2006-11-02发布 2007-05-01实施
6.3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
6.3.1视力的评定
6.3.1.1视力检查
按照视力检查标准(GB 11533)执行。视力记录可采用5分记录(对数视力表)或小数记录两种方式(详见表1)。
表1 小数记录折算5分记录参考表
旧法记录
5分记录 0(无光感) 1/∞(光感) 0.001(光感)
0 1 2
旧法记录小孩眼睛8级伤残什么程度 ,cm(手指/cm)
5分记录 6
2.1 8
2.2 10
2.3 12
2.4 15
2.5 20
2.6 25
2.7 30
2.8 35
2.85 40
2.9 45
2.95
走近距离
小数记录
5分记录 50cm
0.01
3.0 60cm
0.012
3.1 80cm
0.015
3.2 1m
0.02
3.3 1.2m
0.025
3.4 1.5m
0.03
3.5 2m
0.04
3.6 2.5m
0.05
3.7 3m
0.06
3.8 3.5m
0.07
3.85 4m
0.08
3.9 4..5m
0.09
3.95
小数记录
5分记录 0.1
4.0 0.12
4.1 0.15
4.2 0.2
4.3 0.25
4.4 0.3
4.5 0.4
4.6 0.5
4.7 0.6
4.8 0.7
4.85 0.8
4.9 0.9
4.95
小数记录
5分记录 1.0
5.0 1.2
5.1 1.5
5.2 2.0.
5.3 2.5
5.4 3.0
5.5 4.0
5.6 5.0
5.7 6.0
5.8 8.0
5.9 10.0
6.0
6.3.1.2盲及低视力分级(见表2)。
表2 盲及低视力分级
类别 级别 最佳矫正视力
盲 一级盲 <0.02~无光感小孩眼睛8级伤残什么程度 ,或视野半径<5º
二级盲 <0.05~0.02,或视野半径<10 º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 <0.1~0.05
二级低视力 <0.3~0.1
6.3.2周边视野
6.3.2.1视野检查的要求
枧标颜色:白色小孩眼睛8级伤残什么程度 ;视标大小:3 mm;检查距离:330 mm;视野背景亮度:31.5asb。
6.3.2.2视野缩小的计算
视野有效值计算公式:
实测视野有效值=(8条子午线实测视野值/500)×100%
6.3.3伪盲鉴定方法
6.3.3.1单眼全盲检查法
a)视野检查法
在不遮盖眼的情况下,检查健眼的视野,鼻侧视野>60°者,可疑为伪盲。
b)加镜检查法
将准备好的试镜架上(好眼之前)放一个屈光度为+6.00D的球镜片,在所谓盲眼前放上一个屈光度为+0.25D的球镜片,戴在患者眼前以后,如果仍能看清5m处的远距离视力表时,即为伪盲。或嘱患者两眼注视眼前一点,将一个三棱镜度为6的三棱镜放于所谓盲眼之前,不拘底向外或向内,注意该眼球必向内或向外转动,以避免发生复视。
6.3.3.2单眼视力减退检查法
a)加镜检查法先记录两眼单独视力,然后将平面镜或不影响视力的低度球镜片放于所谓患眼 之前,并将一个屈光度为+12.00D的凸球镜片同时放于好眼之前,再检查两眼同时看的视力,如果所得的视力较所谓患眼的单独视力更好时,则可证明患眼为伪装视力减退。
b)视觉诱发电位(VEP)检查法(略)。
A.8视力减弱补偿率
视力减弱补偿率是眼科致残评级依据之一。从表A.1中提示,双眼视力等于0.8,其补偿率为0而当一眼视力<0.05,另一眼视力等于0.05时,其补偿率为百分之一百。余可类推。
表A•1 视力减弱补偿率
左 眼 右 眼
6/6 5/6 6/9 5/9 6/12 6/18 6/24 6/36 6/60 4/60 3/60
1~0.9 0.8 0.6 0.6 0.5 0.4 0.3 0.2 0.15 0.1 1/15 1/20 <1/20
6/6 1~0.9 0 0 2 3 4 6 9 12 16 20 23 25 27
5/6 0.8 0 0 3 4 5 7 10 14 18 22 24 26 28
6/9 0.7 2 3 4 5 6 8 12 16 20 24 26 28 30
5/9 0.6 3 4 5 6 7 10 14 19 22 26 29 32 35
6/12 0.5 4 5 6 7 8 12 17 22 25 28 32 36 40
6/18 0.4 6 7 8 10 12 16 20 25 28 31 35 40 45
6/24 0.3 9 10 12 14 17 20 25 33 38 42 47 52 60
6/36 0.2 12 14 16 19 22 25 33 47 55 60 67 75 80
0.15 16 18 20 22 25 28 38 55 63 70 78 83 83
6/60 0.1 20 22 24 26 28 31 42 60 70 80 80 90 95
4/60 1/15 23 24 26 29 32 35 47 67 78 85 92 95 98
3/60 1/20 25 26 28 32 36 40 52 75 83 90 95 98 100
<1/20 27 28 30 35 40 45 60 80 88 95 98 100 100
A.9无晶体眼的视觉损伤程度评价
因工伤或职业病导致眼晶体摘除,除了导致视力障碍外,还分别影响到患者视野及立体视觉功能,因此,对无晶体眼中心视力(矫正后)的有效值的计算要低于正常晶体眼。计算办法可根据无晶体眼的只数和无晶体眼分别进行视力最佳矫正(包括戴眼镜或接触镜和植入人工晶体)后,与正常晶体眼,依视力递减受损程度百分比进行比较来确定无晶体眼视觉障碍的程度,见表A.2。
表A.2无晶体眼视觉损伤程度评价参考表
视 力 无晶体眼中心视力有效值百分比
晶体眼 单眼无晶体 双眼无晶体
1.2 100 50 75
1.0 100 50 75
0.8 95 47 71
0.6 90 46 67
0.5 85 42 64
0.4 75 37 56
0.3 65 32 49
0.25 60 30 45
0.20 50 25 37
0.15 40 20 30
0.12 30 22
0.1 20
A.10面神经损伤的评定
面神经损伤分中枢性(核上性)和外周性损伤。本标准所涉及到的面神经损伤主要指外周性(核下性)病变。
一侧完全性面神经损伤系指面神经的五个分支支配的全部颜面肌肉瘫痪,表现为:
a)额纹消失,不能皱眉;
b)眼睑不能充分闭合,鼻唇沟变浅;
c) 口角下垂,不能示齿、鼓腮、吹口哨,饮食时汤水流逸。
不完全性面神经损伤系指面神经颧枝损伤或下颌枝损伤或颞枝和颊枝损伤者。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
1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18)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 %(或半径≤20°);
19)双耳听力损失≥91dB;
20)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21)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cm2;
22)下领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 cm2;
23)双侧颞下颌关节骨性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24)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 cm2;
25)双侧完全性面瘫;
26)一侧全肺切除术;
27)双侧肺叶切除术;
28)肺叶切除后并胸廓成形术后;
29=肺叶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后;
30)一侧肺移植术;
31)心瓣膜置换术后;
32)心功能不全二级;
33)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4)全胃切除;
35)胰头、十二指肠切除;
36)小肠切除3/4;
37)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38)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39)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或失禁;
40)肝切除2/3;
41)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
42)胆道损伤致肝功能中度损害;
4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44)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5)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6)永久性膀胱造瘘;
47)重度排尿障碍;
48)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mL;
49)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50) 双侧肾上腺缺损;
51)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2)尘肺II期;
53)尘肺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中度低氧血症;
54)尘肺Ⅰ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55)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起搏器者);
56)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7)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e)五级
1)癫痫中度;
2)四肢瘫肌力4级;
3)单肢瘫肌力3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5)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7)完全运动性失语;
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9)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
12)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
13)一侧前臂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15)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16)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7)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
18)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双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0)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21)一侧膝以下缺失;
22)第Ⅲ对脑神经麻痹;
23〕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2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25)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0.25;
26)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27)双眼视野≤40% (或半径≤25°) ;
28)一侧眼球摘除者;
29)双耳听力损失≥81dB;
30)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
31)吞咽困难,仅能进半流食;
32)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喉保护功能丧失致饮食呛咳、误吸;
33)一侧上颌骨缺损>1/4,但<1/2,伴软组织缺损>10cm2,但<20cm2;
34)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
35)舌缺损>1/3,但<2/3;
36)一侧完全面瘫,另一侧不完全面瘫;
37)双肺叶切除术;
38)肺叶切除术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39)隆凸切除成形术;
40)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41)食管气管(或支气管)瘘;
42)食管胸膜瘘;
43)胃切除3/4;
44)十二指肠憩室化;
45)小肠切除2/3,包括回肠大部;
46)直肠、肛门切除,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7)肝切除1/2;
48)胰切除2/3;
49)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50)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1)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2)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53)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54)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55)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6)阴茎全缺损;
57)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8)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9)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60) 阴道闭锁;
61)会阴部瘢痕孪缩伴有阴道或尿道或肛门狭窄;
62)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3)肺功能中度损伤;
64)中度低氧血症;
65)莫氏Ⅱ型Ⅱ度房室传导阻滞;
66)病态窦房结综合征(不需安起博器者);
67)中毒性血液病,血小板减少(≤4×1010/L)并有出血倾向;;
68)中毒性血液病,白细胞含量持续<3×109/L(<3000/mm3)或粒细胞含量<1.5×109/L(1500/mm3);
6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70)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50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177μmol/L(>2mg/dL);
71)放射性损伤致睾丸萎缩;
72)慢性重度磷中毒;
73)重度手臂振动病。
f)六级
1)轻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三肢瘫肌力4级;
4) 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
5)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7)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8)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9)不完全性失语;
10) 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11) 面部瘢痕或植皮≥1/3;
12)全身瘢痕面积≥40%;
13) 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
14) 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15)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6)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17)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8) 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9)一侧踝以下缺失;
20)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 cm以上;
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
24)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25) 一髋或一膝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0°者;
26)单侧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
2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3;
29)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2;
30) 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31)第Ⅳ或第Ⅵ对脑神经麻痹,或眼外肌损伤致复视的;
32)双耳听力损失≥71 dB;
33)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34)单侧或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
35)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 cm2;
36)面部软组织缺损>20 cm2,伴发涎瘘;
37)舌缺损>1/3,但<1/2;
38)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39)双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咬合关系改变,经手术治疗者;
40)一侧完全性面瘫;
41)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术;
42) 肺叶切除并支气管成形术后;
43) 支气管(或气管)胸膜瘘;
44)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45)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
46)胃切除2/3;
47)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
48)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或失禁;
49)肝切除1/3;
50) 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伤;
51)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
52)胰切除1/2;
53)青年脾切除;
54) 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55) 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56) 肾损伤性高血压;
57)膀胱部分切除合并轻度排尿障碍;
58)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59)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60)阴茎部分缺损;
61) 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2) 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63) 尘肺I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4)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5)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66)白血病完全缓解;
67) 中毒性肾病,持续性低分子蛋白尿伴白蛋白尿;
68)中毒性肾病,肾小管浓缩功能减退;
69) 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70)放射性损伤致甲状腺功能低下;
71)减压性骨坏死Ⅲ期;
72)中度手臂振动病;
73)工业性氟病Ⅲ期。
g)七级
1)偏瘫肌力4级;
2)截瘫肌力4级;
3)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5)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6) 中毒性周围神经病重度感觉障碍;
7) 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8) 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二项者;
9)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 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 cm2;
10) 颈部瘢痕孪缩,影响颈部活动;
11) 全身瘢痕面积≥30%;
12)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
13)女性两侧乳房部分缺损;
14)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
15)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
16)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17)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8)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问关节离断;
19)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20)肩、肘、腕关节之一损伤后活动度未达功能位者;
21)一足1~5趾缺失;
22)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一前足缺失;
24)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基本能生活自理;
25) 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长期反复积液;
26)下肢伤后短缩>2 cm,但<3 cm者;
27)膝关节韧带损伤术后关节不稳定,伸屈功能正常者;
2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2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
30)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31)一眼矫正视力≤0.1,另跟矫正视力≥0.4;
32)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33)单眼外伤性青光跟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34)双耳听力损失≥56 dB;
35)咽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除;
46)开腹探查术后;
47)脾修补术后;
48)胰修补术后;
49)肾修补术后;
50)膀胱修补术后;
51)子宫修补术后;
5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53) 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54)乳腺成形术后。
j)十级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 cm2,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l00 cm2;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跟矫正视力≥0.8;
17)双眼矫正视力≤0.8;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跟,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1)胰损伤保守治疗后;
42)脾损伤保守治疗后;
43神病不应与工伤或职业病直接所致的精神病相混淆。精神分裂症和躁郁症不属于工伤或职业病性精神病。
c.2
眼睛残疾等级划分眼睛损伤不同小孩眼睛8级伤残什么程度 ,伤残等级不同,赔偿也不同;根据双眼小孩眼睛8级伤残什么程度 的光感、光定位、矫正视力和视野的不同,眼睛伤残鉴定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鉴定标准如下:
1、一级伤残鉴定标准,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2、二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
3、三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双眼矫正视力4、四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5、五级伤残鉴定标准,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
6、六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
7、七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8、八级伤残鉴定标准,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9、九级伤残鉴定标准,第Ⅴ对脑神经眼支麻痹;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10、十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双眼矫正视力≤0.8。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8级残疾是什么程度【法律分析】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以及工伤、职业病致残造成失能小孩眼睛8级伤残什么程度 的情况,将残情级别分为1~10级。最重为第1级,最轻为第10级,八级伤残为《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中第八级,属于较轻的级别。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小孩眼睛8级伤残什么程度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眼睛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是什么?眼睛工伤鉴定等级:
1、一级伤残鉴定标准小孩眼睛8级伤残什么程度 ,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2、二级伤残鉴定标准小孩眼睛8级伤残什么程度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
3、三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4、四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
5、五级伤残鉴定标准 , 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
6、六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 4 ;
7、七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8、八级伤残鉴定标准,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 5 ;
9、九级伤残鉴定标准,第Ⅴ对脑神经眼支麻痹;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 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10、十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 8,双眼矫正视力≤0. 8
眼睛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眼睛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及 赔偿标准 是怎么样小孩眼睛8级伤残什么程度 的 1、一级 伤残鉴定标准 小孩眼睛8级伤残什么程度 ,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2、二级伤残鉴定标准小孩眼睛8级伤残什么程度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 3、三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4、四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 5、五级伤残鉴定标准 , 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 6、 六级伤残 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 4 7、七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8、 八级伤残 鉴定标准,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 5 9、 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第Ⅴ对脑神经眼支麻痹;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 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10、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 8,双眼矫正视力≤0. 8 《 工伤保险条例 》赔偿标准: 1、从 工伤保险 基金按 伤残等级 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为:一级 伤残 为24个月的本人 工资 ,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伤残津贴 ,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 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 工伤 职工达到 退休年龄 并办理 退休 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 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 医疗保险 费; 5、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6、保留与用人单位的 劳动关系 ,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 社会保险 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7、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 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眼睛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是怎么样的?眼睛是小孩眼睛8级伤残什么程度 我们心里的窗户,眼睛对于整个人的外貌以及生产生活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眼睛出现小孩眼睛8级伤残什么程度 了问题,基本的生活自理都存在困难,眼睛的伤残等级十级属于最轻的伤残程度。
什么是八级伤残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小孩眼睛8级伤残什么程度 ,以及工伤、职业病致残造成失能小孩眼睛8级伤残什么程度 的情况,将残情级别分为1~10级。最重为第1级,最轻为第10级,八级伤残为《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中第八级,属于较轻的级别。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八级伤残评定标准
1、边缘智能;
2、精神病性症状有人格改变者;
3、颅骨外露;
4、面部烧伤广泛植皮术后;
5、鼻或面颊部有>8cm2或三处以上>1cm2的增生性瘢痕;
6、一侧或双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睑外翻;
7、全身瘢痕面积40%~49%;
8、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9、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10、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11、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12、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13、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14、外伤性青光眼;
15、双耳听力损失≥41dBHL或一耳≥91dBHL;
16、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7、发声及言语困难;
18、一耳或双耳缺损>1/3、<2/3;
19、牙糟骨损伤长≥6cm,牙齿脱8个以上;
20、舌缺损小于舌的1/3;
21、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2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23、食管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24、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25、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26、脊椎压缩骨折;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
27、脊椎滑脱术后无神经系统症状者;
28、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29、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30、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
31、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32、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33、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34、一足 趾缺失,另一足非 趾一趾缺失;
35、一足 趾畸形,功能丧失,另一足非 趾一趾畸形;
36、一足除 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37、一足除 趾外,其他三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8、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39、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40、心功能不全一级;
4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42、肺段切除;
43、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肺功能正常;
44、肝部分切除。
扩展资料 :
工伤赔偿标准
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其中,2551为2004年上海市平均工资。实际计算时需按照当年市平均工资计算。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6 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 2551 元×6 个月= 15306 元;
2.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 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 个月×2551 元=10204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 个月 ×2551 元=2551 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5306 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 10204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551 元=28061 元。
九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8 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 2551 元×8 个月= 20408 元;
2.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8 个月×2551 元=20408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 个月 ×2551 元=5102 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0408 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 20408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 5102 元=45918 元。
八级伤残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0 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 2551 元×10 个月= 25510 元;
2.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5 个月×2551 元=38265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4 个 月×2551 元=10204 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5510 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 38265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 10204 元=73979 元。
七级伤残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2 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 2551 元×12 个月= 30612 元;
2.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5 个月×2551 元=63775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6 个 月×2551 元=15306 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30612 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 63775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5306 元=109693 元。
六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4 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 2551 元×14 个月= 35714 元;
2. 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受伤前工资的 60%支付。
五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6 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 2551 元×16 个月= 40816 元;
2. 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受伤前工资的70%支付;
3.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 50 个月×2551 元 =127550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 10 个月×2551 元=25510 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0816 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 127550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5510 元=193876 元。
四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8 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 2551 元×18 个月= 45918 元;
2. 由社保机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按受伤前本人工资的 75%支付至领取养老金;
3. 如伤残员工户籍不在工作地,需要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和护理费的,与社保机构签订合约,一次性计发十年,终结保险关系。十年计 120 个月×2551 元×75%(一次性残疾退休金)+2551 元×12 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 个月×2551 元×30%(护理人员工资)=352038 元。一次性残疾退休金为 352038 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5918 元=397956 元。
三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0 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 2551 元×20 个月= 51020 元;
2. 由社保机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按受伤前本人工资的 80%支付至领取养老金;
3. 如伤残员工户籍不在工作地,需要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和护理费的,与社保机构签订合约,一次性计发十年,终结保险关系。十年计 120 个月×2551 元×80%(一次性残疾退休金)+2551 元×13 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 个月×2551 元×40%(护理人员工资)=400507 元。一次性残疾退休金为 400507 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51020 元=451527 元。
二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2 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 2551 元×22 个月= 56122 元;
2. 由社保机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按受伤前本人工资的 85%支付至领取养老金;
3. 如伤残员工户籍不在工作地,需要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和护理费的,与社保机构签订合约,一次性计发十年,终结保险关系。十年计 120 个月×2551 元×85%(一次性残疾退休金)+2551 元×14 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 个月×2551 元×50%(一次性护理人员工资)=448976 元。一次性残疾退休金为 448976 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56122 元=505098 元。
一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4 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 2551 元×24 个月= 61224 元;
2. 由社保机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按受伤前本人工资的 90%支付至领取养老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八级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