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过错比例与赔偿
发生事故之后司法鉴定过错比例与赔偿 ,很多人都会受伤司法鉴定过错比例与赔偿 的,有些人可能就不了了之,但是现在人们对于法律的认识更加的深入,所以一般都可以到机构进行 司法鉴定 。那么关于 司法鉴定怎么 赔偿标准 是怎么样的?司法鉴定的赔偿根据等级的高低来认定,越高赔偿越低。 一、司法鉴定怎么赔偿标准 1、司法鉴定所认定的 伤残等级 分为10级,1级为最高,10为最低,每个等级差为10%,即1级为100%,10级为10%。那么,8级为30%,9级则是20%。 2、城市人口与农村的标准,由于人均收入和人均消费性支出的不同是各有不同的,各地区的标准也不尽一致,是以受诉法院所在地(省、市、自治区)统计局于每年4月30日公布的上年度统计数为标准的。由于城乡差别的存在,目前总地说,是城市高于农村。 3、具体到人和事来说,是以受害人的常住地(在该地居住一年以上)为准,一般是以受害人户口所在地为准。 法律依据和计算方法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 人身损害 ,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 医疗费 、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 丧失劳动能力 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 残疾赔偿金 、残疾辅助器具费、被 扶养 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 精神损害 ,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 精神损害赔偿 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 继承 。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 证据 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 举证责任 。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 一审 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 工资 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 伤残 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 赔偿金 额。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二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三十三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第三十六条 本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司法鉴定怎么赔偿标准 是怎么样的?司法鉴定中,如果行为人的伤残等级达到了一级,那么可以得到最高的赔偿金,得到百分之百的赔偿。包括当事人的 医疗费用 ,护理费用,误工费用等等和案件有关的所有费用。
患者死亡司法鉴定医院有过错的赔偿标准患者死亡司法鉴定医院有过错司法鉴定过错比例与赔偿 的赔偿标准 如果医疗行为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过错鉴定,结论存在 医疗过错 司法鉴定过错比例与赔偿 的,则适用《民法通则》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之规定计算赔偿数额,具体如下司法鉴定过错比例与赔偿 : 其赔偿计算标准如下: (一) 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 证据 确定; (二)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 工资 计算; (三) 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四)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六)营养费:根据受害人 伤残 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七) 残疾赔偿金 :根据受害人 丧失劳动能力 程度或者 伤残等级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九) 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被 扶养 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十一) 死亡赔偿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二) 精神损害 抚慰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 精神损害赔偿 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患者死亡司法鉴定医院有过错 的赔偿项目包括了患者在医院治疗期间的治疗费用、误区费、护理费等等。在医疗事故中,患者死亡是大家最不愿意见到的情形,但无论怎样,如果司法鉴定的结论表明医院存在过错,那么,作为患者一方的家属,就应访尽力地为患者一方争取到合理的赔偿。
交强险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1、医疗费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司法鉴定过错比例与赔偿 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必须支出的费用。大致有以下几种司法鉴定过错比例与赔偿 :挂号费、医药费、检查费、治疗费、住院费、其司法鉴定过错比例与赔偿 他医疗费用,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2、误工费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为受伤治疗、休养而不能正常上班导致的收入上的损失。无固定收入的按最近3年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最近3年平均收入的,按相同或相近行业上1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城镇居民或城镇无固计算时间按医院证明或司法鉴定,伤残的可计算至应当定残日前一天。3、护理费用不分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护理人数:一般为一人,也可按医院证明或司法鉴定确定人数;丧失劳动能力或治疗后死亡的,护理人数为2人。护理期限:计算至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一般按住院时间、按日计算;伤残的可按医院证明或司法鉴定计算至定残日前1天、按日计算。定残后仍需长期护理的,应根据司法签定确定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5、住院伙食补助费6、住宿费7、营养费8、残疾赔偿金9、残疾辅助器具费10、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1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