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驾驶员误工赔偿
雇主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农机驾驶员误工赔偿 ,可以协商赔偿农机驾驶员误工赔偿 ,协商不好,可以到法院起诉,有法院判决。赔偿包括医疗费、陪护费、误工费、车船费、营养费等,如果受伤致残了,还要根据伤残等级赔偿。
农机事故 赔偿 交强险赔偿标准是什么?农机事故赔偿 交强险赔偿 标准是什么?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农机驾驶员误工赔偿 ,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 交通事故 ,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农机驾驶员误工赔偿 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 交强险 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农机驾驶员误工赔偿 : (一)死亡 伤残赔偿 限额为110000元; (二) 医疗费用 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 丧葬费 、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 残疾赔偿金 、残疾辅助器具费、 护理费 、康复费、交通费、被 扶养 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 精神损害 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2009年2月1日起,国内保险行业在全国范围正式实施“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机制”。有交强险的车辆互碰如果只有不超2000元车损、各方都有责任并同意采取“互碰自赔”的,就可以适用这一理赔处理机制。此举大大简化了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车主在索赔时也无需往返奔波,省时又省力,无疑是一条 车险理赔 的“绿色通道”。 死亡 伤残 费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通过判决或调解产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购买商业险的话建议购买商业三责险、 车损险 、车上人员责任险、和不计免赔险。三责险是对交强险的补充,车损险的话保障本车,车上人员险保本车上的人,不及免赔能在你负全部责任时全部赔偿。 农机属于机动车的范畴之内,在交强险的赔偿条令当中对其做出了明确规定。车辆受损的情况以及人员的伤亡情况是 赔偿金 计算的最为直观的条件。在赔偿的金额当中还应当包括医药费用、误工费、营养费等项目。并且交强险也有着一定的赔偿范围与上限。
我是挖机驾驶员出现工伤事故公司有那些赔偿?1农机驾驶员误工赔偿 ,工伤事故期间公司应付给你全额工资
2农机驾驶员误工赔偿 ,根据医疗鉴定机构鉴定,确定伤残等级,等级不同,赔偿不同,但必须在本人离职或单位辞退农机驾驶员误工赔偿 的情况下才有赔付。
3,公司应酌情给予营养费或伙食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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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2012修正)第一条 为农机驾驶员误工赔偿 了加强农业机械农机驾驶员误工赔偿 的安全管理农机驾驶员误工赔偿 ,正确处理农机事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道路外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第三条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是本市农机事故处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乡、镇、农场农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协助保护农机事故现场,配合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处理事故。第四条 处理农机事故,必须认真调查研究,实事求是,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办事。第五条 发生农机事故后,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必须立即停机,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受伤人员,及时报告所在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听候处理。
抢救受伤人员时需要移动人体、机具的,须标明各自的位置。第六条 发生农机事故后,过往车辆、农机的驾驶、操作人员和附近的其农机驾驶员误工赔偿 他人员,应当协助报案,维护现场秩序,救护受伤人员,并有义务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或者公安、司法机关提供客观反映事故情况的证言,检举、揭发肇事后的逃跑者。第七条 发生农机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可以依法扣押有关农业机械。第八条 各级医院应当积极抢救农机事故受伤人员。受伤人员是否需要住院、能否出院以及残疾程度的确认等,均以区、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结论为准,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第九条 农机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要急救、医疗人员确认,并由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尸体检验结束后,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由公安机关按规定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第十条 对农机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凡有肇事不报,谎报情况,畏责潜逃,破坏、伪造现场或毁灭证据等行为,使事故责任难以鉴定的,应负全部责任。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可以将本规定所赋予的行政处罚权,委托其所属的上海市农机安全监理所行使。第十一条 农机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形式分为农机驾驶员误工赔偿 :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一定责任和无责任6种。第十二条 农机事故的损害赔偿,由事故责任方依照应负责任,按下列比例承担:
(一)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
(二)负主要责任的,承担60%至90%;
(三)负同等责任的,各承担50%;
(四)负次要责任的,承担20%至40%;
(五)负一定责任的,承担10%至20%;
(六)无责任的,不承担。第十三条 农机事故的损害赔偿,包括下列项目:
(一)伤者的医疗费、护理费、就医路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二)残者的护理费、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费;
(三)死者的丧葬费和生前受其扶养的人所必要的生活费;
(四)机具、财物损失费;
(五)经批准允许的伤、残、死者的直系亲属或者代理人(不超过3人)在调解处理事故期间所需的路费、住宿费、误工费。第十四条 对农机事故的受伤人员在抢救时所需的费用和死者的丧葬费,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所在的单位可以暂时垫付,然后再按责任承担、偿付。第十五条 对农机事故的伤者医疗费的赔偿,包括挂号费、医药费、检验费、手术费和住院费等所需费用。伤者因伤势严重,需要住院、转院和护理的,须经医院证明。擅自住院、转院、自购药品、使用或者增加护理人员,或者拒不出院的,费用自理。第十六条 对农机事故的残者,在治疗完毕后,应当根据医院所出具的证明,区别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的情况,确定护理费和生活补助费的赔偿。残者的残疾用具费,包括制作假肢、代步车、拐杖等,按医院证明购置用具的所需费用计算。第十七条 对农机事故的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要的生活费,应当根据死者生前的固定工资确定。死者生前无固定工资的,则按当地生活标准确定。死者在事故后有抢救、医疗、护理等费用的,按伤者标准计算。第十八条 对于因农机事故损坏的机具、物品,应当以就地修复为主,不能修复需要报废的,由责任方折价赔偿。
农机事故造成牲畜残、亡的,由责任方折价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