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非因工死亡待遇
您好苏州市非因工死亡待遇 !退休人员去世后苏州市非因工死亡待遇 的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各地不一样,江苏省苏州市的标准是丧葬费6000元,抚恤金16000元,如果选择树葬或者海葬,政府再奖励2000元,一共24000元。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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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养老保险的同时是不能继续领遗属补贴。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苏州市非因工死亡待遇 ,个人账户养老金具有强制储蓄性质,属于个人所有,个人死亡的(包括退休前和退休后),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也是职工参保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一部分。
(1)丧葬补助金,是职工死亡后安葬和处理后事的补助费用,目前全国没有统一标准。从某些地方规定来看,丧葬补助金一般按照职工死亡时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月数计发,如大连,丧葬补助费为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
(2)遗属抚恤金,是职工死亡后给予其家属的经济补偿和精神安慰。遗属抚恤金各地规定不一样,有的没有规定抚恤金,只规定按月发给遗属救济费;有的规定了一次性抚恤金,还规定按月发给遗属生活补助费,如大连,除了按照本市上一年度10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的标准发给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外,供养直系亲属还可以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领取亲属救济费。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的社保待遇苏州市非因工死亡待遇 :
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病残津贴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对前述特殊参保人员给予的经济补偿。病残津贴属于新制度,目前还没有相应的津贴标准,需要出台相应的配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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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苏州市非因工死亡待遇 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因此参保人在退休前去世,不论缴纳社保多少年,当事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纳额,工资的8%)储存额本息合计均可由继承人全额继承,统筹账户(单位缴纳额,工资的12%)不返还。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余额申领手续:一.遗属申报提供材料如下苏州市非因工死亡待遇 :1、《领取离退休(职)人员死亡丧葬费、抚恤金申报表》;
2、死亡人员已注销的户口原件、复印件;
3、《居民死亡殡葬证》原件、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二.社保关系所在单位或纳入社会化管理的所在社区,持亡故人员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苏州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减少表》及《社会保险卡》,于死亡当月底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减少手续,并清算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确定符合条件者的丧葬费抚恤金等亡故待遇标准(丧葬费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先从亡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纳部分储存额或余额中列支,不足支付的,在统筹基金中列支。苏州地区均为5000元),发放金额列入次月《社会保险费结算表》,拨付到原发放养老金的存折(卡)中。基本养老金存折已销户的,于次月25日前拨付至社保关系所在单位或纳入社会化管理的所在社区,由单位或社区发放给亡故人员家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列支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后仍有余额的,余额可按规定发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