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赔偿限制的规定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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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同一海事事故中,不同的责任人在起诉前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向不同的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后立案的海事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海事法院管辖,第七条债权人申请登记债权,符合有关规定的,海事法院应当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后,依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作出裁定,海事请求人向其海商法赔偿限制的规定他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案件移送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海事法院,但当事人之间订有诉讼管辖协议的除外。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司法解释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司法解释海商法赔偿限制的规定 的详情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海商法赔偿限制的规定 ,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海商法的规定海商法赔偿限制的规定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海商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其海商法赔偿限制的规定 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条同一海事事故中,不同的责任人在起诉前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向不同的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后立案的海事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责任人在诉讼中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应当向受理相关海事纠纷案件的海事法院提出。

相关海事纠纷由不同海事法院受理,责任人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应当依据诉讼管辖协议向最先立案的海事法院提出;当事人之间未订立诉讼管辖协议的,向最先立案的海事法院提出。

第四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后,设立基金的海事法院对海事请求人就与海事事故相关纠纷向责任人提起的诉讼具有管辖权。

海事请求人向其海商法赔偿限制的规定 他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案件移送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海事法院,但当事人之间订有诉讼管辖协议的除外。

第五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海事法院在十五日内作出裁定的期间,自海事法院受理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的最后一次公告发布之次日起第三十日开始计算。

第六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债权登记期间的届满之日,为海事法院受理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的最后一次公告发布之次日起第六十日。

第七条债权人申请登记债权,符合有关规定的,海事法院应当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后,依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作出裁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未依法设立的,海事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债权登记程序。债权人已经交纳的申请费由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人负担。

第八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后,海事请求人基于责任人依法不能援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抗辩的海事赔偿请求,可以对责任人的财产申请保全。

第九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后,海事请求人就同一海事事故产生的属于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海事赔偿请求,以行使船舶优先权为由申请扣押船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条债权人提起确权诉讼时,依据海商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主张责任人无权限制赔偿责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案件的审理不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的确权诉讼程序,当事人对海事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可以依法提起上诉。

两个以上债权人主张责任人无权限制赔偿责任的,海事法院可以将相关案件合并审理。

第十一条债权人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确权诉讼后,需要判定碰撞船舶过失程度比例的,案件的审理不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的确权诉讼程序,当事人对海事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可以依法提起上诉。

第十二条海商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船舶经营人是指登记的船舶经营人,或者接受船舶所有人委托实际使用和控制船舶并应当承担船舶责任的人,但不包括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

第十三条责任人未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不影响其在诉讼中对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海事请求提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抗辩。

第十四条责任人未提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抗辩的,海事法院不应主动适用海商法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十五条责任人在一审判决作出前未提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抗辩,在二审、再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六条责任人对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海事赔偿请求未提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抗辩,债权人依据有关生效裁判文书或者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责任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以外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以上述文书作为债权证据申请登记债权并经海事法院裁定准予的除外。

第十七条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海事赔偿请求不包括因沉没、遇难、搁浅或者被弃船舶的起浮、清除、拆毁或者使之无害提起的索赔,或者因船上货物的清除、拆毁或者使之无害提起的索赔。

由于船舶碰撞致使责任人遭受前款规定的索赔,责任人就因此产生的损失向对方船舶追偿时,被请求人主张依据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海商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的“责任人”是指海事事故的责任人本人。

第十九条海事请求人以发生海事事故的船舶不适航为由主张责任人无权限制赔偿责任,但不能证明引起赔偿请求的损失是由于责任人本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应当以人民币设立,其数额按法院准予设立基金的裁定生效之日的特别提款权对人民币的换算办法计算。

第二十一条海商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利息,自海事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金融机构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以担保方式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基金设立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金融机构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海商法赔偿限制的规定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超过20总吨、不满300总吨的船舶及300总吨以上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货物运输或者沿海作业的船舶。第三条 除本规定第四条另有规定外海商法赔偿限制的规定 ,不满300总吨船舶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商法赔偿限制的规定 ,依照下列规定计算赔偿限额:

(一)关于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1、超过20总吨、21总吨以下的船舶,赔偿限额为54000计算单位;

2、超过21总吨的船舶,超过部分每吨增加1000计算单位。

(二)关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1、超过20总吨、21总吨以下的船舶,赔偿限额为27500计算单位;

2、超过21总吨的船舶,超过部分每吨增加500计算单位。第四条 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货物运输或者沿海作业的船舶,不满300总吨的,其海事赔偿限额依照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赔偿限额的50%计算;300总吨以上的,其海事赔偿限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赔偿限额的50%计算。第五条 同一事故中的当事船舶的海事赔偿限额,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或者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其海商法赔偿限制的规定 他当事船舶的海事赔偿限额应当同样适用。第六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第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标准上的海事赔偿责任限额的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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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海商法》及其他相关法规海商法赔偿限制的规定 的规定,海事赔偿限额按照下列标准计算海商法赔偿限制的规定 :

(一)300总吨以上船舶的赔偿限额

根据《海商法》第210条的规定,对于300总吨以上船舶,人身伤亡和非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按船舶总吨位分级计算。

1.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为:

(1)总吨位300吨至500吨的船舶,赔偿限额为333000计算单位;

(2)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前项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

501吨至3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500计算单位;

3001吨至3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333计算单位;

30001吨至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250计算单位;

超过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67计算单位。

(二)不满300总吨的船舶以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的赔偿限额

交通部《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1994年1月1日施行)对不满300总吨的船舶以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的赔偿限额作了如下规定:

1.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为:

(1)超过20总吨、21总吨以下的船舶,赔偿限额为54000计算单位;

(2)超过2l总吨的船舶,超过部分每吨增加1000计算单位。

2.非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为:

(1)超过20总吨、21总吨以下的船舶,赔偿限额为27500计算单位;

(2)超过21总吨的船舶,超过部分每吨增加500计算单位。

(3)从事中国港口之间货物运输或者沿海作业的船舶,不满300总吨的,其海事赔偿限额依照本规定所规定的赔偿限额的50%计算;300总吨以上的,其海事赔偿限额依照《海商法》第2lO条第1款规定的赔偿限额的50%计算。

(4)同一事故中的当事船舶的海事赔偿限额,有适用《海商法》第210条或者本规定的,其他当事船舶的海事赔偿限额应当同样适用。

(三)不以船舶进行救助作业或者在被救船舶上进行救助作业的救助人的赔偿限额

不以船舶进行救助作业或者在被救船舶上进行救助作业的救助人,其责任限额按照总吨位为l500吨的船舶计算。

(四)海上旅客运输的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制

根据《海商法》第211条规定,海上旅客运输的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制,按照46666计算单位乘以船舶证书载明的载客定额计算赔偿限额,但是最高不超过25000000计算单位。

(五)中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

交通部《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1994年1月1日施行)对中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作了如下规定:

1.旅客人身伤亡的,每名旅客不超过4万元人民币;

2.旅客自带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名旅客不超过800元人民币;

3.旅客车辆包括该车辆所载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一车辆不超过3200元人民币;

4.上述第2项和第3项以外的旅客其他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千克不超过20元人民币。

此外,该规定允许承运人和旅客以书面形式约定高于4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限额。同时又规定,海上旅客运输的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额,按照4万元人民币乘以船舶证书规定的载客定额计算赔偿限额,但是最高不超过21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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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规定限制赔偿责任是什么意思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海商法中特有的一种法律救济制度。这种制度非常古老海商法赔偿限制的规定 ,在海商法形成之初就已经确定。大体上是说海商法赔偿限制的规定 ,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出现海商法赔偿限制的规定 了货损事故,承运人按照规定只赔偿其中的一部分(有最高的赔偿限额)而不是实损实赔或者全陪。

最初的航海贸易是非常危险的,船舶的驾驶和货物的管理水平都很低,受天气(海上风浪)影响很大,而且,早期的船东(承运人)就是货物的主人,货主自己驾驶或者雇用人员驾驶船舶将货物运往别处卖掉或者交换别的货物。加上船舶运输的货物都是大宗货物,价值很高,有的甚至超过船舶本身的价值(这点到今天也是这样),因此,一旦出现货损,承运人是赔不起的,承运人就成了弱势群体。为了保持承运人对航海贸易的积极性,人们创立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规定了赔偿的最高限额,只赔一部分,这就保护了承运人,保持了海商贸易的发展。

后来,航海贸易进一步发展,承运人和货主渐渐分离,航运成为一个独立的行业。经历过海上战争、工业革命和资本主义发展,英国等列强国家逐渐成为船东大国和船东强国,几乎垄断了海上货物承运,并制订了许多偏袒承运人的国际公约,如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等。这些规则一直沿用至今,谁都不想去改变。一是因为大家都已经习惯于这种规则;二是英国等老牌船东大国依然是国际上发达的国家,他们不愿意修改对自己有利的规则;三是司法实践中也越来越多的开始保护货主和租船人;四是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也已经成长为船东大国,为保护自己的利益,也不想修改现行的规则。

与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类似的制度还有,承运人免责制度、共同海损制度、船东互保协会制度等。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责任限额

根据《海商法》及其海商法赔偿限制的规定 他相关法规海商法赔偿限制的规定 的规定海商法赔偿限制的规定 ,海事赔偿限额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一)300总吨以上船舶海商法赔偿限制的规定 的赔偿限额

根据《海商法》第210条的规定海商法赔偿限制的规定 ,对于300总吨以上船舶,人身伤亡和非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按船舶总吨位分级计算。

1.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为:

(1)总吨位300吨至500吨的船舶,赔偿限额为333000计算单位;

(2)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前项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

501吨至3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500计算单位;

3001吨至3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333计算单位;

30001吨至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250计算单位;

超过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67计算单位。

(二)不满300总吨的船舶以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的赔偿限额

交通部《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1994年1月1日施行)对不满300总吨的船舶以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的赔偿限额作了如下规定:

1.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为:

(1)超过20总吨、21总吨以下的船舶,赔偿限额为54000计算单位;

(2)超过2l总吨的船舶,超过部分每吨增加1000计算单位。

2.非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为:

(1)超过20总吨、21总吨以下的船舶,赔偿限额为27500计算单位;

(2)超过21总吨的船舶,超过部分每吨增加500计算单位。

(3)从事中国港口之间货物运输或者沿海作业的船舶,不满300总吨的,其海事赔偿限额依照本规定所规定的赔偿限额的50%计算;300总吨以上的,其海事赔偿限额依照《海商法》第2lO条第1款规定的赔偿限额的50%计算。

(4)同一事故中的当事船舶的海事赔偿限额,有适用《海商法》第210条或者本规定的,其他当事船舶的海事赔偿限额应当同样适用。

(三)不以船舶进行救助作业或者在被救船舶上进行救助作业的救助人的赔偿限额

不以船舶进行救助作业或者在被救船舶上进行救助作业的救助人,其责任限额按照总吨位为l500吨的船舶计算。

(四)海上旅客运输的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制

根据《海商法》第211条规定,海上旅客运输的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制,按照46666计算单位乘以船舶证书载明的载客定额计算赔偿限额,但是最高不超过25000000计算单位。

(五)中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

交通部《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1994年1月1日施行)对中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作了如下规定:

1.旅客人身伤亡的,每名旅客不超过4万元人民币;

2.旅客自带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名旅客不超过800元人民币;

3.旅客车辆包括该车辆所载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一车辆不超过3200元人民币;

4.上述第2项和第3项以外的旅客其他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千克不超过20元人民币。

此外,该规定允许承运人和旅客以书面形式约定高于4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限额。同时又规定,海上旅客运输的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额,按照4万元人民币乘以船舶证书规定的载客定额计算赔偿限额,但是最高不超过2100万元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船舶多少吨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所适用海商法赔偿限制的规定 的船舶范围300总吨以上根据《海商法》第210条海商法赔偿限制的规定 的规定海商法赔偿限制的规定 ,对于300总吨以上船舶海商法赔偿限制的规定 ,人身伤亡和非人身伤亡海商法赔偿限制的规定 的赔偿限额按船舶总吨位分级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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