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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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828元/年×[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9860元/年×[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2021年江西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宜春市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130元/年×(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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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宜春市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宜春市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宜春市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造成财产损害的: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江西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明细表

法律分析宜春市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8元/年宜春市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3242元/年;3、城镇居民年消费性支出:19244元/年;4、农村居民年生活消费支出:9870元/年;1、医疗费:医疗费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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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8元/年;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3242元/年;3、城镇居民年消费性支出:19244元/年;4、农村居民年生活消费支出:9870元/年;1、医疗费:医疗费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2、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00元/天×住院天数;3、营养费:营养费:营养期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或鉴定机构意见宜春市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100元/天。4、后续治疗费: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鉴定机构意见确定。5、残疾赔偿金:(1)受害人在60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9860元/年×20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828元/年×20年×伤残赔偿指数;(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9860元/年×[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828元/年×[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9860元/年×5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828元/年×5年×伤残赔偿指数;6、误工费(时间、收入):误工时间:误工事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定鉴定机构意见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误工费的计算: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7、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计算参照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意见确定;8、被抚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2776元/年×(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130元/年×(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12776元/年×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5130元/年×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12776元/年×[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5130元/年×[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12776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5130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9、鉴定费:根据鉴定费票据确定;10、交通费和住宿费:交通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关凭据应当与就医时间、地点、人数、次数相符。住宿费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100元/天×住宿天数;11、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用具费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其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12、丧葬费:丧葬费:28735元;13.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623960元;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264840元;14、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交通事故人员受伤理赔标准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当中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要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第二十六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江西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明细表 交通事故人员受伤理赔标准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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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宜春市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的事件,赔偿金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宜春市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宜春市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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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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