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斯比规则承运人的责任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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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能对此加以限制,运输法规中的责任限制规定就形同虚设,为进一步强调承运人及其受雇人员享有该权利,《维斯比规则》第三条规定:“本公约规定的抗辩和责任限制,应适用于就运输合同涉及的有关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对承运人提出的任何诉讼,不论该诉讼是以合同为根据还是以侵权行为为根据,简述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国际多式联运公约、汉堡规则对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和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海牙规则对承运人的期间维斯比规则承运人的责任,为从货物装上船起至维斯比规则承运人的责任,卸完船为止的期间。
海牙维斯比规则下承运人主要义务

强调了承运人及其受雇人员的责任限制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涉讼多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而引起。但在有些国家承认双重诉讼的权利维斯比规则承运人的责任 ,即货主在其货物遭受损害时维斯比规则承运人的责任 ,可以以承运人违反运输合同或以其侵权为由向承运人起诉。在货主以侵权为由提出诉讼时,承运人便不能引用《海牙规则》中的免责和责任限制的规定。如果不能对此加以限制,运输法规中的责任限制规定就形同虚设,为进一步强调承运人及其受雇人员享有该权利,《维斯比规则》第三条规定:“本公约规定的抗辩和责任限制,应适用于就运输合同涉及的有关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对承运人提出的任何诉讼,不论该诉讼是以合同为根据还是以侵权行为为根据。”“如果诉讼是对承运人的受雇人员或代理人(该受雇人员或代理人不是独立订约人)提起的,该受雇人员或代理人也有权援引《海牙规则》规定的承运人的各项抗辩和责任限制。”“向承运人及其受雇人员或代理人索赔的数额,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本公约规定的赔偿限额。”根据以上规定,使得合同之诉和侵权之诉处于相同的地位:承运人的受雇人员或代理人也享有责任限制的权利。英国法院在审理“喜马拉雅”轮一案时,曾对承运人的受雇人员或代理人能否享受承运人所享受的权利作出否定的判决,认为承运人的受雇人员或代理人无权援引承运人与他人签订的合同中的条款。所以在此案后,承运人纷纷在提单上规定承运人的受雇人员或代理人可以援引承运人的免责或责任限制。人们称这一条款为“喜马拉雅条款”。显然《维斯比规则》的这一规定有利于保护船东的利益。

提高了承运人对货物损害赔偿的限额

《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对每件或每单位的货物损失的赔偿限额为100英镑,而《维斯比规则》第二条则规定,每件或每单位的赔偿限额提高到10000金法郎,同时还增加一项以受损货物毛重为标准的计算方法,即每公斤为30金法郎,以两者中较高者为准。采用的金法郎仍以金本位为基础,目的在于防止日后法郎纸币的贬值,一个金法郎是含金纯度为900/1000的黄金65.5毫克的单位。一旦法郎贬值,仍以上述的黄金含量为计算基础,在《威斯比规则》通过时,10000金法郎大约等于431英镑,与《海牙规则》规定的100英镑相比,这一赔偿限额显然是大大提高了。

这一规定不但提高了赔偿限额,而且创造了一项新的双重限额制度,不但维护了货主的利益,而且这种制度也为以后《汉堡规则》和维斯比规则承运人的责任 我国《海商法》所接受。

另外,该规则还规定了丧失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条件,即如经证实损失是由于承运人蓄意造成,或者知道很可能会造成这一损害而毫不在意的行为或不行为所引起,则承运人无权享受责任限制的权利。

简述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国际多式联运公约、汉堡规则对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和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

海牙规则对承运人的期间维斯比规则承运人的责任 ,为从货物装上船起至维斯比规则承运人的责任 ,卸完船为止的期间。赔偿责任退制维斯比规则承运人的责任 ,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在任何情况下每件或每单位不得超过100英镑。俺托越人交货前已就该货物的性质和价值提出声明,并已在提单上注明的,则不在此限。 维斯比规则 承运人责任期间为船到船,赔偿限额的规定为,制定双重限额,每件666.67SDRS,每公斤2SDRS 并以高者为准。 汉堡规则对承运人责任期间为港口到港口。赔偿限额为每件835SDRS,每公斤2.5,SD RS并以高者为准。 国际多式联运公约,对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从接收货物起,至交付货物止,承运人掌管货物的全部期间,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为每包或每一其他运货单位不超过920特别提款权,或毛重每公斤不超过2.75特别提款权,以较高者为准。

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的责任期限是多少?

由于提问并不明确,维斯比规则承运人的责任 我只能回答说,维斯比规则中承运人的责任期限参照海牙规则,应该是维斯比规则承运人的责任 :从船开航前起到开航时止。维斯比规则中的诉讼时效为一年。汉堡规则中承运人的责任期限为:从承运人接管货物时起到交付货物为止。

国际贸易并非维斯比规则承运人的责任 我的专业,维斯比规则承运人的责任 我仅凭常识和相关链接判断。以上仅供参考。

提单三大国际公约的主要内容及其区别?

一、承运人维斯比规则承运人的责任 的责任基础不同 《海牙规则》下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是“不完全过失责任”。 《维斯比规则》下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是“不完全过失责任”。 《汉堡规则》则对海牙规则进行维斯比规则承运人的责任 了全面彻底的修改采用维斯比规则承运人的责任 了推定过失责任与举责任相结合的完全过失责任制即完全过失责任。明显的扩大责任人的责任。

二、承运人的最高责任赔偿限额不同 《海牙规则》第四条规定船东或承运人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件或每单位100英镑或相当于100英镑的等值货币。 《维斯比规则》将最高赔偿金额提高为每件或每单位10000金法郎或按灭失或受损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30金法郎两者以较高金额的为准。同时明确一个金法郎是一个含有66.5毫克黄金纯度为千分之九百的单位。 《汉堡规则》再次将承运人的最高赔偿责任增加至每件或每货运单位835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SDR或称记帐单位或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两者以金额高的为准。

三、公约适用范围不同 《海牙规则》只适用于缔约国所签发的提单。这样如果当事各方没有事先约定那么对同一航运公司所经营的同一航线上来往不同的货物可能会出现有的适用《海牙规则》有的不能适用《海牙规则》的奇怪现象。 《维斯比规则》1任何缔约国签发的提单2从缔约国港口起运3提单中列有首要条款即当事人选择适用该公约。 《汉堡规则》则避免了这一缺憾。它不仅规定公约适用于两个不同缔约国间的所有海上运输合同而且规定①被告所在地②提单签发地③装货港④卸货港⑤运输合同指定地点五个地点之中任何一个在缔约国的都可以适用《汉堡规则》。

四、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不同 《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自货物装上船舶开始至卸离船舶为止的一段时间„„”有人称之为“钩至钩”。 《汉堡规则》则将责任期间扩大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从托运人或托运人的代理人手中接管货物时起至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或收货人的代理人时止包括装货港、运输途中、卸货港、集装箱堆场或集装箱货运站在内的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简称为“港到港”。

五、诉讼时效不同 《海牙规则》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一年后“„„在任何情况下承运人和船舶都被解除其对灭失或损害的一切责任„„”。一年时间对远洋运输的当事人特别是对要经过复杂索赔、理赔程序而后向承运人追偿的保险人来讲无疑过短。 《维斯比规则》规定诉讼时效经当事各方同意可以延长。并且在“„„一年期满之后只要是在受诉讼法院的法律准许期间之内便可向第三方提起索赔诉讼„„”但时间必须在 三个月以内。这样部分缓解了时效时间过短在实践中造成的困难。 《汉堡规则》一方面直接将诉讼时效延长至两年另一方面仍旧保留了《维斯比规则》90天追赔诉讼时效的规定。

六、 承运人免责事项发生变化。 依据《海牙规则》承运人可以按照其第4条规定的17项免责事项享受免责权利且仅明确了第17项“兜底条款”免责的举证责任。 《汉堡规则》 托运人索赔承运人需证明自己无过失或损失是由托运人造成的。

七、单件货物赔偿限制不同 《海牙规则》每件100英镑。 《维斯比规则》每件10000金法郎或每公斤30金法郎1979年改为每件666.67SDR或每公斤2SDR。 《汉堡规则》每件835SDR或每公斤2.5SDR赔付延迟交货的限额为运费的2.5倍但不超过应付运费的总额。

八、索赔通知 《海牙规则》非表面货损在货物交付后3日内提出。 《维斯比规则》非表面货损在货物交付后3日内提出。 《汉堡规则》非表面货损在货物交付后15日内提出。迟延交付应在60日内提出。

九、承运人的基本义务不同 《海牙规则》1船舶适航的义务2管货义务。 《维斯比规则》1船舶适航的义务2管货义务。 《汉堡规则》增加管船义务取消了航行过失免责。

综上所述可见《海商法》是根据中国国情和海上运输特点制定的一部特别民事法律。它以目前通行的国际公约为基础吸收体现国际惯例的民间规则借鉴有广泛影响的标准合同成为具有很强国际性的一部国内法。它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健全和完善我国的海商法律制度维护中外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促进海上运输事业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在承运人的责任上有何区别

从《海牙规则》到《汉堡规则》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在内容上发生了质的变化维斯比规则承运人的责任 ,对当事各方利益的保护更加合理维斯比规则承运人的责任 ,也适应了不断发展的航运技术的要求。总的来讲维斯比规则承运人的责任 ,这三个国际公约实质上的区别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不同

 二、承运人的最高责任赔偿限额不同

三、对货物的定义不同

 四、公约适范围不同

五、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不同用

六、诉讼时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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