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未休年假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规定和上级会议精神事业单位未休年假补偿标准 ,因工作需要未享受带薪年休假、或已享受带薪年休假但当年因工作需要加班应补休而未补休累计天数大于等于休假天数事业单位未休年假补偿标准 的,可以按规定全额发放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事业单位未休年假补偿标准 ;当年加班应补休天数少于休假天数的,相应扣减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已享受带薪年休假,但没有加班应补休而未补休天数抵扣的,不能发放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发放未休年休假补贴需填写《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审核登记表》,并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但是,若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年休假未休公司应补偿几倍工资年休假未休公司应补偿三倍工资事业单位未休年假补偿标准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事业单位未休年假补偿标准 的事业单位未休年假补偿标准 ,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事业单位未休年假补偿标准 的事业单位未休年假补偿标准 ,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法律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应休未休年休假补贴政策员工未休年休假事业单位未休年假补偿标准 ,单位需要发放补贴,年假,指给职工一年一次的假期。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员工欲享有年休假,即其需要满足连续工作12个月条件,若员工跳槽进入新单位的时间与自原单位离职的时间中间不连续,则不可享有年休假。当然,
若员工在离职前已经在原单位休完年休假,则在新单位自然丧失了年休假的条件。为了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责任,建议用人单位完善年休假通知制度。可以在员工手册中规定,年休假由员工本人提出申请,再由单位进行审核批准,
那样一方面减少单位统一安排的麻烦?
降低管理成本,另一方面也可以顾忌劳动者的不同需求。同时,用人单位应注意在一个年度将结束之时,应当对所有在职员工的年休假进行统一核查,对在该年度内未满年休假的员工进行年休假的安排,如员工本人不愿意,应当由员工提交书面材料,否则单位就应该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折算工资报酬。
总结“年休假没有休应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应支付工资报酬,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未休年假补偿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事业单位未休年假补偿标准 :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如果可以领取末休年假补贴,怎么计算应拿多少?未休年休假补贴是指应当休但没有休假所应领取的工资报酬事业单位未休年假补偿标准 ,但并不是不休年休假就可以领取事业单位未休年假补偿标准 ,还应该满足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事业单位未休年假补偿标准 :
第一、必须是因工作原因当年不能安排休假;
第二、在下一年度安排补休事业单位未休年假补偿标准 ,还是因工作原因不能安排休假;
第三、全年累计请事假不能超过应休年休假天数。
满足以上条件之后,可以在下一年申请未休年休假补贴,并且要在单位进行公示。
以机关事业单位为例。未休年休假补贴按照以下计算办法确定:
机关工作人员未休年休假补贴=(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261天*未休假天数*2(正常工资收入已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休年休假补贴=(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261天*未休假天数*2(正常工资收入已发放)。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包括住房补贴和公务交通补贴等。
应休年休假天数是按照工龄来确定,其中,工龄在1-10年(不含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工龄在10-20年的(不含20年),年休假为10天;工龄在20年以上的,年休假为15天。年休假为工作日,不包含节假日,可在一年内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
假设某工作人员可计算未休年休假补贴的工资年收入为60000元,应休未休年假天数为10天,则未休年休假补贴=60000/261*10*2=4598元;假设某工作人员可计算未休年休假补贴的工资年收入为80000元,应休未休年假天数为15天,则未休年休假补贴=80000/261*15*2=9195元。
不仅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也是可以享受年休假的,只不过企业执行起来较为困难,能发放年休假补贴的更是少之又少!
年休假未休的补偿标准是什么年休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休息权利事业单位未休年假补偿标准 ,因此职工未休是规定要补偿的,那补偿的标准是什么呢?以下是事业单位未休年假补偿标准 我为事业单位未休年假补偿标准 你整理的年休假未休的补偿标准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年休假未休的补偿标准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事业单位未休年假补偿标准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年休假未休的规定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该《条例》第7条又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由劳动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工信息管理制度,依法建立职工名册、工资表,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妥善保管涉及职工工作年限方面的原始凭证。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当年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不能全部休完年休假的,经征求职工本人意见后,用人单位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补休未休完的部分年休假。
职工因劳动合同期满或解除劳动关系离开单位时未享受年休假待遇的,用人单位可以将职工的劳动合同顺延至职工休完年休假,待职工休完年休假后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手续。职工在不同单位之间不得重复享受年休假待遇。用人单位在终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证明书中载明职工享受年休假的情况,并将一份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证明书存入职工档案。
经依法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适用未休年休假需支付3倍工资的规定,但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工的工作量和工作业绩科学合理地确定职工的劳动报酬。实行年薪制的人员可以由用人单位依法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此外,非全日制用工不享受职工带薪年休假待遇。
劳动者工作满一定的年限,就有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权利,您可以自己核对是否符合休假的资格,如果您明明符合休假资格而单位不让休年假,那您就有权向单位索要相应的补偿,此外您还可以追究单位的法律责任。
年休假规定多少天
员工如果连续工作满十二个月以上的,享受年休假。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其中 “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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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不休补偿的规定是什么劳动者工作满一定的年限事业单位未休年假补偿标准 ,就能休年假,那年假不休怎么补偿的?职工的年假是怎么规定? 以下是我为事业单位未休年假补偿标准 你整理的年假不休补偿的规定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年假不休补偿的规定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该《条例》第7条又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由劳动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工信息管理制度,依法建立职工名册、工资表,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妥善保管涉及职工工作年限方面的原始凭证。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当年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不能全部休完年休假的,经征求职工本人意见后,用人单位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补休未休完的部分年休假。
职工因劳动合同期满或解除劳动关系离开单位时未享受年休假待遇的,用人单位可以将职工的劳动合同顺延至职工休完年休假,待职工休完年休假后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手续。职工在不同单位之间不得重复享受年休假待遇。用人单位在终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证明书中载明职工享受年休假的情况,并将一份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证明书存入职工档案。
经依法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适用未休年休假需支付3倍工资的规定,但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工的工作量和工作业绩科学合理地确定职工的劳动报酬。实行年薪制的人员可以由用人单位依法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此外,非全日制用工不享受职工带薪年休假待遇。
辞职年假未休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1、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2、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3、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职工年假的申请规定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 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 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按照国家有关职工年休假制度的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即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对于从其他单位新进入现用人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指该职工在原单位与现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
对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 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复函》也特别作了明确说明: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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