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依据 的依据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规定伤残划分依据为:(1)一级伤残: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意识消失;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2)二级伤残: a日常生活需要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依据是什么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依据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规定伤残划分依据为:
(1)一级伤残: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意识消失;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2)二级伤残: 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不能工作; 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三级伤残: a不能完全独立生活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依据 ,需经常有人监护; b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明显职业受限;d社会交往困难。
(4)四级伤残: 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依据 ,间或需要帮助; b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c职业种类受限;d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5)五级伤残: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b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社会交往贫乏。
(6)六级伤残: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b各种活动降低;c不能胜任原工作;d社会交往狭窄。
(7)七级伤残: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b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c不能从事复杂工作;d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8)八级伤残: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b远距离活动受限;c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 d社会交往受约束。
(9)九级伤残: a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b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0)十级伤残: a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第五十四条 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由鉴定人签名,鉴定意见还应当加盖机构印章。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
(二)委托日期和事项;
(三)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检验、鉴定的时间;
(五)依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证明过程。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附有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最佳时间
伤残鉴定的时效必须等到“医疗终结”方能进行,即被保险人出险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和功能锻炼后,其功能恢复到一定的程度处于稳定状态,此时才能准确评定伤残的程度。 通常鉴定时效为出险后3-6个月,为有利被保险人考虑,最长不超过6个月。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四条 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由鉴定人签名,鉴定意见还应当加盖机构印章。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
(二)委托日期和事项;
(三)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检验、鉴定的时间;
(五)依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证明过程。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附有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依据是什么 @2019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法律分析】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评定标准:
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1、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依据 ;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依据 ;
c. 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1]
2、评定标准:
4.10.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神经功能障碍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依据 ,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 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 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d. 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 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f. 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g.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h. 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i. 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j. 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10.2 头面部损伤致:
a. 一眼低视力1级;
b. 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c.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d. 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e. 眼内异物存留;
f.外伤性白内障;
g.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h.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i.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j.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k. 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 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m. 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 鼻尖缺失(或畸形);
o.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p. 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
q. 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
r. 颅骨缺损4cm2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cm2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s.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4.10.3 脊柱损伤致:
a.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 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c. 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4.10.4 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 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 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2以上。
4.10.5 胸部损伤致:
a.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 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c. 肺破裂修补;
d. 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法律依据】:《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鉴定时机
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应参照什么标准鉴定伤残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可以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必须等伤者康复后才可以评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依据 的。交通事故伤残伤残鉴定是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依据 ,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的过程。伤残等级从一级到十级。各有不同的标准。造成人身损害的要求进行人身损害赔偿。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依据 ,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依据 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交通事故鉴定伤残标准是什么解答交通事故鉴定伤残标准:(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情况;(2)头部以及脸部具体受伤情况(严重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依据 的有眼球缺失、畸形、致盲等);(3)脊柱胸段的受伤、愈合及呼吸系统的具体情况;(4)颈部具体受伤情况(是否愈合畸形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依据 ,是否影响呼吸功能);(5)腹部具体受伤情况;(6)盆骨部分具体受伤情况等。法律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一级5.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2)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依据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5.1.2颈部及胸部损伤1)心功能不全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依据 ,心功能Ⅳ级;2)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Ⅲ级;3)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Ⅲ级;4)心肺联合移植术后;5)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极重度)。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标准是什么解答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是在客观检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依据 的基础上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依据 ,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依据 的过程。伤残等级从一级到十级,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必须等伤者康复后才可以评定。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依据 的伤残状况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依据 ,可以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依据 ,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依据 ,每级相差10%。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4.4 致残等级划分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4.5 判断依据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