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岁工伤植物人赔偿300万
植物人属于一级伤残55岁工伤植物人赔偿300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55岁工伤植物人赔偿300万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55岁工伤植物人赔偿300万 ,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55岁工伤植物人赔偿300万 ,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二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
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55岁工伤植物人赔偿300万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就是说,植物人是一级伤残,比起死亡赔偿复杂一些,应当一次性赔偿当地最低工资×20年×90%,还有医疗费,精神抚慰费、护理费。如果还有被赡养人、抚养人的话,还应承担。被赡养人到80周岁,被抚养人到18周岁。主要就是这些。肇事者全责的话,总赔偿差不多是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
工伤成植物人赔偿多少【法律分析】
因工致残应先鉴定55岁工伤植物人赔偿300万 ,确定为植物人可以按照一级工伤要求公司进行相应55岁工伤植物人赔偿300万 的补偿。一级工伤公司应一次性支付住院费55岁工伤植物人赔偿300万 ,医疗费,护理费等27个月55岁工伤植物人赔偿300万 的职工工资作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同时每个月应支付职工工资百分之九十的费用作为伤残津贴,一直到职工去世。同时应该支付职工工资百分之六十的费用作为护理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植物人工伤赔偿标准工伤 致植物人赔偿的具体细节各地都有不同的标准55岁工伤植物人赔偿300万 ,大体如下55岁工伤植物人赔偿300万 : 一、一至四级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 伤残 的55岁工伤植物人赔偿300万 ,保留 劳动关系 55岁工伤植物人赔偿300万 ,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55岁工伤植物人赔偿300万 : 1.从 工伤保险 基金按 伤残等级 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 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伤残津贴 ,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 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 退休年龄 并办理 退休 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 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 医疗保险 费。 二、五至六级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 六级伤残 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 社会保险 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七至十级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 十级伤残 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 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 聘用合同 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年满55岁后的赔偿标准意外工伤赔偿标准
意外发生工伤55岁工伤植物人赔偿300万 ,一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55岁工伤植物人赔偿300万 ,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以上情形发生后,按正常的工伤赔偿标准执行。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省份不同标准不同。参考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