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关闭矿山补偿
因政策性关停矿山的政策性关闭矿山补偿 ,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补偿。首先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来确定补偿政策性关闭矿山补偿 ,如果上述文件中没有补偿标准的政策性关闭矿山补偿 ,则应当按照企业实际投入的损失来确定补偿数额。
矿山关停后的工伤赔偿怎么办?
按流程先申请工伤认定,赔偿金额只有等鉴定等级后才能最终确定。
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般设立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工伤报告程序;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了工伤保险的才有这个程序。
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
2、工伤认定程序;
用人单位书面认可为工伤的,又没有投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可以不走这一程序。
3、工伤鉴定程序;
4、协商赔偿程序;
5、劳动仲裁程序;
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不了的,则可以依据劳动仲裁法规提起仲裁程序。
6、法院审理程序;
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7、执行程序;
仲裁或者判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支付赔偿费的,则可以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执行局提起执行申请,由法院执行。
8、申诉程序;
对生效判决不服的,则可以申请启动再审程序。
总结政策性关闭矿山补偿 :因政策性关停矿山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给予一定量的补偿。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对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的补偿标准未作规定的,一般在实际损失范围内确定补偿数额政策性关闭矿山补偿 ;行政许可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一般按照实际投入的损失确定补偿数额。
煤矿被政策性关闭职工该得到什么补偿偿1、偿还拖欠政策性关闭矿山补偿 的各类工资津贴福利政策性关闭矿山补偿 ,以及劳保待遇,另外别忘了还有需要缴纳各种工伤保险、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医疗保险(一直缴纳到政策性关闭矿山补偿 你们关闭期),如果未缴纳,必须补缴,这是国家规定强制性缴纳政策性关闭矿山补偿 的,也是个人政策性关闭矿山补偿 的权益。
2、根据你在矿工龄,每满1年补偿1个月在岗工资,也就是如果截止今年(最后一年不满一年也按照1年算)你已经干了10年,则一次性补偿10个月工资给你。这个是硬性规定,没有商量的余地。
3、根据当地政策,一次性补偿遣散费(含搬家费、误工费等等),这个额度需当地遣散机构确定,一般按照人头定,5000-2万幅度。
4、具体请咨询当地煤管局及劳动保障部门。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矿产开发管控保护生态环境的决定一、矿产开发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应当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政策性关闭矿山补偿 ,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生态优先、保护资源,统一规划、综合治理,节约集约、绿色发展政策性关闭矿山补偿 的原则,促进矿产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减少对生态环境政策性关闭矿山补偿 的破坏和扰动。二、强化矿产开发源头管控。严格矿产开发项目审批,实施矿产开发综合论证制度。新建矿产开发项目,应当由设区政策性关闭矿山补偿 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和群众代表对矿产资源利用效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影响、水资源节约利用、水土流失防治及生态恢复成本等进行综合论证。除法律规定由国务院主管部门行使审批权限的外,新建矿产开发项目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同意。
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遗迹保护区等各类保护地,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范围内、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内、铁路高速公路国道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新建固体矿产开发项目,已有的应当有序退出。严格控制燕山—太行山生态涵养区、张家口—承德坝上高原生态功能区、国家公益林等重点林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固体矿产开发。三、发挥规划约束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矿产资源规划时,实行矿山开发总量控制、减量化管理,防止和解决开发布局分散、生态环境损害、资源利用粗放等问题。严格矿产资源规划审批程序,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四、严格依法执行国家、省矿山关闭退出规定。对安全生产和环保限期整改不达标、越界开采拒不退回的矿山,依法关闭政策性关闭矿山补偿 ;对属于国家和本省产业政策淘汰类、位于“四区一线”无法避让、资源枯竭和已注销采矿许可证、列入煤炭去产能关闭退出计划的矿山,限期关闭退出。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矿山退出补偿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对政策性强制关闭矿山退还有关费用,给予适当补偿。应当逐级压实责任,做好关闭取缔矿山职工安置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五、从严执行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和本省产业、环保、安全、水土保持、资源利用等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督促企业依法开采、规范开采、环保开采、安全开采。对不达标的,依法限制生产、停产整治、限期整改,经限产、整治、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责令关闭或者退出。六、持续推进矿山整合重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导,鼓励实力雄厚、技术先进的大型企业,对开采同一矿体、有多个采矿权人的密集小矿,紧邻大中型矿山的小矿和无力进行环保、安全、技术装备改造提升的矿山进行整合重组,提升矿山履行责任义务能力,开采方法、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达到行业先进水平,露天矿山应达到大中型矿山标准。整合重组后的矿山明确主体后,按已建矿山办理相关手续。七、严格控制露天矿山开采。重点区域原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确需建设的,应当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规划和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等要求。已有露天矿山应当通过资源整合压减总体露天开采面积。办理采矿权延续手续的,应当由省自然资源部门征求省生态环境、省应急管理部门意见。鼓励、推动露天转地下开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露天矿山转地下开采进行排查、论证,具备地下开采条件的限期转地下开采。
除按照矿产资源规划设定的建筑石料集中开采区外,禁止新建建筑石料露天矿山项目。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矿山应当按照国家绿色矿山建设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生产矿山应当按照国家绿色矿山建设规范要求加快升级改造。支持推进国家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九、推进矿山生态修复治理。矿山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水土保持方案,严格履行责任义务,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矿山企业的生态修复义务不因矿业权的灭失而免除。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追查废弃矿山的原矿业权人,依法明确其治理责任。对确认责任主体灭失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治理修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策引导,采取矿山土地综合修复利用、差别化土地供应、盘活矿山存量建设用地、综合利用废弃土石料等手段,吸引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参与矿山综合治理。
矿产资源补偿费什么时候开始停止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政策性关闭矿山补偿 的停止收取时间: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的相关规定政策性关闭矿山补偿 ,从2016年7月1日起政策性关闭矿山补偿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费率为0政策性关闭矿山补偿 ,即不再征收补偿费,而是改收资源税。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减免优惠:
1、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地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1)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的。
(2)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开采已关闭矿山的非保安残留矿体的。
2.采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地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1)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
(2)开采末达到工业品位的或者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的。
(3)依法开采水体下、建筑物下、交通要道下的矿产资源的。
(4)由于执行国家定价而形成政策性亏损的。
3.外国企业及其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代表处投资开采回收非油气矿产资源主矿种之外的共、伴生矿的,享受减半缴纳共、伴生矿产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政策政策性关闭矿山补偿 ;利用尾矿的,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用先进技术使国内现有技术难以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得到开发利用的,享受减半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3年的政策。
4.外国企业及其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代表处与中方探矿权人及采矿权人合作进行非油气矿产资源勘查与开采,通过技术投入使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高于国内同类企业水平的,享受减半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3年。对高于国内同类企业水平多开采出的矿产品部分,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5.外国企业及其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代表处到西部地区投资开采《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非油气矿产资源的,享受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5年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