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院休养三个月给不给营养费
有医嘱出院休养三个月给不给营养费 的出院休养三个月给不给营养费 ,在康复期间产生出院休养三个月给不给营养费 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出院休养三个月给不给营养费 ,保险公司也是要赔偿的。交通事故人伤案件中,伤者的医疗完结是指伤者从救治到康复的过程。
遵照医嘱进行康复的,产生的必要支出,保险公司应当赔付,当然赔付标准和在医院的可能有所差异。
您好 我咨询下营养费怎么算的,出院在家休养三个月,每个月平均要二千买东西补。发的钱是对方出吗?营养费按照当地标准出院休养三个月给不给营养费 ,上海的标准为20-40元每天出院休养三个月给不给营养费 ,仅供参考。
我工伤出院几个月要修养,请问工资生活费营养费怎么算?工伤期间是没有营养费出院休养三个月给不给营养费 的出院休养三个月给不给营养费 ,但是有住院期间出院休养三个月给不给营养费 的生活费,有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赔偿项目是根据《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出院休养三个月给不给营养费 :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出院休养三个月给不给营养费 :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你好,请问出院医嘱写的卧床休息三个月,陪护二人,可以主张三个月的护理费吗?全休和卧床休息什么区别?需要通过伤残鉴定而决定是否能主张3个月的护理费出院休养三个月给不给营养费 ,可以协商,也可以起诉,全休,是比较轻的一种状态,可以适当参与生活劳作,以不感疲劳为宜。卧床就比较严重出院休养三个月给不给营养费 了,是生活不能自理的状态,需要身旁有人照顾生活起居。
法律分析
护理费是指生活需要特殊照顾或无法自理的人,如住院病人,或在家因疾病日常生活不便,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护理费分为三类出院休养三个月给不给营养费 :① 是受害人在治疗期间,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② 是受害人在伤情治愈后的康复期间,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③ 是受害人因残疾而永久性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他人的长期持续帮助而支出的护理费。注:在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医院统一安排的护士护理的费用,因为已纳入医疗费的范围,因而不应列入护理费。1、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①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②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无论受害人是否实际支付给护理人员以报酬,均统一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③ 受害人雇佣护工的,其计算方法与第二种情形相同。2.护理人数①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② 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多于一人,具体可以参照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确定护理人员人数。3.护理期限① 一般原则,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②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是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交通肇事受伤者出院后在家休养有营养费、护理费等赔偿吗?谢谢护理费是指道路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住院期间,由于身体健康等原因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都有一定程度出院休养三个月给不给营养费 的降低,需要家人或者其他亲属的陪同和护理,并由相关事故责任人根据一定的标准予以赔偿的费用。出院后确实需要护理的话,还是可以计算护理费的,护理期限、护理依赖程度要由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才能确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当事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当事人出院后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仍需继续护理的,必须由该医疗机构出具医嘱证明或诊断书确定护理时间和护理人数。时间超过3个月仍需护理依赖的,应申请鉴(评)定机构对当事人是否需要护理进行确定。当事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当事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法律依据出院休养三个月给不给营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