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最后一个月告知裁员
职工哺乳期用单位依照《劳合同》第四十条规定裁员 用单位违解除或者终止劳合同劳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合同用单位应继续履行哺乳期最后一个月告知裁员 ;劳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合同或者劳合同已经能继续履行用单位应依照经济补偿标准二倍向劳者支付赔偿金 《劳合同》 第四十二条 劳者列情形用单位依照本第四十条、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合同哺乳期最后一个月告知裁员 : ()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诊断或者医观察期间哺乳期最后一个月告知裁员 ; (二)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工负伤并确认丧失或者部丧失劳能力; (三)患病或者非工负伤规定医疗期内; (四)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 (五)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且距定退休龄足五; (六)律、行政规规定其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者本单位工作限每满支付月工资标准向劳者支付六月满按计算;满六月向劳者支付半月工资经济补偿 劳者月工资高于用单位所直辖市、设区市级民政府公布本区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限高超十二 本条所称月工资指劳者劳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月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单位违反本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合同劳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合同用单位应继续履行;劳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合同或者劳合同已经能继续履行用单位应依照本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
哺乳期刚过,公司通知裁员,我的赔偿是n+1补偿吗已经过哺乳期最后一个月告知裁员 了哺乳期哺乳期最后一个月告知裁员 ,即和普通员工一视同仁哺乳期最后一个月告知裁员 ,通知裁员是即时性哺乳期最后一个月告知裁员 的,那么是N+1,现在通知,1个月后裁员的,那么就是N
哺乳期满马上裁员,该怎么办员工哺乳期满后哺乳期最后一个月告知裁员 ,用人单位是可以裁员哺乳期最后一个月告知裁员 的哺乳期最后一个月告知裁员 ,但是裁员哺乳期最后一个月告知裁员 的程序必须要合法,且需要给予员工一年一个月哺乳期最后一个月告知裁员 的经济补偿金。
哺乳期刚结束被裁员 如何赔偿女职工在哺乳期哺乳期最后一个月告知裁员 的哺乳期最后一个月告知裁员 ,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哺乳期最后一个月告知裁员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哺乳期最后一个月告知裁员 ,也是不允许被裁员的。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哺乳期最后一个月告知裁员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哺乳期裁员赔偿标准哺乳期裁员赔偿标准等于工作年限乘以离职前12月哺乳期最后一个月告知裁员 的平均工资乘以2倍。通知裁员时间和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的时间未达到一个月的哺乳期最后一个月告知裁员 ,还应当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哺乳期最后一个月告知裁员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哺乳期被裁员如何补偿哺乳期被裁员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哺乳期最后一个月告知裁员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双倍赔偿金哺乳期最后一个月告知裁员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哺乳期最后一个月告知裁员 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哺乳期最后一个月告知裁员 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哺乳期最后一个月告知裁员 :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