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2018年论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新增加的内容。该制度包括“认罪”和“认罚”两个方面:所谓“认罪”论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论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所谓“认罚”论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确表示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给予的刑罚。因此论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对于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从实体上、程序上依法从宽处理。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论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论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愿意接受处罚的论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法律分析论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怎么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论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即是对认罪认罚案件依法从简、从快、从宽处理论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并将速裁程序纳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继续试点,速裁程序适用范围从原来论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的一年有期徒刑刑期以下刑罚的部分案件,扩大到三年刑期以下的各类案件。
根据《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第一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四条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坚持下列原则论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结合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从宽以及从宽幅度,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确保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坚持罪责刑相适应,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依照法律规定提出量刑建议,准确裁量刑罚,确保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坚持证据裁判,依照法律规定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证据。
认罪认罚从宽法律适用解读法律分析论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论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是指对自愿认罪和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实体和程序上予以从宽处理的制度。
(一)认罪的认定
“认罪”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审查:
1.认罪必须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自愿”从文义上理解,是指主体基于自由意志,在没有受到外界强迫、威胁、欺骗、引诱下的自主语言表达或思维表现。
2.认罪必须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是对认罪的实质要求。认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刑法》关于自首、坦白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予以把握。
(二)认罚的认定
《刑事诉讼法》将“认罚”界定为愿意接受处罚,有助于消弭认罪认罚从宽不适用于侦查阶段的误解,有助于鼓励真正的犯罪嫌疑人尽早认罪,减少对抗,从而充分发挥认罪认罚在审前程序中的分流作用。
(三)认罪认罚与从宽处理的把握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必须同时具备“认罪”和“认罚”两个情节,“认罪”不“认罚”的,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
1.认罪认罚从宽已经成为诉讼法的重要原则,意味着认罪认罚已经成为法定的从宽情节,量刑时应予考量,从宽处理不再是可有可无。
2.从宽处理必须是依法从宽,而不是法外从宽。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分别适用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真诚悔罪认罚、取得谅解和解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量刑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依法决定是否从宽、从宽多少,特别是减轻、免除处罚,必须于法有据。
3.要区分情形,适度从宽。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从宽以及从宽的幅度,应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依法确定是否从宽以及从宽幅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