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交通事故10级案例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江苏省关于交通事故10级案例 ,在江苏省因交通事故导致十级伤残的,主要包括以下赔偿项目:
1、医疗费江苏省关于交通事故10级案例 ;
2、误工费;
3、护理费;
4、交通费;
5、住宿费;
6、住院伙食补助费;
7、营养费;
8、康复费;
9、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计算方法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赔偿系数(十级为10%);
10、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11、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12、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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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1,2,3,4,5,6,7,8,9,10,各级伤残赔偿是多少交通事故中伤残等级赔偿的计算方法
伤残赔偿金计算方法
伤残赔偿金的计算公式为江苏省关于交通事故10级案例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1)60周岁以下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20年。
(2)60周岁—75周岁之间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20-(实际年龄-60)]。
(3)75周岁以上人员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5年。
上述公式中的伤残系数是如果确定的呢?
伤残系数,伤情评定为一级伤残的,按全额赔偿,即100%江苏省关于交通事故10级案例 ;二至十级的,则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系数计算,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附录B的方法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8667-2002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附录B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
B.1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是按伤者的伤残赔偿计算方法加以计算。
B.2 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
根据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等,有下式:
式中: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元;
Ct――伤残赔偿总额,元;
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
Ih ――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10% ;
B.3 伤残赔偿指数
伤残赔偿指数是指伤残者应当得到伤残赔偿的比例。B.2中的伤残赔偿指数是按本标准3.6条规定,以伤残者的伤残程度比例作为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比例。
3.6 赔偿等级划分
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一级(100%)到第十级(10%),每级相差10%
伤残等级具体等级对应的赔偿比例(即伤残赔偿指数)为:
一级 100%;二级 90%;三级 80%;四级 70%;五级 60%;六级 50%;七级 40%;八级 30%;九级 20%;十级 10%
其中一级伤残等于或者类似于死亡,所获得的赔偿额即为死亡赔偿金。根据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注,按20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对于上述B2中计算公式可表述为:
实际赔偿额=残疾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几个伤残等级中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残疾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
这里的”伤残赔偿总数"就是上面提到的死亡赔偿金,这个死亡赔偿金需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居民(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以及不同年龄来计算确定.
“赔偿责任系数”指交通事故中事故责任方应承担责任的比例,如对方全责为100%,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
第十一条:对于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的赔偿部分,由交通事故当事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的对定,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除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以外,一般可根据公安机关交通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来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并参照下列比例承担:
1、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5、无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6、属于交通以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应根据《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视具体情形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
7、属于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二)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应当按照下列比例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
1、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至90%;
2、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至70%;
3、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30%至40%;
4、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0%至30%。
属于交通以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或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几个伤残等级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是指在几个伤残等级中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如一个九级,两个十级,则其中最高的等级为九级,伤残赔偿指数为20%.
根据B.2中的计算公式,在存在几个伤残等级的情况下,只计算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其江苏省关于交通事故10级案例 他的伤残等级不再计算相应的伤残赔偿指数.而是按照附加指数计算,因此,几个伤残等级合并的伤残赔偿指数并不是将几个伤残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简单的叠加,如,若存在两个十级,不是简单的确定为10%*2=20%.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公式中的Ia,是指在有多个伤残等级时,由于只计算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其他的伤残等级不再计算相应的伤残赔偿指数,而是每增加一处伤残按另外的赔偿比例计算,该赔偿时附加计算的,因此被称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用百分比表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的取值范围为0≤Ia≤10,也就是说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必须小于等于10%。存在一级伤残的,其他等级被吸收,不计算伤残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与伤残赔偿指数不同,对伤残赔偿指数上述标准有明确规定,不同伤残等级有相对应比例(指数)。而对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则没有具体规定,不同伤残等级没有对应比例(指数),对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如何取值,各地做法不一,有的是在取值范围内由法官自由裁量,有的是五级以下一个固定值,五级以上一个固定值,Ia 的合理取值应为:二级为10%,三级为9%,四级为8%,五级为7%,六级为6%,七级为5%,八级为4%,九级为3%,十级为2%。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按不同的方法取值,最终的结果差异会很大,如同样一个九级,两个十级如果按十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为2%计算,总的赔偿指数为20%+2%+2%=24%;如果按十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为5%计算,则总的赔偿指数为20%+5%+5%=30%,前后相差6%;如果按十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为10%计算,则总的赔偿指数为20%+10%+10%=40%,这个和上述三个伤残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的简单叠加的结果一样,显然,这个取值是不合理的
江苏省苏州交通事故9级和10级伤残赔偿标准十级残疾赔偿金=城镇标准江苏省关于交通事故10级案例 :7.3万元。农村标准江苏省关于交通事故10级案例 :1.87万元。
车祸9级伤残赔偿明细: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及其他(化验费、检查费等),医疗费江苏省关于交通事故10级案例 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江苏省关于交通事故10级案例 的数额确定。
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扩展资料: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注意事项: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三条、三十七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鉴定为九级伤残的,享有以下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所在省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3、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医疗器械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
4、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同命同价 宿迁首次适用人身损害统一赔偿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伤保险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江苏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11月起实施
交通事故江苏盐城10级伤残鉴定标准4 伤残等级
4.1Ⅰ级伤残
4.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江苏省关于交通事故10级案例 :
a) 植物状态;
b) 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江苏省关于交通事故10级案例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c)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4.1.2头面部损伤致江苏省关于交通事故10级案例 :
a) 双侧眼球缺失;
b)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4.1.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1.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4.1.5胸部损伤致江苏省关于交通事故10级案例 :
a) 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b) 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1.6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4.1.7肢体损伤致:
a)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d)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e)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f) 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4.1.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4.2 Ⅱ级伤残
4.2.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b) 完全性失语;
c) 双眼盲目5级;
d)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e) 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4.2.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c) 双眼盲目5级;
d)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碍障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e) 全面部瘢痕形成。
4.2.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4.2.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4.2.5 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2.6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2.7 肢体损伤致:
a)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c) 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4.2.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4.3 Ⅲ级伤残
4.3.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 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c) 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d) 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e)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f) 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
g) 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3.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
c) 双眼盲目4级以上;
d) 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e)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4枚以上;
f)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g)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h)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i) 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4.3.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4.3.4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b) 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4.3.5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Ⅰ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3.6 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
b) 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3.7 盆部损伤致:
a) 女性双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b) 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3.8会阴部损伤致双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4.3.9肢体损伤致:
a)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d) 一肢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丧失功能50%以上。
4.3.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10级能赔多少钱江苏省关于交通事故10级案例 你好江苏省关于交通事故10级案例 ,需要根据伤者户口性质以及当地赔偿标准、伤者年龄等综合计算江苏省关于交通事故10级案例 ,江苏地区一般是7万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