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
行政处罚在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 ,由违法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 ,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法律分析】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原则上,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 ;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处罚的管辖是指什么?一、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 的 管辖 是指什么?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 的管辖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一)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在实施行政处罚方面的分工。根据行政违法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及应给予的行政处罚等的不同,行政机关依级别的高低分别行使行政处罚的 管辖权 。 (二) 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因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罚管辖权问题发生争议时,由有权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某个行政机关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管辖、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 》第21条规定:“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这里的“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就是有权进行指定的机关,它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上一级行政机关。因为指定管辖实质上是行政机关依行政领导权所做出的一种决定,在两个涉及管辖争议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领导同属于一个行政机关时,由该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指定是没有问题的,但当两个行政机关的上一级领导不是同一行政机关时,上一级行政机关显然无权对此作出决定,就必须由对两个行政机关都有行政领导权的行政机关做出决定,这也就是“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三)职能管辖 职能管辖是指行政机关依据各自不同的行政管理职能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所作的分工。违反了哪个方面的行政管理事项,就应当由对该行政管理事项享有管理权和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查处,这是行政管理专业化的要求。 (四)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种职能的行政机关之间在实施行政处罚方面的地域分工。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这是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 以违法行为发生地作为确定行政机关管辖的基础,操作起来比较简便,容易判知。对于违法行为有连续性或呈持续状态的,那么每一个阶段所经过的地域,均可视为违法行为的发生地,各该地域的行政机关都可依法行使行政处罚的管辖权。 行政处罚程序的管辖范围 第五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法律、行政 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县(区)、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职权管辖应当由自己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及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权限,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 第八条 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第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 立案 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第十条 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移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二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将案件移交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案件属重大、疑难案件,或者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办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管辖。 第十三条 报请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管辖权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确定案件的管辖机关。 第十四条 跨行政区域的行政处罚案件,共同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做好协调工作。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异地办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案件。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属于其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 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因此,行政处罚的管辖范围,一般分为四大类,即:级别管辖、指定管辖、职能管辖和地域管辖。每一种管辖都有着自己单独的应用范围以及相关解释说明。只有分清楚具体状况,才能灵活运用管辖范围,处理好事情。国家的相关机关部门,也对管辖范围有着详细的条文解释。
行政管辖行政处罚的管辖主要分为以下几种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 :(一)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在实施行政处罚方面的分工。根据行政违法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及应给予的行政处罚等的不同,行政机关依级别的高低分别行使行政处罚的管辖权。(二)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因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罚管辖权问题发生争议时,由有权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某个行政机关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管辖、实施行政处罚。(三)职能管辖职能管辖是指行政机关依据各自不同的行政管理职能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所作的分工。(四)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同种职能的行政机关之间在实施行政处罚方面的地域分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为什么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 的行政机关管辖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 ,从而确定了行政处罚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以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地作为行政机关管辖行政违法活动基准点是比较科学的。首先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 ,规定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便于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案件的管辖,适用起来范围较广,既包括实施违法行为地也包括危害结果发生地,它囊括了行为人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全过程,无论违法行为人在其实施违法行为的哪个阶段被发现,都可以立即依法就地给予行政处罚,有利于行政机关及时有效地打击行政违法活动;其次,规定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有利于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事实的进一步侦查,便于调查、取证,可以有效地节省执法机关的人力、物力,提高工作效率;再次,规定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符合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的原则.
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管辖权是对行政机关和行政处罚实施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 的权限进行划分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 ,明确其分工的重要措施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 ,是解决行政处罚主体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主要依据。确立行政处罚的管辖原则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 ,是以有利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权,有利于及时有效地纠正行政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为前提的。
确定行政处罚管辖应遵循以下原则:
效率原则。
兼顾行政机关的分工与案件性质的原则。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