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附加伤残等级赔偿系数
伤残云南附加伤残等级赔偿系数 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云南附加伤残等级赔偿系数 ,一般伤残的等级伤残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十级伤残赔偿标准分为两种:合同未到期云南附加伤残等级赔偿系数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个月的本人工资云南附加伤残等级赔偿系数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六个月本人工资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六个月本人工资。云南十级伤残赔偿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云南十级伤残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云南附加伤残等级赔偿系数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云南省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一)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云南附加伤残等级赔偿系数 的云南附加伤残等级赔偿系数 ,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三) 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四) 康复治疗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五) 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六) 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七) 生活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八)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是根据工伤职员伤残等级确定,不同等级,赔偿标准不同。具体如下: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九) 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十)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十一)丧葬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十二)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十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注:上述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综上所述,关于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是怎么规定的小编已经为大家解答云南附加伤残等级赔偿系数 了,受到工伤之后要及时联系用人单位进行工伤认定,这样才能够获得应得的赔偿,因为工伤的认定也是有期限的限制的,如果没有再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就不能够获得工伤的赔偿了,所以要多加了解有关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云南省工伤事故伤残赔偿标准2019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云南附加伤残等级赔偿系数 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印发云南附加伤残等级赔偿系数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oo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云南附加伤残等级赔偿系数 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云南省境内的各类企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相对集中在我省参加工伤保险的行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具体参保办法由云南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二、云南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三、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地(州、市)级统筹,分步到位。取消行业统筹,原养老保险省级直接管理的企业暂由省社会保险局管理,待条件成熟时下划属地统筹。在本实施办法实施前未参加省本级统筹的单位一律实行属地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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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集中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统筹地。
四、工伤保险基金的来源:
中华英才实验室
(一)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
(三)滞纳金;
(四)地方财政补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云南附加伤残等级赔偿系数 他收入。
五、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下项目支出:
(一)工伤医疗费;
(二)工伤一级至四级职工伤残津贴;
(三)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
(四)配备国内普及型的辅助器具费;
(五)工伤康复性治疗的费用;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八)丧葬补助金;
(九)供养亲属抚恤金;
(十)劳动能力鉴定费;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六、统筹地区可从当年收取的工伤保险基金提取10%建立储备金,用于预防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由统筹地人民政府制定。
七、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设省和地(州、市)两级,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鉴定的日常事务。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制定全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工作职责、鉴定程序。
省本级统筹单位的劳动能力鉴定暂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的,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参与鉴定的专家不能与初次参与鉴定的相同。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的结论为最终结论。中华英才实验室
八、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但用人单位、职工亲属或个人应在7日内到经办机构备案,伤情稳定后应转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服务机构治疗。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应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提出建议,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后,到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配置。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限额和管理规定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九、职工因工伤住院治疗的医疗终结期按照云南省劳动厅、省卫生厅、省总工会《关于印发〈职工外伤、职业中毒医疗终结鉴定标准〉的通知》(云劳险〔1992〕10号)执行。
十、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自领取工伤津贴的当月起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封存个人帐户,其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再予启封。工伤一级至四级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原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以上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低于工伤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原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基本养老金,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领取的基本养老金&spanide;120个月的金额低于工伤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补足差额。
工伤一级至四级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其按月领取的生活护理费以及治疗工伤部位旧伤复发的医疗费仍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
十一、工伤一级至四级职工,退出工作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后易地安置的,由用人单位发给一次性安家补助费,标准为本人工资的6个月。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费,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十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为:
(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30个月、六级26个月;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12个月、六级10个月。
十三、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为:中华英才实验室
(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20个月、八级16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6个月;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6个月、八级4个月、九级2个月、十级1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