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征地补偿标准
第一条 为加强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2000年征地补偿标准 的征地管理,保证国家建设用地的需要,促进特区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征用特区范围内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集体土地)的,按本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第三条 特区的集体土地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征用。
市国土房产部门是土地征用及补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其2000年征地补偿标准 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征用集体土地。
被征地单位(包括原用地单位,下同)和个人,应当服从国家建设和特区社会公共事业的需要,不得阻碍征地工作的正常进行。第四条 特区的土地按不同的地质耕作条件和平均产值、被征用土地农民生活水平等综合平均因素,划分为四个类区;
(一)一类地区2000年征地补偿标准 :西港河以东,金凤路(从西港河至汕樟路)以南,汕樟路(从金凤路至铁路线)以东,铁路线以西,汕头港北岸线以北的地域;
(二)二类地区2000年征地补偿标准 :金凤路以北,汕樟路以西,新津河以西,特区北界线以南,(鱼+它)浦镇区规划范围及以东(含四千亩片)的一类地区以外的地域;
(三)三类地区:汕头港北岸线以北除一、二类地区以外的地域,达濠区濠江东北,汕头港南岸线以南的地域;
(四)四类地区:达濠区濠江以西,西南区域和河浦区地域。
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客观条件的变化,特区土地类区的范围需要调整时,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和公布,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第五条 征用本规定第四条所列各类地区的集体土地,应向被征地单位支付下列征地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征用一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每亩最高标准:耕地、鱼塘为4万元,其他农用地为3.1万元;二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每亩最高标准:耕地、鱼塘为3.4万元,其他农用地为2.8万元;三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每亩最高标准:耕地、鱼塘为2.9万元,其他农用地为2.5万元;四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每亩最高标准:耕地、鱼塘为2.5万元,其他土地为2.2万元。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同一类区耕地的补偿标准补偿;征用未利用土地的,按同一类区耕地标准的50%补偿。
(二)青苗补偿费。属短期作物的,按一造产值补偿,稻田每亩补偿费为0.15万元,蔬菜每亩补偿费为0.2万元,养殖鱼池每亩补偿费粗养为0.2万元、精养为0.3万元;属多年生作物,报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的长短,给予合理补偿,果树每亩补偿费为0.2—0.6万元;盐田每亩补偿费为0.3万元。
征地公告发布后突击抢种的作物,一律不予补偿。
(三)附着物补偿费。征用土地需拆除单位、个人房屋及其附着物的,参照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坟墓迁移补偿费:有主坟每穴为1000元,无主坟每穴为350元;其他附着物的补偿,由市国土房产部门、用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协商解决。
征地公告发布后突击抢建的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四)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的,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安置补助费,每个劳力的安置补助标准以每亩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被征用的耕地面积除以被征地单位征地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面积计算,但征用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0倍。安置补助费超过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直至20倍的,应当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具体标准为:一类地区每人最高为1.6万元;二类地区每人最高为1.36万元;三类地区每人最高为1.16万元;四类地区每人最高为1.0万元。
征用其他计农业税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同一类区耕地安置补助费的80%的标准给予补偿。征用鱼塘的,按同类区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补偿。征用宅基地和未计农业税的土地的,不付给安置补助费。
对被征用的计征农业税的土地,市国土房产部门应当及时交清农业税;征地时已有具体用地单位的,由用地单位交清农业税。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征用的次年起,停止计征该土地所负担的农业税。
因征地需安置的人员符合用地单位招工条件被录用的,应相应核减安置补助费。
(五)国家、省规定的其他补偿费。
经依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应当执行森林法律、法规有关补偿费用的规定。
二零二零年征地补偿标准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2000年征地补偿标准 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2000年征地补偿标准 ,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征地补偿费用项目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国家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国家土地征收赔偿标准有: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法律依据】2000年征地补偿标准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2000年征地补偿标准 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一、关于征地补偿标准
(一)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制订。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2000年征地补偿标准 ,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可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
(二)统一年产值倍数的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2000年征地补偿标准 ,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制订。有条件的地区,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实行征地补偿。制订区片综合地价应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
(四)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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