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地被政府占用的补偿标准
(1)征用耕地废弃地被政府占用的补偿标准 的时候废弃地被政府占用的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按照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10倍来进行补偿计算废弃地被政府占用的补偿标准 ;(2)征用养殖鱼塘的时候废弃地被政府占用的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按照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8倍来进行计算;(3)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的时候,土地补偿费按照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12倍来进行计算;(4)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时候,土地补偿费按照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来进行计算;(5)征用未利用地的时候,土地补偿费按照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5倍来进行计算;(6)征用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时候,土地补偿费按照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来进行计算。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土地占用赔偿标准是什么占用土地赔偿标准
1.征用耕地、蔬菜地废弃地被政府占用的补偿标准 ,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废弃地被政府占用的补偿标准 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废弃地被政府占用的补偿标准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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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废弃地被政府占用的补偿标准 ,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废弃地被政府占用的补偿标准 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地补偿费用项目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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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收旱田平均每亩补偿标准为1.3万元废弃地被政府占用的补偿标准 ;
2、征收水田平均每亩补偿标准为2万元;
3、征收菜田平均每亩补偿标准为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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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所属县区国土资源局办就可以废弃地被政府占用的补偿标准 了废弃地被政府占用的补偿标准 ,具体情况可以咨询该乡镇土管所,可由工作人员协助组件报批。一般需要承包合同(协议)、身份证明、土地勘测定界材料等。资料齐全后并审批通过后,县区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发给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一般有以下三种:
1、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民集体所有废弃地被政府占用的补偿标准 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所有权;
2、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县级人民政府对集体所有的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