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盗砍伐树木案例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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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例三:一种原产日本的林业害虫,在20世纪80年代侵入华西沿海地区,并且由于缺少天敌而迅速漫延开来,据1990年统计,这种害虫使该地区十三万多公顷的马尾松林受到危害 这答案行吗急急,找关于乱砍乱伐树木引发的实例据法新社11月20日报道,总部设在瑞士的国际性环保组织——世界自然基金会(WWF)欧洲森林计划的负责人邓肯•伯拉德表示偷盗砍伐树木案例:“在世界范围内,每天约有27万棵树木被人们冲进了厕所下水道或是被当成没用的垃圾扔掉。
砍伐树木的事例

事例一:偷盗砍伐树木案例 我国某海岛偷盗砍伐树木案例 的天然林覆盖率在1965年为25.7%偷盗砍伐树木案例 ,1964年为18.7%偷盗砍伐树木案例 ,1981年仅为8.53%,并且因遮蔽地面程度大大降低,从而导致偷盗砍伐树木案例 了坡垒等珍稀树种濒临灭绝,有的珍贵药用植物已经绝迹。事例二:我国西北某县野生甘草的面积在1967年为4 万多公顷,30年后已有一半被挖尽,我国的野马已经绝迹,野骆驼等野生动物也濒临灭绝。事例三:一种原产日本的林业害虫,在20世纪80年代侵入华西沿海地区,并且由于缺少天敌而迅速漫延开来,据1990年统计,这种害虫使该地区十三万多公顷的马尾松林受到危害 这答案行吗

急急,找关于乱砍乱伐树木引发的实例

据法新社11月20日报道,总部设在瑞士的国际性环保组织——世界自然基金会(WWF)欧洲森林计划的负责人邓肯•伯拉德表示偷盗砍伐树木案例 :“在世界范围内,每天约有27万棵树木被人们冲进了厕所下水道或是被当成没用的垃圾扔掉。如此这般地利用森林资源实在是既浪费又没有必要。”

世界自然基金会的相关研究显示,欧洲5个规模最大的一次性纸制品生产商分别是宝洁公司(Procter and Gamble)、SCA造纸公司(SCA)、金佰利公司(Kimberly Clark)、梅采纸巾公司(Metsa Tissue)和佐治亚-太平洋包装公司(Georgia Pacific)。这5家生产厂商控制着大约70%的欧洲纸制品市场,而在它们生产的绝大部分产品中,可再生纤维的含量都非常低。

世界自然基金会在其公报中表示,这意味着,从世界一些天然林地和树木种植园中获取到的“未被使用过的纤维”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被当成垃圾处理掉了。伯拉德说偷盗砍伐树木案例 :“消费者去洗手间的时候,并没有意识到他们可能对世界的森林资源造成了威胁。”

报道说,每年欧洲卫生纸贸易总额约为85亿欧元(约合100亿美元),占全球销售总额的26%。每年每个欧洲人平均使用掉13公斤重的纸制品。目前,世界自然基金会已经要求这些纸制品生产商应更明确地告知消费者,家用纸产品中含有多少可再生纤维,同时建议他们购买可再生的产品。(国际在线独家资讯 王高山)

联合国:中国植树造林使地球森林减少速度放慢

新华网消息:美国《纽约时报》15日发表文章认为,中国植树全球受益。

据联合国的一份新的报告说,中国广泛的植树造林工作已经放慢了地球森林不断缩小的速度,但是热带森林的砍伐现象仍在不断增加,其中许多是在以前从未砍伐过的地区。这份调查报告是总部设在罗马的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昨天在它的网站上公布的。

联合国粮农组织负责森林工作的助理总干事胡斯尼•拉卡尼说:“尽管在许多地方正在取得可喜的进展,但是不幸的是,森林资源仍在以令人吃惊的高速度减少或者退化。”

一些森林问题专家说,森林面积减少的速度不断放慢是令人鼓舞的,但是生物学家们则认为,通过植树造林增加的森林面积大多数遏制了一部分随着原始森林的摧毁而摧毁的动植物多样性。在中国,森林覆盖面积总的来说正在不断扩大,与此同时,热带森林的面积正在缩小。这份报告将最近5年中的森林发展趋势同整个20世纪90年代的森林发展趋势作了比较。在这份报告中,南美洲每年森林的净减少面积超过了非洲。

联合国粮农组织的梅特•威尔基说,亚洲在10年中的变化特别大:它在20世纪90 年代每年减少的森林面积大约为7800平方公里,但是自2000年以来它的森林面积每年增加了将近10000平方公里。她说,但是这种变化几乎全部都是由于中国采取了新的森林政策而发生的。报告说,在亚洲别处的热带森林仍在以不断增长的速度被砍伐。

亚非拉贫穷国家大片森林被毁 欧盟要负责任

新华网消息:据路透社报道,世界野生动植物基金会(WWF)21日在一份报告中说,欧盟成员国从经济落后国家大量非法进口木材,加速破坏了这些国家的主要森林资源。

报告说,英国是“欧州最大的非法木材输入国”,应对亚非拉每年60万公顷森林资源的消失负责。这一数字是卢森堡国土面积的两倍多。

总部设在瑞士的世界野生动植物基金会报告中认为,这种乱砍滥伐是出于商业利益,但却剥夺了当地民众的生计,并将导致未来10年非洲和印尼大片森林的丧失。

该组织森林问题专家在研究了欧盟国家同亚马逊盆地国家、刚果盆地国家和东非国家以及印尼和俄罗斯的木材贸易状况后,完成了这份调查报告。这些专家也调查了已成为欧盟成员国的波罗的海诸国的情况。

非法砍伐指的是一些非法经营的公司违反了有关国家的森林保护措施对树木乱砍滥伐。这些非法砍伐的木材在进入世界市场前,先走私到另一个国家。英国的非法木材进口量居欧洲首位,紧随其后的分别是芬兰、德国、法国、意大利和荷兰。

报告认为,对欧盟来说,当前至关重要的是尽快出台一项严禁非法进口木材的命令,以改变现行的鼓励其25个成员国与木材生产国达成进口协议的政策。

世界野生动植物基金会欧洲森林保护计划负责人邓肯•波拉德认为:如果欧盟想要在保护世界上最主要的森林资源和帮助贫穷国家脱贫方面有所作为的话,它必须采取更为强硬的行动。

该基金会的官员安德鲁•李指出:英国已将“脱贫”作为其在欧盟轮值主席国的任期内的中心任务。他说:“英国对木材巨大的消费量掠夺了印尼和非洲国家的收入,而卷入木材交易国际大公司则赚得盆满钵满

从青岛停产一次性筷子说起

2005-9-20 11:23:44

青岛市近日出台规定,从2005年9月初开始到2006年1月30日,青岛市的厂商将不能再生产一次性筷子和不可降解塑料餐具、塑料袋等导致“白色污染”的制品。2006年1月30日之后,将对生产、销售、使用这些物品的企业、单位或个人处以最高额为2万元的罚款。

青岛市经贸委、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建委日前联合发布《关于禁止使用一次性筷子和不可降解塑料餐具、包装袋的通告》。据初步估算,目前青岛每天要使用100万双一次性筷子,而农贸市场等所使用的可降解塑料包装难以统计,而目前青岛市还没有回收、利用这些餐饮垃圾的单位。青岛市经贸委市场网点处的负责人介绍了他们发布这个通告的考虑。

音响——

网点处负责人:一开始这个事儿提出是在2000年,那时从环境污染的角度出台规范性文件。里面包括与管理执法单位职责的分工,如果是违反了这方面的要求怎样处罚。这个政策在这些年里,从环境保护和治理环境污染的角度,是一直管用的文件。这次国家、省、市都提出来创造节约型社会,餐饮这一块能够先走一步。偷盗砍伐树木案例 我们从这个角度来考虑,正好借鉴以前的个人分工,借鉴以前的法则,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角度上又做了重新的要求。

主持人:全面叫停一次性筷子生产,对于这些生产的企业,推广起来您觉得难度会在哪些方面偷盗砍伐树木案例 ?

网点处负责人:青岛也不是一个独立的市场、孤立的市场,包括周围的生产企业,包括山东省内省外全国的生产企业,这种情况不在少数。消费者从卫生角度来考虑,也有卫生消费的习惯。现在我们给餐饮企业一个缓冲的期限,我们了解到国内有一些省市,也有一些替代品,在这个过渡期里面,从技术上有这方面的联系。现在是一个过渡期,选择一下其它替代的产品,真正到了那个时间,不至于措手不及。

主持人:这种替代产品有可能是什么样的?

网点处负责人:公告发出去之后,社会反响挺大的,包括省外的一些替代品的企业也给我们打电话联系。这种替代品,包括质量、成本都比目前木筷、竹筷成本要低很多。主持人:总体来说这些商户和企业什么态度?网点处负责人:从老百姓这个角度,大多数表示欢迎,因为节约是全社会的事儿。企业、商家反映比较平静,而且企业了解的信息比我们多一些,他们也感觉到有一些替代品,成本上不会给他们增加非常大非常多的成本。

在许多饭店餐厅,一次性餐饮用品,包括一次性筷子、一次性纸杯、饭盒等随处可见。尤其是一次性木筷,自从上世纪八十年代推广以后,迅速普及开来,如今成为餐桌上不可或缺的就餐用具。那么,一次性木筷为什么能够大行其道?

一家餐厅老板说出了商家的考虑:我们一个月至少要用掉4000多双一次性筷子,一次性筷子既便宜又省事。在某商品市场里,可以买到两块钱一百双的一次性木筷。一次性木筷的确价格低廉。

而一家餐馆的服务员说,他们餐馆为消费者首先提供的是可以重复使用的消毒筷,可很多消费者都要求换用一次性木筷。中小餐馆的饭菜质量和环境卫生让人很难放心,这就使得消费者对一次性用品表现出较强的依赖性。

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每年消耗一次性筷子450亿双,耗费木材约2200万立方米,需要砍伐大约2500万棵树,减少森林面积200万平方米。如果把这些筷子头尾相连,相当于绕地球赤道330圈!

一次性木筷的浪费还不仅仅限于木材。大多数一次性木筷有一层塑料薄膜作为包装,这层塑料薄膜一旦被撕下就变成了毫无用处、污染环境的白色垃圾,而生产塑料薄膜用去的石油也就被白白浪费了。

另外,一次性筷子还可能成为危害人类健康的杀手。

每个人都有在外就餐时使用一次性筷子的经历,还有很多人在外就餐时只愿意使用一次性筷子,认为这样的方式比较卫生、安全。但最近有研究证明,这种一次性筷子的危害远远大于消过毒的非一次性餐具。

专门研究一次性餐具的北京环境科学学会副秘书长董金狮表示,与普通木材的颜色比,很多餐馆的一次性筷子的颜色都很白,这并不是什么好事。正规厂家生产一次性筷子所用的原料都是质地比较好的木材,不用经过特殊加工。但是一些小作坊为了降低成本,使用的都是劣质木材,看上去较黑,为给筷子“美白”,一些不法分子会用硫磺熏蒸漂白。

经过硫磺气体漂白,会产生大量二氧化硫成分,而且二氧化硫遇冷会凝固。因此,用这种筷子进餐时,二氧化硫随着空气的流动很容易凝固至呼吸道,导致咳嗽、哮喘等疾病。

20世纪80年代中期,市场经济蓬勃发展,人们生活节奏加快以及旅游业的发展,一次性筷子飞速发展起来。为了防止疾病传染,我国开始推广一次性筷子,许多饭店也开始使用起一次性筷子来。

90年代中期,人们开始认识到筷子造成的环境问题。塑料袋、塑料饭盒、木筷子丢弃在公路、铁路沿线;乱砍滥伐造成了1998年的大洪水,这些现象再次引起人们对一次性筷子的关注。同时,其他亚洲国家也开始关注一次性筷子。韩国从6年前开始使用金属筷子来替代一次性木筷。

中国的环保人士已经在对这种简单、方便的吃饭用具开战,不用一次性筷子。自觉使用勺子。司机康大虎经常跑运输,每次到餐馆吃饭,就拿出自备的筷子。他吃完饭就把筷子洗净,再装进随身带的小布袋里,以实际行动来抵制一次性筷子的使用。餐馆的服务员每次看到他这种举动,都嘲笑他。但他从来没有动摇过。

24岁的张哲上大学时成了环保志愿者。她在大学里组织了一支自带勺子和筷子的队伍,起先他们只有5人,后来发展到了200多人。这些志愿者还成功地说服了学校食堂停止使用一次性筷子。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绿色协会负责人朱水清说,刚上大学的时候,在食堂吃完饭,可以看到几大桶用过的一次性筷子。1999年,‘绿色协会’向学校提议取消一次性筷子,并倡议同学使用竹筷子。学校很快买了几台新的消毒机器,解除大家使用竹筷子的后顾之忧。现在在哈工大的食堂已经看不到一次性筷子了。

音响——

学生:以前在我们学校的食堂里面,我们用的都是一次性筷子。我们发动我们全学校的人,自己带勺子去吃饭。我们每天会在食堂那边贴一张海报,宣传反对一次性筷子,杜绝学校里面的一次性筷子,这件事情坚持了一年,学校的食堂才真正地答应,要换一次性筷子。它买的成套的消毒设备,到现在我们虽然在学校里已经杜绝了一次性筷子。但是在社会上,我们能看到非常多的只用一次性筷子的饭店。在一些学校当中我们也依然看到很多在使用一次性筷子的食堂。所以我们就想,我们应该用我们的经验行动,去改变大家使用一次性筷子的习惯。从去年开始就启动一次性筷子的项目。

主持人:你们在学校当中向同学宣传这种不用一次性筷子环保理念的时候,你觉得大家接受起来容易吗?学生:我觉得一次性筷子相对来讲大家接受起来还是比较容易的。如果你每天都用一次性筷子,我们学校有4万人左右,一天就要用12万双的筷子。

前不久,一家公司出台这样一条规定,在员工当中引起了不小的震动:为厉行节约,传承美德,自8月28日起,凡我公司员工,外出就餐必须自带筷子,凡违反规定者,每人一次处以10元罚款,连续违反3次或拒不执行者予以开除。

一名员工说,为了不被罚款,他只好带着筷子上班,但感觉很别扭。节约是好事,定成制度罚款就变质了。还有员工说:用不用没法监管,对节约本身没有多大意义。带和用是两回事。而一些对规定表示赞成的员工认为,在对自己没有坏处的情况下自带筷子,对环保也是一种贡献。

一家酒楼的主管说,我们不欢迎自带餐具。客人自带筷子,对酒店的财力、人力都是一种节约。一家高档饭店的刘经理说,在正常情况下不允许顾客自带筷子,否则由此引发的卫生纠纷无法解决。如果客人坚持要带,酒店不会干涉,但必须提前打招呼,客人保证使用筷子的卫生。酒店、餐厅一般都使用竹筷,经过消毒再使用,自带筷子对酒店没有多大意义。

一次性用品的广泛使用曾被西方发达国家视为消费领域的一次革命。这种消费方式给消费者带来了简捷、方便、卫生等诸多优点,但是一次性用品在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日渐暴露了它过度浪费资源的一面。

在韩国,政府明确禁止使用一次性木筷,人们已经习惯了在吃饭的时候使用钢筷子。在日本,虽然并未禁止一次性餐具的使用,但根据日本政府公布的统计数据表明,日本每年消耗的250多亿双一次性筷子中,本国生产的仅占3%%,其余的都从我国进口。

欧洲国家都极少使用一次性物品,餐厅里更看不见一次性餐具。许多超市给顾客装物品的都是大纸袋,塑料袋是要收费的,目的就是限制塑料袋对环境的污染。

在今年政协北京市第十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市政协委员于艳华提出《关于在北京市限制使用一次性筷子的建议》的第0776号提案。于艳华委员说,在北京,一次性筷子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熟视无睹的现象。使用一次性筷子方便了我们的生活,满足了我们对就餐用具卫生的需求,但是付出的代价是木材资源的浪费,是宝贵的森林资源的缺失。

音响——

主持人:当时怎么会关注到一次性筷子的问题呢?

于艳华:最近这些年来,有一些中小餐馆使用一次性筷子比较多。但是我觉得咱们是使用筷子的大国,大量一次性筷子的使用,对木材是一个极大的浪费。应该说我们国家现在资源并不很丰富,这样大量地浪费下去以后,我觉得对我们的国民生产不利。而且我也听说一些发达的国家,尤其在亚洲,像日本他们也使用筷子,但是他们使用一次性筷子很少。在提案的时候,我也曾经听我们周围居民的意见,我们开座谈会的时候,大家一致反对使用性一次性筷子。虽然说在一次性筷子生产当中安置了一些劳动力,有一些企业获得一些效益,但是长久来说它是不适宜的。我觉得一次性筷子仅仅是在节约的一个方面,应该说咱们现在大力提倡节约型的国家,所以应该从我们身边的每一件小事情做起。当然我们也提出来,是不是到就餐的时候自己带筷子,自己带餐具,但是不太现实。但是要是从餐馆都能注意起来,不使用一次性筷子,我觉得是非常好的。

主持人:您当时提这个提案的时候,您觉得这项工作要是能够比较有效地开展,您觉得关键的环节在哪儿?

于艳华:我觉得这个环节应该从宣传入手,在人们观念转变上应该下工夫。但是我觉得观念转变也不是很难,一次性筷子毕竟是最近刚兴起的。一次性筷子在生产当中并不卫生,人们只是觉得卫生。其实到一些小作坊里面,一次性筷子并不卫生。我感觉到还是在宣传力度上不够,因为企业生产,它牵扯到劳动力的安置,牵扯到政府的税收,这肯定有一定的困难。所以应该从政府方面应该加强工作力度,对于劳动力的安置,对企业的转型下一些工夫。

主持人:您当时这个提案提了以后,北京市商务局也给了您一个回复,他们回复的意见是什么呢?

于艳华:他们回复的意见是一直在努力做这方面的工作。现在在他们的要求下,中高档餐馆基本不用一次性筷子了,但是大量的一些小型餐馆还在使用,重视程度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逐步禁止吧。所以,一纸禁令也不一定就能禁得了。

于艳华委员表示,应该通过丰富多彩的形式加强“使用一次性筷子负效应”的宣传,让公众真正了解个人使用一次性筷子的方便会给整个社会带来怎样的后果,从而从心理上认同限制一次性筷子使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公众的理解和认可会提升公共政策的可行性,大大降低政策执行的成本。但是,相关规定出台也只能是一个引导。逐渐取消已成消费习惯的一次性筷子的使用,还需要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

快节奏的生活,高品质的追求,让我们毫不犹豫地选择了一次性用品。工业化大生产的廉价更让我们心安理得,花点小钱,买个方便,有什么不对?由此,一次性消费大行其道。然而,就在人们大手大脚地尽享方便时,触目惊心的浪费已经开始。

节约重在更新观念,改变习惯。适度消费,拒绝浪费,不仅是责任公民的表现,更是可持续发展的必须。建立“节约型社会”不仅是一句口号,而是要落实到我们每个人的行动上去。包括一些非常细小的节约,如电器不用,可以拔掉插头;家里的水可以二次使用;办公室的空调调高几度等。这些都是一些不起眼的节约行为,但人人都养成这样的习惯并持之以恒,那产生的效益应是巨大的。

林木偷盗情况的材料怎么写

《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三篇论文)。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是马克思针对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而写的几篇论文中的第三篇。19世纪40年代在普鲁士偷盗砍伐树木案例 ,小农、短工及城市居民由于贫困和破产而不断去采集和砍伐林木,按传统这是偷盗砍伐树木案例 他们的“习惯权利”。普鲁士政府便想制定新的法律,采取严厉措施,以惩治这种被林木所有者看作是“盗窃”的行为。莱茵省议会在1841年6月15日至17日曾就林木盗窃法草案展开了辩论。各阶层代表在辩论中发表的修改意见,均倾向于加重处罚,以给林木所有者更多的好处。在这篇论文中,马克思对历史上和普鲁士国家的法律问题以及现存的半封建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观点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研究,抨击了封建等级的代表所持的观点,第一次公开地站在贫苦群众一边维护他们的物质利益。这篇论文的写作,第一次推动马克思去从事政治经济学的研究。

一、马克思要求保存贫民的习惯权利,认为这些习惯的根源是肯定的和合法的。

为什么要把贫民采集和砍伐林木的行为当作盗窃行为而加以惩罚,一位骑士等级的代表这样认为,“正因为偷拿林木不算盗窃,所以这种行为才经常发生。”马克思在这里依照这位代表的逻辑作了一个精彩的推理。“照这样推论下去,同一个立法者还应该得出这样的结论偷盗砍伐树木案例 :正因为打耳光不算杀人,所以打耳光才成为如此常见的现象。因此应当决定,打耳光就是杀人。”

“偷拿枯树或者捡拾枯枝也应归入盗窃的范围,并应和砍伐活树受到同样的惩罚。”针对这一观点,马克思指出,“如果法律的这一条款被通过,那么就必然会把一大批不是存心犯罪的人从活生生的道德之树上砍下来,把他们当作枯树抛入犯罪、耻辱和贫困的地狱。如果省议会否决这一条款,那就可能使几棵幼树受害。未必还需要说明:获得胜利的是被奉为神明的林木,人却成为牺牲品遭到了失败偷盗砍伐树木案例 !”

马克思区分了两种情况,“一种是捡拾枯树,一种是情况极其复杂的林木盗窃!“要占有一棵活树,就必须用暴力截断它的有机联系。是一种明显地侵害树木所有者的行为。”“谁偷窃砍伐的树木,谁就是偷窃财产。”

“捡拾枯树的情况则恰好相反,这里没有任何东西同财产脱离。脱离财产的只是实际上已经脱离了它的东西。”“可见,捡拾枯树和盗窃林木是本质上不同的两回事。”

“法律不应该逃避说真话的普遍义务。法律负有双重的义务这样做,因为它是事物的法理本质的普遍和真正的表达者。因此,事物的法理本质不能按法律行事,而法律倒必须按事物的法理本质行事。但是,如果法律把那种未必能叫作违反林木管理条例的行为称为盗窃林木,那么法律就是撒谎,而穷人就会成为合法谎言的牺牲品了。”

马克思认为,“同一类罪行具有极不相同的各种形式,如果你们否认这些形式之间的差别,那么你们也就把罪行本身当作一种和法不同的东西加以否认,你们也就是消灭了法本身,因为任何罪行都有某种与法本身共同的方面。因此,不考虑任何差别的严厉手段,会使惩罚毫无效果,因为它会取消作为法的结果的惩罚,这是一个历史的,同样也是合乎理性的事实。”

二、马克思点出问题的实质在于法律保护的林木所有者也就是封建贵族、特权阶级的特殊利益。

“在确定对侵犯财产的行为的惩罚时,价值的重要性是不言自明的。

如果罪行这个概念要求惩罚,那么罪行的现实就要求有一个惩罚的尺度。实际的罪行是有界限的。因此,为了使惩罚成为实际的,惩罚就应该是有界限的,为了使惩罚成为公正的,惩罚就应该受到法的原则的限制。任务就是要使惩罚成为罪行的实际后果。惩罚在罪犯看来应该表现为他的行为的必然结果,因而表现为他自己的行为。所以,他受惩罚的界限应该是他的行为的界限。犯法的一定内容就是一定罪行的界限。因此,衡量这一内容的尺度就是衡量罪行的尺度。对于财产来说,这种尺度就是它的价值。一个人无论被置于怎样的界限内,他总是作为一个整体而存在,而财产则总是只存在于一定的界限内,这种界限不仅可以确定,而且已经确定,不仅可以测定,而且已经测定。价值是财产的民事存在的形式,是使财产最初获得社会意义和可转让性的逻辑术语。显然,这种由事物本身的本性中得出的客观规定,也应该成为惩罚的客观的和本质的规定。如果在涉及数目大小的场合立法能够仅仅以外部特征为依据,而不致陷入永无止境的规定之中,那么它至少必须进行调节。问题不在于历数一切差别,而在于确定差别。”

“林木所有者——我们在下面就要更详细地谈到这一点——不仅要求小偷赔偿一般的简单价值;他甚至还要使这种价值具有个性,并根据这种具有诗意的个性要求特别补偿。……讲求实际的林木所有者是这样判断事物的:某项法律规定由于对我有利,就是好的,因为我的利益就是好事。而某项法律规定由于纯粹从法理幻想出发,也应该适用于被告,那就是多余的、有害的、不实际的。既然被告对我是有害的,那么不言而喻,凡是使被告受害较少的事情,对我都是有害的。这真是非常实际的高见。”

马克思指出了习惯法的本质。“我们为穷人要求习惯法,而且要求的不是地方性的习惯法,而是一切国家的穷人的习惯法。我们还要进一步说明,这种习惯法按其本质来说只能是这些最底层的、一无所有的基本群众的法。”

但是,“所谓特权者的习惯是和法相抵触的习惯。”马克思分析,

“人类分成为若干特定的动物种属,决定他们之间的联系的不是平等,而是不平等,法律所确定的不平等。不自由的世界要求不自由的法,因为这种动物的法是不自由的体现,而人类的法是自由的体现。封建制度就其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是精神的动物王国,是被分裂的人类世界,它和有区别的人类世界相反,因为后者的不平等现象不过是平等的色彩折射而已。”

“当特权者不满足于制定法而诉诸自己的习惯法时,他们所要求的并不是法的人类内容,而是法的动物形式,这种形式现在已丧失其现实性,变成了纯粹的动物假面具。

贵族的习惯法按其内容来说是同普通法律的形式相对立的。它们不能具有法律的形式,因为它们是无视法律的形态。这些习惯法按其内容来说是同法律的形式即通用性和必然性的形式相矛盾的,这也就证明,它们是习惯的不法行为,因此,决不能违反法律而要求这些习惯法,相反,应该把它们当作同法律对立的东西加以废除,甚至对利用这些习惯法的行为还应根据情况给以惩罚。要知道,一个人的行为方式并不因为已成为他的习惯就不再是不法行为,正如强盗儿子的抢劫行为并不能因为他的特殊家风而被宽恕一样。如果一个人故意犯法,那么就应惩罚他这种明知故犯;如果他犯法是由于习惯,那就应惩罚他这种不良习惯。在实施普通法律的时候,合理的习惯法不过是制定法所认可的习惯,因为法并不因为已被确认为法律而不再是习惯,但是它不再仅仅是习惯。对于一个守法者来说,法已成为他自己的习惯;而违法者则被迫守法,纵然法并不是他的习惯。法不再取决于偶然性,即不再取决于习惯是否合理;恰恰相反,习惯所以成为合理的,是因为法已变成法律,习惯已成为国家的习惯。

因此,习惯法作为与制定法同时存在的一个特殊领域,只有在法和法律并存,而习惯是制定法的预先实现的场合才是合理的。因此,根本谈不上特权等级的习惯法。法律不但承认他们的合理权利,甚至经常承认他们的不合理的非分要求。特权等级没有权利预示法律,因为法律已经预示了他们的权利可能产生的一切结果。因此,他们坚持要求习惯法,只不过是要求提供能够得到小小乐趣的领地,目的是要使那个在法律中被规定出合理界限的内容,在习惯中为超出合理界限的怪癖和非分要求找到活动场所。然而,贵族的这些习惯法是同合理的法的概念相抵触的习惯,而贫民的习惯法则是同实在法的习惯相抵触的法。”

“它们取消了各种地方性的习惯法,但是忘记了各等级的不法行为是以任意的非分要求的形式出现的,而那些等级以外的人的法是以偶然让步的形式出现的。……这些立法只要认为任意的非分要求具有合理的法理内容,它们就把这些要求变成合法的要求;同样,它们也应该把偶然的让步变成必然的让步。”

“这些立法必然是片面的,因为贫民的任何习惯法都基于某些财产的不确定性。由于这种不确定性,即不能明确肯定这些财产是私有财产,也不能明确肯定它们是公共财产,它们是我们在中世纪一切法规中所看到的那种私法和公法的混合物。”

“因此,理智取消了财产的二重的、不确定的形式,而采用了在罗马法中有现成模式的抽象私法的现有范畴。立法的理智认为,对于较贫苦的阶级来说,它取消这种不确定的财产所负的责任是有道理的,尤其是因为它已取消了国家对财产的特权。然而它忘记了,即使纯粹从私法观点来看,这里也存在两种私法:占有者的私法和非占有者的私法,更何况任何立法都没有取消过国家对财产的特权,而只是去掉了这些特权的偶然性质,并赋予它们以民事的性质。但是,如果说一切中世纪的法的形式,其中也包括财产,从各方面来说都是混合的、二元的、二重的,理智有理由用自己的统一原则去反对这种矛盾的规定,那么理智忽略了一种情况,即有些所有物按其本质来说永远也不能具有那种预先被确定的私有财产的性质。这就是那些由于它们的自然发生的本质和偶然存在而属于先占权范围的对象,也就是这样一个阶级的先占权的对象,这个阶级正是由于这种先占权而丧失了任何其他财产,它在市民社会中的地位与这些对象在自然界中的地位相同。”

“作为整个贫苦阶级习惯的那些习惯能够以可靠的本能去理解财产的这个不确定的方面,我们将会看到,这个阶级不仅感觉到有满足自然需要的欲望,而且同样也感到有满足自己正当欲望的需要。”以贫民捡拾枯树枝为例,“正如,蜕下的蛇皮同蛇已经不再有有机联系一样,枯枝同活的树也不再有有机联系了。自然界本身仿佛提供了一个贫富对立的实例:一方面是脱离了有机生命而被折断了的干枯的树枝树杈,另一方面是根深叶茂的树和树干,后者有机地同化空气、阳光、水分和泥土,使它们变成自己的形式和生命。这是贫富的自然表现。贫民感到与此颇有相似之处,并从这种相似感中引伸出自己的财产权;贫民认为,既然自然的有机财富交给预先有所谋算的所有者,那么,自然的贫穷就应该交给需要及其偶然性。”

“正如富人不应该要求得到大街上发放的布施一样,他们也不应该要求得到自然界的这种布施。但是,贫民在自己的活动中已经发现了自己的权利。人类社会的自然阶级在捡拾活动中接触到自然界自然力的产物,并把它们加以处理。那些野生果实的情况就是这样,它们只不过是财产的十分偶然的附属品,这种附属品是这样的微不足道,因此它不可能成为真正所有者的活动对象;捡拾收割后落在地里的谷穗以及和诸如此类的习惯法也是这样。

由此可见,在贫苦阶级的这些习惯中存在着合乎本能的法的意识,这些习惯的根源是实际的和合法的,而习惯法的形式在这里更是合乎自然的,因为贫苦阶级的存在本身至今仍然只不过是市民社会的一种习惯,而这种习惯在有意识的国家制度范围内还没有找到应有的地位。”

而所谓的“富人”反对贫民的习惯权利,“把穷人的习惯法变成了富人的独占权。”因为“事物的本质要求独占,因为私有财产的利益想出了这个主意。某些财迷心窍的生意人想出的时髦主意,只要能使枯枝给原始条顿式的土地占有者带来利益,就不会引起任何异议。”

三、对犯罪与惩罚的关系的深入分析

“在民间的习惯法受压制的地方,遵循这些习惯法的做法,只能作为单纯违反警章规定的行为来对待,无论如何不能当作犯罪来惩罚。违警处罚是用来对付那种根据情节可称为外部混乱而不破坏永久法律秩序的行为的一种手段。处罚不应该比过错引起更大的恶感,犯罪的耻辱不应该变成法律的耻辱。如果不幸成为犯罪或者犯罪成为不幸,那么这就会破坏国家的基础。”

马克思对林木所有者进行了讽刺,正是由于林木所有者为自身的利益的最大化,推动立法机构制定惩罚贫民的法律。“利益的狭隘小气、愚蠢死板、平庸浅薄、自私自利的灵魂只是看到自己吃亏的事情;就好比一个粗人因为一个过路人踩了他的鸡眼,就把这个人看作天底下最可恶和最卑鄙的坏蛋。他把自己的鸡眼当作观察和判断人的行为的眼睛。他把过路人和自己接触的那一点当作这个人的本质和世界的唯一接触点。然而,有人可能踩了我的鸡眼,但他并不因此就不是一个诚实的、甚至优秀的人。正如你们不应该从你们的鸡眼的立场来评价人一样,你们也不应该用你们私人利益的眼睛来看待他们。私人利益把一个人触犯它的行为夸大为这个人的整个为人。它把法律变成一个只考虑如何消灭有害鼠类的捕鼠者,捕鼠者不是自然科学家,因此他只把老鼠看作有害的动物。但是,国家不应该把违反林木管理条例者只看作违法者、森林的敌人。难道每一个公民不都是通过一根根命脉同国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吗?难道仅仅因为这个公民擅自割断了某一根命脉,国家就可以割断所有的命脉吗?可见,国家也应该把违反林木管理条例者看作一个人,一个和它心血相通的活的肢体,看作一个保卫祖国的士兵,一个法庭应倾听其声音的见证人,一个应当承担社会职能的集体的成员,一个备受崇敬的家长,而首先应该把他看作国家的一个公民。国家不能轻率地取消自己某一成员的所有职能,因为每当国家把一个公民变成罪犯时,它都是截断自身的活的肢体。有道德的立法者首先应当认定,把过去不算犯罪的行为列入犯罪行为的领域,是最严重、最有害而又最危险的事情。”

马克思进而指出,“残酷是怯懦所制定的法律的特征,因为怯懦只有变成残酷时才能有所作为。私人利益总是怯懦的,因为那种随时都可能遭到劫夺和损害的身外之物,就是私人利益的心和灵魂。有谁会面临失去心和灵魂的危险而不战栗呢?如果自私自利的立法者的最高本质是某种非人的、异己的物质,那么这种立法者怎么可能是人道的呢?”

四、法律沦为林木所有者的奴仆

法律规定,“凡超出两英里以外者,由前来告发的护林官员根据当地现行价格确定价值。”“作为护林官员,护林人应该维护私有者的利益,但是作为估价者,他又应该保护违反森林管理条例者的利益,防止私有者提出苛刻的要求。……一方面,他是林木所有者利益的化身,另一方面,他又应该是反对林木所有者利益的保障。”“其次,护林官员就是告发者。……,护林官员丧失了自己身为法官的尊严,而法官的职能也受到莫大的侮辱,因为这时法官的职能同告发者的职能已毫无区别了。”“最后,这个前来告发的护林官员是受林木所有者的雇用并为林木所有者效力的,不论作为告发者或护林官员,他都不宜充当鉴定人。”针对护林官员角色定位的混乱,而省议会视而不见。

有议员认为,“把护林官员的终身任命当作信任其证言的条件,这对小林木占有者是非常不利的”,“保护应该对大小林木所有者同样有效。”马克思借这个问题揭开了林木盗窃法的阶级属性。“在这里他们并不是想要同样地保护林木所有者和违反林木管理条例者,他们只是想把大小林木所有者一视同仁地加以保护。当问题涉及林木所有者时,大小林木所有者之间的完全平等就成为定理,而当问题涉及违反林木管理条例者时,不平等就变成公理。为什么小林木所有者要求得到和大林木所有者同样的保护呢?因为他们两者都是林木所有者。但是,难道林木所有者和违反森林管理条例者不都是国家的公民吗?既然大小林木所有者都有同样的权利要求国家的保护,那么,难道国家的大小公民不是更有同样的权利要求这种保护吗?”

而小林木所有者要求护林官员对大小林木所有者一体保护,护林官员实际上成为林木所有者的雇佣者。“私人利益的空虚的灵魂从来没有被国家观念所照亮和熏染,它的这种非分要求对于国家来说是一个严重而切实的考验。如果国家哪怕在一个方面降低到这种水平,即按私有财产的方式而不是按自己本身的方式来行动,那么由此直接可以得出结论说,国家应该适应私有财产的狭隘范围来选择自己的手段。私人利益非常狡猾,它会得出进一步的结论,把自己最狭隘和最空虚的形态宣布为国家活动的范围和准则。因此,且不说国家受到的最大屈辱,这里会得出截然相反的结果,有人会用同理性和法相抵触的手段来对付被告;因为高度重视狭隘的私有财产的利益就必然会转变为完全无视被告的利益。既然这里明显地暴露出私人利益希望并且正在把国家贬为私人利益的手段,那么怎能不由此得出结论说,私人利益即各个等级的代表希望并且一定要把国家贬低到私人利益的思想水平呢?任何现代国家,无论它怎样不符合自己的概念,一旦遇到有人想实际运用这种立法权利,都会被迫大声疾呼:你的道路不是我的道路,你的思想不是我的思想!”

“如果前来告发的护林官员就像你们所描绘的那样,终身任命并不能使他在履行自己职责时具有独立、自信和尊严的感觉,相反,却使他失去了履行职责的一切动力,那么这个人一旦成为供你们任意驱使的、百依百顺的奴仆,我们还能够指望他会对被告采取公正态度吗?”

马克思深刻地指出,“这种把林木所有者的奴仆变为国家权威的逻辑,使国家权威变成林木所有者的奴仆。整个国家制度,各种行政机构的作用都应该脱离常规,以便使一切都沦为林木所有者的工具,使林木所有者的利益成为左右整个机构的灵魂。一切国家机关都应成为林木所有者的耳、目、手、足,为林木所有者的利益探听、窥视、估价、守护、逮捕和奔波。”

五、法律成为林木所有者剥削的工具

针对林木所有者要求对所谓“盗窃者”罚款并索取价值和损失补偿的要求,“把违反林木管理条例的行为变为林木所有者的流通硬币,把违反林木管理条例者变成一项收入,使自己获得更有利的投资机会,因为对林木所有者来说,违反林木管理条例者已成为资本了。”“罪行变成了****,林木所有者如果走运的话,甚至可能中彩。这里可能产生额外价值,因为即使他所得的只是单纯价值,但是由于四倍、六倍以至八倍的罚款,他仍然能赚一笔钱;如果他所获得的不只是单纯价值,同时还有损失的特别补偿,那么这种四倍、六倍以至八倍的罚款无论如何完全是白赚了。”“现在惩罚却由公众的惩罚变成对私人的赔偿了;罚款并未归入国库,而是落入林木所有者的私囊。”

“有立法权的林木所有者一时间就把自己作为立法者和林木所有者的身分混同起来。一次他作为林木所有者强迫小偷因偷窃林木而支付赔款,另一次他作为立法者强迫小偷因犯罪意图而支付罚款,而且很凑巧,两次的钱都为林木所有者所得。因此,我们看到的不是一种普通的领主权。我们通过公法时代到达了加倍的、多倍的世袭权利时代。世袭所有者利用屏弃他们要求的时代进步,以便窃取野蛮人世界观所固有的私人惩罚和现代人世界观所固有的公众惩罚。”

马克思进而指出,“公众惩罚是用国家理性去消除罪行,因此,它是国家的权利,但是,它既然是国家的权利,国家就不能把它转让给私人,正如一个人不能把自己的良心让给别人一样。国家对罪犯的任何权利,同时也就是罪犯的国家权利。罪犯同国家的关系不可能由于中间环节的介入而变成同私人的关系。即使人们允许国家本身放弃自己的权利,即自杀而亡,国家放弃自己的义务毕竟不仅是一种疏忽,而且是一种罪行。”

接着,马克思又指出,“可见,林木所有者既不能从国家获得实行公众惩罚的私人权利,他本身也没有任何实行惩罚的权利。但是,如果我在没有合法权利的情况下把第三者的罪行变成收入的主要来源,我这样做难道不就成为他的同谋者吗?难道仅仅因为他该受惩罚,而我坐享犯罪的好处,我就不是他的同谋者吗?如果私人滥用自己作为立法者的职权,以第三者的罪行为借口来窃取国家权利,他的罪名并不会因此而减轻。盗用公共的国家金钱是一种国事罪,难道罚款不也是公共的国家金钱吗?”

“盗窃林木者偷了林木所有者的林木,而林木所有者却利用盗窃林木者来盗窃国家本身。”

马克思分析法律之后,指出,“单纯价值和损失补偿只给予了林木所有者对违反林木管理条例者提出私人诉讼的权利,林木所有者可以向民事法庭提出这种诉讼。如果违反林木管理条例者无力付款,那么,林木所有者所处的情况也不过和任何一个拥有无力还账的债务人的私人一样,当然,这种情况并不赋予他对债务人实行强迫劳动、服劳役的权利,一句话,使债务人处于暂时的农奴状况的权利。那么林木所有者提出这种要求是依据什么呢?罚款。正如我们看到的,林木所有者既然要求把罚款归他所有,那么他除自己的私人权利外,也要求把惩罚违反林木管理条例者的国家权利归他所有,从而就取代了国家的地位。但是,林木所有者在把罚款归自己所有的同时,却巧妙地掩盖了他把惩罚权利本身也归自己所有的事实。过去他只把罚款当作单纯的金钱来谈,而现在他谈罚款指的却是惩罚,现在他扬扬得意地承认,他利用罚款把公共权利变成了自己的私人财产。人们并没有对这个犯罪的、令人愤怒的结论感到惊异而退缩,却正因为它是一个结论而加以利用。虽然一个正常人的理智断定,把某一个公民当作临时的农奴而让他完全受另一个公民的支配,这是同我们的法背道而驰的,而且也是同所有的法背道而驰的,但是,对此,他们却耸耸肩膀声称,原则早已讨论过了,——其实既没有原则,也没有讨论。就这样,林木所有者利用罚款,把违反林木管理条例者的人身骗到了手。”

“‘维护林木所有者利益的法理感和公平感’是一项公认的原则,而这种法理感和公平感同维护另外一些人的利益的法理感和公平感正相对立;这些人的财产只是生命、自由、人性以及除自身以外一无所有的公民的称号。”

“国家可以而且必须说:我保证法不受任何偶然事件的影响。在我这里只有法才是永恒不灭的,因此,我用消灭罪行来向你们证明罪行是会灭亡的。但是,国家不能而且不应该说:国家保证私人利益、一定的财产存在、一个林场、一棵树、一根树枝(和国家相比,一棵最大的树也抵不上一根树枝)不受任何偶然事件的影响,它们是永恒不灭的。国家不能够违反事物的本性,不能够保证有限的东西绝对不受其条件的影响,不受偶然情况的影响。国家不可能担保你们的财产在罪行发生以前不受任何偶然事件的影响,同样,罪行也不可能把你们的财产的这种不稳定性质变得稳定。既然你们的私人利益能够受到合理的法律和合理的预防措施的保护,那么,国家无论如何是保护你们的私人利益的,但是,对于你们向罪犯提出的私人诉讼,国家除了承认私人诉讼权即保护民事诉讼的权利以外,不能承认其他任何权利。如果你们由于罪犯无支付能力而不能通过这种途径获得补偿,那只能说,取得补偿的任何合法途径都没有了。世界不会因此而毁灭,国家也不会因此而脱离阳光照耀的正义大道,你们也应该知道,世上的一切都是暂时的,然而由于你们虔诚地笃信宗教,你们未必认为这是一件有趣的新闻,并且它也不会比风暴、火灾、发烧更使你们惊奇。如果国家想要把罪犯变成你们的暂时的农奴,那它就会为了你们的有限的私人利益而牺牲永恒不灭的法。这样它也就向罪犯证明了法的灭亡,而它本来是必须用惩罚来证明法是永恒不灭的。”

马克思作了一个总结,“我们的全部叙述表明,省议会怎样把行政权、行政当局、被告的存在、国家观念、罪行本身和惩罚降低为私人利益的物质手段。因此,人们把法庭的判决只看作是一种手段,而把判决的法律效力看作是一种多余的累赘,这是合乎逻辑的。”

“省议会对下述问题进行了表决:应该为了保护林木的利益而牺牲法的原则呢,还是应该为了法的原则而牺牲保护林木的利益,——结果利益所得票数超过了法的票数。”“这样,省议会便彻底完成了自己的使命。它根据自己的任务,维护了一定的特殊利益并把它作为最终目的。至于说省议会在这里践踏了法,那么,这是它的任务直接产生的后果,因为利益就其本性来说是盲目的、无节制的、片面的,一句话,它具有无视法律的天生本能;难道无视法律的东西能够立法吗?”

马克思指出,“一旦维护特殊利益的等级代表会议真的被赋予了立法的使命,究竟能从它那里期待什么。”

“莱茵省人应该在省等级会议中战胜等级,人应该战胜林木所有者。从法律上说,省等级会议不仅受权代表私人利益,而且也受权代表全省的利益,同时,不管这两项任务是多么矛盾,在发生冲突时却应该毫不犹豫地为了代表全省而牺牲代表特殊利益的任务。”

“如果由林木和林木所有者本身来立法的话,那么这些法律之间的差别将只是立法的地理位置和立法时使用的语言不同而已。这种下流的唯物主义,这种违反各族人民和人类的神圣精神的罪恶,是《普鲁士国家报》正向立法者鼓吹的那一套理论的直接后果,这一理论认为,在讨论林木法的时候应该考虑的只是树木和森林,而且不应该从政治上,也就是说,不应该同整个国家理性和国家伦理联系起来来解决每一个涉及物质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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