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因病完全丧失(失去)劳动能力、与到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级残疾人联合会申请办理《残级人证》那是两回事。因病完全丧失(失去)劳动能力并不一定就可以取得《残疾人证》的(本人为五级残疾军人,也是得到完全丧失(失去)劳动能力的,但是军队的残疾与地方残疾人评定标准不同,比如最轻的四级肢体残疾就要两下肢体相差5mm,而对于本人重伤残疾情况是不一样的,所以不能取得地方《残疾人证》)。所以还是要建议提问者或者亲友、到就近的社区、乡镇事务服务中心的助残员现行咨询:可能与否评定到残疾人等级的才是正道因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
劳动能力鉴定是通过对一个人从事体力工作的能力的鉴定,确定其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通过社保局属下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得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两种结论);其针对的对象除因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了因普通病患以外,还有职业病患者、工伤者、残疾人、残疾军人等等,依据的是《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网页链接(2002年4月5日)。
申请办理《残级人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网页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管理办法》中的附件就有国家标准)的评定规范,是针对于普通公民中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等残疾者的;残疾评定标准为,评定结论分为由重到轻的1--4级残疾等级的结论。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份丧失劳动能力以什么为标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因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大部分缺失、明显畸形或损害,致使受损组织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碍。
具体标准要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发布的《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
拓展资料因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有关规定: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是劳动者由于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后,于国家社会保障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结论的准则和依据。
判定原则:本标准中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主要以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程度作为判定依据。本标准中对功能障碍的判定,以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所作的医学检查结果为依据。
如果伤病职工同时符合不同类别疾病三项以上(含三项)“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件时,可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2〕8号
什么是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工致残或因病、非因工致残因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身体的劳动机能大部分或者部或部分丧失,表现为尚能从事轻便工作或者其因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他工作。职工因工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重要条件之一。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有哪些情形?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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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肢瘫,肌力3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4级。
(3)单手或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4)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2、长期中度呼吸困难。
3、心功能长期在Ⅱ级。
4、中度肝功能损害。
5、各种疾病造瘘者。
6、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8、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30度。
9、双耳听力损失≥91分贝。
10、符合《职工工伤与致残程度鉴定》标准5至6级者。
什么病算丧失劳动能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因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的条件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3、 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4、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5、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6、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7、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8、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9、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10、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11、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
12、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
13、长期中度呼吸困难。
14、心功能长期在Ⅱ级。
15、中度肝功能损害。
16、各种疾病造瘘者。
17、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18、 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19、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30度。
20、双耳听力损失≥91分贝。
21、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5至6级者。
扩展资料因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
1范围
本标准规定因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
2总则
2.1 本标准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两个程度档次。
2.2 本标准中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
2.3 本标准中的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大部分缺失、明显畸形或损害,致使受损组织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碍。
2.4 如果伤病职工同时符合不同类别疾病三项以上(含三项)"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件时,可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5 本标准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中的1至4级和5至6级伤残程度分别列为本标准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范围。
参考资料因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
丧失劳动能力-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