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标准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工致残或因病、非因工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标准 ,身体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标准 的劳动机能大部分或者部或部分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标准 ,表现为尚能从事轻便工作或者其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标准 他工作。职工因工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标准 的重要条件之一。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有哪些情形?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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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肢瘫,肌力3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4级。
(3)单手或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4)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2、长期中度呼吸困难。
3、心功能长期在Ⅱ级。
4、中度肝功能损害。
5、各种疾病造瘘者。
6、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8、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30度。
9、双耳听力损失≥91分贝。
10、符合《职工工伤与致残程度鉴定》标准5至6级者。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标准《国家赔偿法》第27条第1款第(2)项规定:“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标准 的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标准 ,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按照这一规定,造成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赔偿范围如下:
1.医疗费赔偿
医疗费的赔偿,应参照人身伤害赔偿的标准计算。
2.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法是:
第一,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赔偿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
第二,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赔偿金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关于对间接受害人支付生活费的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受害人给付至18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份丧失劳动能力以什么为标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标准 ,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标准 ,致使伤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标准 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大部分缺失、明显畸形或损害,致使受损组织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碍。
具体标准要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发布的《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
拓展资料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标准 :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有关规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标准 :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是劳动者由于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后,于国家社会保障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结论的准则和依据。
判定原则:本标准中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主要以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程度作为判定依据。本标准中对功能障碍的判定,以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所作的医学检查结果为依据。
如果伤病职工同时符合不同类别疾病三项以上(含三项)“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件时,可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