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费用列入什么预算
对于国家法律制度的控制权力应该是通过 国家赔偿法 能够起到很好的制约作用赔偿费用列入什么预算 ,效果才会现而易见的赔偿费用列入什么预算 ,现在看来,也有部分申请 国家赔偿 的案例确实也体现赔偿费用列入什么预算 了如今司法制度的进步,不过对于机关单位来说, 国家赔偿费用列入什么 范围这个问题可能成了财务部门比较头疼的,国家规定的,国家赔偿的费用直接列入财政预算就行了。 一、关于国家赔偿费用列入什么范围? (1)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财政机关负责管理。当年实际支付国家赔偿费用超过年度预算的部分,在本级预算预备费中解决。 (2)国家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先从本单位预算经费和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中支付,支付后再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核拨。申请核拨国家赔偿费用或者申请返还已经上交财政的财产,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相应的文件和文件副本。 (3)财政机关审核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请时,发现该赔偿义务机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国家赔偿的,或者超出国家赔偿 法规 定的范围和标准赔偿的,可以提请本级政府责令该赔偿义务机关自行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国家赔偿费用。 (4)各级财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家赔偿费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和核拨制度。 此外,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不论最终处理结果如何,均不得收取案件受理费、勘验费、鉴定费等一切开支和费用。以上所有费用均由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自行负担。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 赔偿金 也不予征税,即赔偿请求人获得的赔偿金不用缴纳任何税款。 二、国家赔偿费用支付程序 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政府财政开支,由各级财政部门拨款,由赔偿义务机关向请求权人支付。其程序是赔偿费用列入什么预算 : 首先,请求权人持 赔偿协议书 或凋解书、 判决书 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支付赔偿金,赔偿义务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支付。否则,请求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 。 其次,赔偿义务机关根据法律文书规定的金额支付赔偿金。如果各级政府是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将赔偿金直接从准备金账户中提出交付请求人,或通知银行将赔偿金直接拨至请求权人的账户内,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是各级政府所属部门或其赔偿费用列入什么预算 他国家机关的,除按上述程序支付赔偿金外,赔偿义务机关还应将请求权人的请求支付书及有关法律文书送交政府备案。 最后,请求权人在领取赔偿金时,应当填具收据或其他证明文件,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将收据或者其他凭证的副本报送同级财政机关。 国家赔偿费用支付中,往往会出现赔偿金预算与赔偿金使用结果不符的结果,或者年终有余,或者经费不足。由于国家赔偿金是专款专用,每一项都有具体的使用范围,不能将结余部分与其他行政费的结余一样处理,只能将全部结余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专项使用。对于经费不足,可以采取两个办法予以补救: 一是动支预备费。各级财政为应付临时性急需或事先难以预料的开支设置了预备费,国家赔偿费用不足部分,可经一定手续批准动用预备费,以保障受害人得到赔偿。 二是追加预算,在原来已核定的赔偿总额外增加数额,以弥补赔偿金的不足。追加预算应由财政部门向上级财政部门提出报告,经审核后转报国务院或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各行政单位之间的财政预算全部都是有限的,如果超出了当年的财政预算,就只能够在本级预算的预备费用当中自己来解决了,而且这部分的财政预算的费用是应该体现在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范围当中的。也就是这笔财政费用如果是用于行政单位支付赔偿的,也要清楚的标注出来。关于国家赔偿费用列入什么范围的这个问题就介绍到这里了。
安徽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赔偿费用列入什么预算 了加强赔偿费用的管理赔偿费用列入什么预算 ,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赔偿费用列入什么预算 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赔偿义务机关是指:
(一)纳入本省各级财政预算管理,依法应当承担国家赔偿义务的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
(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依法应当承担国家赔偿义务的组织。第三条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支付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执行。第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能够通过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实施国家赔偿的,应当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财产尚未上交财政的,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返还。
财产已经上交财政的,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返还。第五条 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赔偿义务机关的同级财政负担。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赔偿费用实行专户储存,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当年实际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超过年度预算的部分,在本级预算预备费中解决。当年结余的国家赔偿费用结转下年度使用。第六条 国家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先从本单位预算经费和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中支付,自支付之日起3个月内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核拨。
赔偿义务机关因赔偿金数额较大无力先行支付的,可以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先行核拨;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赔偿义务机关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审核确定,并先行核拨。第七条 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为同一级别的,由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共同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核拨;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为不同级别的,由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按照各自的责任分别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核拨。第八条 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核拨国家赔偿费用或者申请返还已经上交财政的财产,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下列相应的文件或者文件副本:
(一)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申请书;
(二)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
(三)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书;
(四)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书;
(五)赔偿义务机关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者依法实施追偿的意见或者决定;
(六)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凭据,但因赔偿金数额较大,向财政部门申请先行核拨的除外;
(七)财产已经上交财政的有关凭据;
(八)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者文件副本。第九条 财政部门对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请进行审核后,应当分别情况,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
(一)财产已经上交财政,依法应当返还给赔偿请求人的,应当自收到赔偿义务机关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返还;
(二)申请核拨已经依法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的,应当自收到赔偿义务机关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予以核拨。
情况特别复杂的,前款(一)、(二)项规定的期限可以延长1个月。第十条 财政部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核拨国家赔偿费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核拨。
赔偿义务机关对财政部门核拨的国家赔偿费用数额有异议的,可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审核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费用核拨申请时,对赔偿义务机关因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造成国家赔偿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该赔偿义务机关自行承担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对赔偿义务机关超出《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赔偿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该赔偿义务机关自行承担超出部分的赔偿费用。第十二条 赔偿义务机关或者财政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的有关国家赔偿费用的事项,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第十三条 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赔偿损失后2个月内,依法向有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个人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
对有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西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赔偿费用列入什么预算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赔偿费用赔偿费用列入什么预算 ,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费用列入什么预算 ,应当向赔偿请求人支付的费用。第三条 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确定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赔偿费用列入什么预算 ,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当年实际支付超出预算的部分,在预备费中解决。
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财政机关负责管理。第四条 国家赔偿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地方各级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其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由省级财政安排的国家赔偿费用支付。
中央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发生的国家赔偿费用,按规定申请中央财政解决。第五条 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在赔偿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从本单位预算经费和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中支付。支付后15日内再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核拨。
赔偿义务机关因本单位预算经费和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应当在赔偿决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先行核拨。第六条 赔偿义务机关向财政机关申请核拨国家赔偿费用或者返还已经上交财政的财产时,应以公文形式提出,并按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提供相应的有关文件或者文件副本作为报告的附件。第七条 财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赔偿义务机关的公文报告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公文报告的内容完善并附件齐全的,予以受理;公文报告的有关内容不齐全或者附件不齐备的,以公文批复的形式退回并说明应当完善的内容或者应当补齐的附件。第八条 财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赔偿义务机关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并视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以公文批复形式予以答复并核拨国家赔偿金或返还财产。
(二)赔偿义务机关提供的文件或文件副本内容有异议,且赔偿义务机关不能做出合法解释的,财政机关可进行必要的核实,赔偿义务机关应予配合。
(三)发现赔偿义务机关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实,责令赔偿义务机关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四)超出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的赔偿费用,不予核拨并批复赔偿义务机关。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向赔偿请求人支付国家赔偿费用或者返还财产之日起30日内,应依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将收据或者其赔偿费用列入什么预算 他凭证的副本送同级财政机关。第十条 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其中应当部分追偿的,按下列标准追偿:
(一)有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追偿本人1至6个月的基本工资。
(二)因故意的责任人员,追偿本人2至12个月的基本工资。第十一条 赔偿义务机关向受委托的组织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并在支付国家赔偿费用后30日内追偿,其中应当部分追偿的,按照下列标准追偿:
(一)有重大过失的,追偿1000至10000元。
(二)因故意的,追偿2000至20000元。第十二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30日内将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上缴同级财政机关。向责任个人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如数追偿后30日内上缴财政;数额较大的,可在一年内分批上缴。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或者逾期未上缴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的,财政机关应当依法追缴。第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对财政机关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工作有异议的,可直接提出,也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五条 财政机关、赔偿义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管理国家赔偿费用和履行赔偿义务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