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工伤评残在哪里鉴定
工伤评残在当地东莞市工伤评残在哪里鉴定 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如果是第一次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东莞市工伤评残在哪里鉴定 ,则应该由用人单位、工伤员工或者是职工的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申请。提出申请的时间应该是工伤职工的伤情在相对比较稳定的状态或者是已经痊愈的时候。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东莞市工伤评残在哪里鉴定 ,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东莞市工伤评残在哪里鉴定 ,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东莞市工伤评残在哪里鉴定 :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工伤评残在哪里鉴定工伤伤残鉴定 在 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委托的医务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的医务鉴定机构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对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东莞市工伤评残在哪里鉴定 ,确定伤残等级。《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东莞市工伤评残在哪里鉴定 ,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东莞市工伤评残在哪里鉴定 ;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东莞市工伤鉴定中心在哪里东莞市没有工伤鉴定中心。
向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东莞市工伤评残在哪里鉴定 ,按劳鉴委安排时间和地点参加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人社部、卫计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东莞市工伤评残在哪里鉴定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初次鉴定由设区东莞市工伤评残在哪里鉴定 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再次鉴定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
任何司法鉴定机构都不具有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资格,东莞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应当向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工伤职工按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鉴定。
扩展资料
工伤鉴定赔偿款东莞市工伤评残在哪里鉴定 :
1、医疗待遇:报销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当地的标准支付,需要护理,单位没出人护理的,单位需按当地标准支付护理费。
2、停工留薪期待遇:治疗工伤需要确定停工留薪期,通常由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出具意见,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可以申请延长,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多延长12个月。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
3、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伤鉴定
东莞市合格的伤残鉴定机构有哪几家?1、广东岭南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详细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东城西路181号金澳大厦B区五楼
机构负责人姓名:谢夏德
联系电话:0769-22317719
2、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
详细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谷涌工业区107国道西路二巷16号
机构负责人姓名:程时和
联系电话:0769-22707837
3、广东路通司法鉴定所
详细地址:东莞市南城街道胜和社区银丰路10号财津银座大厦A座七楼
机构负责人姓名:孙自堂
联系电话:0769-22993332
4、广东链信司法鉴定所
详细地址:东莞市南城区银丰路北侧金运楼02号二楼
机构负责人姓名:王军
联系电话:0769-23198113
5、广东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详细地址:东莞市松山湖科技园新城大道1号广东医学院
机构负责人姓名:唐剑频
联系电话:0769-22896222
6、广东正航司法鉴定所
详细地址:东莞市东城区光明路25号
机构负责人姓名:曲春冰
联系电话:0769-22255855
7、广东至信司法鉴定所
详细地址:东莞市南城区三元路8号报业大厦副楼一层单位
机构负责人姓名:周云安
联系电话:0769-22991733
8、广东德方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详细地址:东莞市莞城街道八达路140号恒丰商业大厦1201室
机构负责人姓名:王艾平
联系电话:0769-23362257
下图为司法鉴定流程图:
扩展资料:
办理司法鉴定业务要提交材料: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107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东莞市工伤评残在哪里鉴定 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东莞市工伤评残在哪里鉴定 ;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参考资料来源:广东政务服务网-广东法律服务网-司法鉴定机构
参考资料来源:东莞市司法局-办理司法鉴定业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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