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
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 ,是指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 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 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时所应承担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 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所以是侵权纠纷。
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其他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侵权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有哪些规定解答交通事故中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 的侵权责任具有以下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 ,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司法解释内容有什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司法解释内容有什么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 ? 为正确审理道路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案件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等法律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 的规定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 ,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 管制 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 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 承担连带责任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 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 法规 、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条 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 妨碍通行 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计、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 二、关于赔偿范围的认定 第十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三、关于责任承担的认定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 交强险 ”)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 保险合同 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 精神损害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 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 人身损害 ,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 诉讼时效期间 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 机动车交强险 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情形下,保险公司另行起诉请求投保义务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主张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转让或者设定担保的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关于 诉讼 程序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因道路 交通事故死亡 ,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 死亡赔偿金 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 医疗费 、 丧葬费 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 交通事故认定书 ,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 证据 推翻的除外。 五、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综上所述,就是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司法解释 的所有内容,大家在受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可以以此为标准,对自己责任有一个清楚地认识,如果有不服的地方,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复核。另外,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所承担的责任较大,所以大家出行还是要注意遵守交通规则,以免发生交通事故。
损伤参与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如何认定?; 一、损伤参与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如何认定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 ? 公安部下发的行业标准《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A/T800-2008)以及之后制定的国家标准《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B/T31147-2014)中有关于损伤参与度的规范性附录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 ,按此附录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 ,损伤参与度采用百分比表示,分为:100%,75%,50%,25%,0五种。 1完全由本次损害及其并发症、后遗症造成,原有疾病或残疾与其所需护理依赖程度无因果关系的,损伤参与度为100%。 2主要由本次损害及其并发症、后遗症造成,原有疾病或残疾对其所需护理依赖程度只起到加重和辅助作用的,损伤参与度为75%。 3本次损害及其并发症、后遗症与原有疾病或残疾共同造成护理依赖程度,且作用相当,难分主次的,损伤参与度为50%。 4主要由原有疾病或残疾造成,本次损害及其并发症、后遗症对其所需护理依赖程度只起到加重和辅助作用的,损伤参与度为25%。 5完全由原有疾病或残疾造成,本次损害及其并发症、后遗症与其所需护理依赖程度无明确因果关系的,损伤参与度为0。 该标准同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些类似,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五大类,对损伤参与度的鉴定具有较大的参考意义。 二、“损伤参与度”与事故责任比例有什么区别? 事故责任比例,是指在侵权责任事故中,侵权责任人与受害人对于受害人受损后果的发生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事故责任比例直接决定了侵权责任人承担受损后果的比例,除了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需先不按责任比例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外,其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 他侵权责任事故均系由侵权人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损失。 损伤参与度是否具有同事故责任比例同样的作用,即是否在乘以事故责任比例后,还需乘以损伤参与度比例? 事故责任比例的发生原因在于侵权人和受害人双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相互作用,即系因行为产生的,而损伤参与度发生的原因则是在于双方行为和受害人已经存在的个人体质相互作用,即因行为和已存在的事实产生的。两者的区别在于,损伤参与度中有已存在的事实因素,这种被动存在的因素不对责任事故的发生有任何的影响,只对责任事故的结果有影响。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计算损伤参与度的实质,就是以对于事故的发生不发生任何影响的受害人个人体质为由,来再一次减轻侵权人行为的责任,能否计算损伤参与度,关键在于这种减轻责任的方式是否合法。 三、“损伤参与度”是否能否构成减轻责任的理由? 损伤参与度能否构成减轻责任的理由,就是说受害人个人体质能否构成减轻侵权人责任的理由。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二十七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等等。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侵权人可以减轻责任的理由为:受害人有过错;侵权人不承担责任的理由为: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侵权人可以减轻责任的理由仅限于受害人有过错,那么受害人个人体质是否属于受害人过错? 过错责任不同于结果责任,结果责任不考虑行为人主观意识,只要客观上有致人损害的事实存在,就须承担民事责任,而过错责任则考虑人在主观上是否抱有恶意或者不予以注意,也即是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者过失。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损害后果,但仍然希望或听任其发生的心理状态,为故意;行为人对其行为后果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到,或虽预见到了但自信可以避免的心理状态,为过失。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是人在主观上意识,而个人体质作为已经存在的事实,不受人主观意识的影响,因此不属于法律概念上的过错。 此外,个人体质仅仅对于事故的损害后果有影响,对于事故的发生也没有任何影响,如果仅以个人体质对于损害后果有影响为由认定责任,则属于使用了“结果责任制”(或称无过错责任,但无过错责任限定为某些特殊侵权行为),而不是“过错责任制”,这也有悖于普通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受害人个人体质既不属于过错,则也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理由。 四、“损伤参与度”是仅针对伤残等级还是已发生的伤情? 在存在伤残等级的侵权责任纠纷中,一般侵权人是申请对伤残等级进行损伤参与度的鉴定,不存在伤残等级的侵权责任纠纷中,是对受害人已发生的损害后果受害人的伤情来申请损伤参与度的鉴定。对伤情总体来进行鉴定,其目的在于因伤情发生的所有损失均以损伤参与度来计算赔偿责任,对伤残等级来进行鉴定,其目的在于就残疾赔偿金这项损失来以损伤参与度计算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无论损伤参与度的鉴定是针对伤残等级还是已发生的伤情,均不应作为计算赔偿责任的依据。 五、“损伤参与度”是否仅在交强险限额内不考虑,在商业险中应考虑损伤参与度? 有观点认为,因为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时不看责任比例的,所以在交强险限额内是可以不按照损伤参与度计算赔偿责任,但是商业险的赔偿是要以事故责任比例为依据,所以也应当以损伤参与度为依据计算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此种观点仍然没有认识到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在于过错责任,而不是结果责任,损伤参与度的计算是以个人体质为基础,而个人体质不属于受害人过错,只有受害人过错才能减轻侵权人或第三人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无论是交强险还是商业险均不应以损伤参与度计算赔偿责任。 此外,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条款中所约定的是,“针对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该事故责任比例一般均已由交警部门作出认定,并没有额外约定按照损伤参与度来承担赔偿责任,即使约定了按照损伤参与度来承担赔偿责任的格式条款,按照《保险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六、“损伤参与度”不作为赔偿计算依据,是不是没有意义? 损伤参与度虽然不能作为计算赔偿的依据,但是也有其积极意义,损伤参与度的鉴定可以确定损害后果的发生同侵权人的行为是否有关系,如果全部系受害人个人体质造成的,则侵权事故的损伤参与度为0,也即是侵权人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没有责任,对于侵权人具有积极作用。如果鉴定意见为侵权事故对于损害后果的损伤参与度为次要、同等、主要或者全部责任,则侵权事故之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只要存在因果关系,则侵权责任人就应当按其过错责任赔偿损失,这个对于受害人具有积极作用。 损伤参与度有的时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但是有的时候并不会对侵权人有利。如果事故的产生大部分时候与受害人的自身的身体状况等其他的自身因素导致的,那么,损伤参与度应该记入赔偿的依据,侵权责任人只需要按照自己的责任来进行赔偿。
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交通事故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交通事故中有涉及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 的等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 ,依法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根据民法典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 的规定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 ,我国机动车 交通事故 侵权责任 构成要件除上述一般要件外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 ,还应包括下列三个构成要件。 1.道路要件 交通事故必须是在公共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道路是构成交通和交通事故的空间条件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 ,没有道路就谈不上道路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 ,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 管辖 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由此可见,乡村小道以及企事业单位内部并仅供内部使用的路段和场所等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称的“道路”。非在该“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损害赔偿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2.车辆要件 道路交通事故必须是车辆所致的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所谓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以畜力驱动,在道路上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最大外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3.交通要件 交通事故必须是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机动车存在于交通当中,不管是停止还是行车,如果造成了其他相关交通者的危险,均相当于运行,均要依机动车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法规 定承担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