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损益相抵
您好,侵权责任损益相抵 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法》未规定损益相抵规则。
我国损益相抵规则的立法概况
在我国,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早已通过对赵正诉尹发惠人身伤害赔偿案作出的(1991)民他字第1号复函[2]承认侵权责任损益相抵 了损益相抵规则,但立法中却迟迟没有予以明确规定。在合同法起草的过程中,损益相抵就是一个颇受争议的问题。1996年6月17日的《合同法(试拟稿)》(第三稿)规定侵权责任损益相抵 :“受损害方因对方违约而获得利益,计算赔偿损失时,应当扣除所获得的利益。”《合同法》(草案第四稿)亦保留侵权责任损益相抵 了上述内容。但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合同法》又删除了此项规定。在侵权责任法起草的过程中,是否规定损益相抵又被提上了议事日程,但其命运与在合同法的起草相似。梁慧星教授主持的《侵权行为法草案建议稿》,王利明教授主持的《侵权行为法建议稿》,徐国栋教授主持的《绿色民法典中的侵权行为法》部分,麻昌华教授起草的《侵权行为法建议稿》,杨立新教授负责的中国法学会2006年科研课题《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中均有专门的关于“损益相抵”规则的规定。但在2008年底审议的《侵权责任法(二次审议稿)》又予以删除,最终颁布的《侵权责任法》未规定损益相抵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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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哪些?承担侵权责任 的方式具体有以下几种: (一) 侵权损害赔偿 侵权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损益相抵 ,是指加害人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侵害侵权责任损益相抵 ,依法承担的以给付金钱或实物补偿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的民事责任。损害赔偿是最主要的侵权 责任承担方式 。侵权损害赔偿遵循以下原则: 1、全部赔偿原则侵权责任损益相抵 ,即侵权行为人 承担赔偿责任 的大小侵权责任损益相抵 ,应当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的大小为依据,对全部损失予以赔偿。换言之,就是赔偿以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但全部赔偿原则应受损益相抵、过失相抵规则等的限制。 损益相抵,亦称损益同销,是指 赔偿权利人 基于发生损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应由损害额内扣除所受利益,而由 赔偿义务人 就差额予以赔偿的确定 赔偿责任范围 的规则。 2、财产赔偿原则。即侵权行为无论是造成财产损害、人身损害还是精神损害,均以财产赔偿作为唯一的赔偿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为之。 (二)停止侵害 是指侵害人终止其正在进行或者延续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排除妨碍 是指侵害人排除由其行为引起的妨碍他人权利正常行使和利益实现的客观事实状态。 (四)消除危险 消除危险,是指侵害人消除由其行为或者物件引起的现实存在的某种有可能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紧急事实状态。 (五)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指侵害人将其非法占有或者获得的财产移转给所有人或者权利人。 恢复原状,是指使受害人的财产恢复到受侵害之前的状态。适用此种责任形式的条件有二:一是可能性,即受损害的财产在客观上具有恢复的可能。二是必要性。即受损害的财产须有恢复原状的必要。 (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是指加害人在其不良影响所及范围内消除对受害人不利后果的民事责任。恢复名誉,是指加害人在其侵害后果所及范围内使受害人的名誉恢复到未曾受损害的状态。消除影响是侵害人格权如隐私权、肖像权的民事责任;恢复名誉则专属于 侵害名誉权 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的司法解释法律分析:1、全部赔偿原则侵权责任损益相抵 ,即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损益相抵 的大小,应当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的大小为依据,对全部损失予以赔偿。换言之,就是赔偿以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但全部赔偿原则应受损益相抵、过失相抵规则等的限制。
2、财产赔偿原则。即侵权行为无论是造成财产损害、人身损害还是精神损害,均以财产赔偿作为唯一的赔偿方法,不能以其侵权责任损益相抵 他方法为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损害他人农作物怎么赔偿?作物损害赔偿的规则
一、作物损害赔偿的规则
(一)全部赔偿原则
全部赔偿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侵权责任损益相抵 ,指的是侵权行为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的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换言之,就是赔偿以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全部赔偿是由损害赔偿的功能所决定的。既然损害赔偿基本功能是补偿财产损失,那么,以全部赔偿作为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大小的基本原则,就是十分公正、合理的。
(二)财产赔偿原则
财产赔偿也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之一,是指侵权行为无论是造成财产损害、人身损害还是精神损害,均以财产赔偿作为唯一方法,不能以其侵权责任损益相抵 他方法为之。
确立财产赔偿规则的根本目的有以下三点侵权责任损益相抵 :第一,对于财产损害,只能以财产的方式赔偿,不能用其侵权责任损益相抵 他任何方式赔偿。第二,对于人身伤害,也只能以财产的方式予以赔偿,不能用其他方式赔偿,而不是类似于同态复仇的方式进行补偿。第三,对于精神损害,无论是否造成经济损失,都应当以财产赔偿。
确认财产赔偿规则,就是明确侵权行为造成的一切损害,都必须以财产的方式予以赔偿。从这一规则出发,处理一切侵权损害赔偿案件,都必须公平、合理,体现等价有偿的原则。受害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恰好是能够填补实际损害,不能赔偿不足,也不能使之不当得利。同时,判令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也与其造成的损害相适应,不能让其负担过重的赔偿责任。
(三)损益相抵原则
损益相抵的法律特征是:其一,损益相抵原则是损害赔偿之债的原则,适用于一切损害赔偿责任确定的场合,不仅是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则,也是违约损害赔偿的规则。其二,损益相抵原则是确定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大小及如何承担的原则。它不是解决损害赔偿责任应否承担的规则,而是在损害赔偿责任已经确定应由加害人承担的前提下,确定加害人应当怎样承担民事责任,究竟应当承担多少赔偿责任的规则。其三,损益相抵所确定的赔偿标的,是损害额内扣除因同一原因而产生的利益额之差额,而不是全部损害额。其四,损益相抵由法官依职权行使。在诉讼中,法官可以不待当事人主张,径以职权,根据确认的证据,适用该原则。
(四)过失相抵原则
过失相抵,是在损害赔偿之债中,基于与有过失的成立,而减轻加害人赔偿责任的规则。侵权行为的与有过失同样适用过失相抵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