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失补偿原则的三个限制
由全面赔偿原则和实际赔偿原则所构成。
全面赔偿原则——使被保险人由于保险合同所规定损失补偿原则的三个限制 的风险事故造成损失补偿原则的三个限制 的各种经济损失通过保险金补偿损失补偿原则的三个限制 的方式得到赔偿。
实际赔偿原则——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的赔偿不得超过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损失补偿原则的三个限制 ,被保险人不能由于保险人的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实际赔偿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如下几点:
1、保险人的赔偿只是恢复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这是实际赔偿原则的核心。被保险人的财产要得到赔偿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被保险人对损失的保险标的具有实际的保险利益。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原因必须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遭受的损失必须可以用货币进行衡量。
2、保险人有权选择对于被保险人的赔偿方式。
保险人只要能够满足损失赔偿的目的,就可以有权选择赔偿的具体方式,如支付货币、修复和换置等。
3、保险人对于赔偿金额限度的控制。保险人在处理财产保险的赔偿申请时,在对于实际损失、保险金额和保险利益的比较后,选择实际货币量最小的一方为最终的赔偿控制限度。
4、被保险人不能通过赔偿而额外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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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补偿原则的限制条件是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
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含义包含两层损失补偿原则的三个限制 :
一是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损失补偿原则的三个限制 ,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否则损失补偿原则的三个限制 ,即使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损失补偿原则的三个限制 了保险事故,但被保险人没有遭受损失,就无权要求保险人赔偿。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质的规定。
二是被保险人可获得的补偿量,仅以其保险标的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即保险人的补偿恰好能使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状态,而不能使被保险人获得多于或少于损失的补偿,尤其是不能让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额外的利益。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量的限定。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损失补偿原则的三个限制 他补偿性保险合同。
保险补偿原则内容及含义保险补偿原则内容:损失补偿有最高额限制。(1) 保险赔偿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2)保险赔偿以不超过保险利益为限。(3)保险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保险补偿的原则是经有关法律确定的损失补偿原则的三个限制 ,它通常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保险合同订立以后,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而产生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补偿;二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恰好使保险标的恢复到未出险前的状况,即保险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经济利益。
拓展资料:
一、损失补偿原则除以受损失为限外,往往还受到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其损失补偿原则的三个限制 他一些限制,如以保险金额为限、按比例投保因而按比例赔偿的限制。另外还受赔偿方法的限制,如某些保险中规定了免赔额,或赔偿限额等。损失补偿原则只适用财产保险及人身保险合同中带有费用报销型的保险,如太平洋保险公司的“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等,而对定额给付型的人身保险是不适用的。遵循损失补偿原则的目的在于:真正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避免将保险演变成赌博行为;防止诱发道德风险的发生。补偿原则的实现方式通常有现金赔付、修理、更换和重置。
二、偿原则是财产保险的核心原则。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被保险人经济损失时,保险公司给予被保险人经济损失赔偿,使其恢复到遭受保险事故前的经济状况。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也是由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向数家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其损失赔偿必须在保险人之间进行分摊,被保险人所得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其保险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