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侵权侵权和违约双赔
不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多人侵权侵权和违约双赔 :因当事人一方多人侵权侵权和违约双赔 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多人侵权侵权和违约双赔 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 承担违约责任 或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只可以选择适用,不能同时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相关延伸】 问多人侵权侵权和违约双赔 : 人身损害赔偿金 怎么定? 答:侵害他人 造成人身损害 的,应当 赔偿医疗费 、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 伙食补助费 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 。
侵权和违约哪个赔的多法律分析:侵权损害赔偿与违约的交叉问题在实务中多人侵权侵权和违约双赔 ,会存在第三人侵害债权与债务人违约交织在一起,如果只简单地处理债权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而不考虑债务人的违约赔偿问题,必然造成处理不公,如在某些场合因第三人侵害债权承担赔偿责任后,免除债务人的违约责任,就会使债务人得到不当利益;如果同时也考虑债务人的违约赔偿问题时,则债务人在债权人接受第三人侵害债权赔偿后继续履行债务,就会使债权人得到不当利益。因此,对此交叉问题,应妥善处理,从而恰当追究债权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具体而言分以下四种情况处理:
(1)债权侵权行为致使债务人丧失继续履行能力的或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履行发生清偿效力而使债权消灭的,此则由第三人全部赔偿债务人不履行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而且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2)债权侵权行为妨害多人侵权侵权和违约双赔 了债权的实现,但债务人应当且能够继续履行债务的,则应继续履行,此时,第三人只就自己的侵权行为给债权人造成的迟延履行等损失,以及因时间延误债务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3)第三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则应当依各自的故意程度、原因力以及债务人应履行的债务数额等综合考虑,确定各自应承担的份额,并在此基础上对债权人履行连带责任。
(4)第三人与债务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赔偿责任的,此时原则上应由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对其多人侵权侵权和违约双赔 他损失,则由第三人赔偿。对债务不能继续履行的,则对债权人的全部损失,由第三人与债务人依各自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等确定各自的责任份额,各自承担责任。二.债权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债权侵权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损失,返还原物、恢复原状、停止侵害等民事责任,其中以赔偿损失为最基本、最主要的民事责任形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可以同时承担吗侵权和违约责任不可以同时承担。
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多人侵权侵权和违约双赔 ,二者只能适用其中之一。
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多人侵权侵权和违约双赔 ,或者依法向辖区人民法院起诉多人侵权侵权和违约双赔 ,基于所有权向对方主张权利,请求排除妨碍、损害赔偿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交通事故,工伤,可以双赔吗?因为 第三人侵权 交通事故 认定为工伤 多人侵权侵权和违约双赔 的可以双赔。劳动者因为本单位执行工作任务之外的车辆交通肇事受到伤害多人侵权侵权和违约双赔 ,认定为工伤的多人侵权侵权和违约双赔 ,应当向第三方主张 人身损害赔偿 ,在获得肇事方人身损害赔偿之后,可以享有工伤医疗之外的 工伤保险待遇 ,营养费、护理费属于工伤医疗部分,工伤保险不支付。《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 工伤医疗费用 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 工伤保险基金 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 提起民事诉讼 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 不予受理工伤认定 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仍继续适用浙政发(2009)50号通知的规定。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 造成人身损害 ,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相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多人侵权侵权和违约双赔 :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