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关于保证金案件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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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村今秋重新分地,每户交纳耕地使用保证金1000元,合法吗?该如何解决?

这肯定是不合法的耕地关于保证金案件 ,耕地关于保证金案件 你们村民可以拒交,也可以向乡镇政府或县市政府投诉。另外,重新分地是否合法耕地关于保证金案件 ?因为国家规定的是30年不变,所以你们也可以分析这个问题。

什么是土地流转风险保证金制度

为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指承包耕地)经营权有序流转耕地关于保证金案件 ,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耕地关于保证金案件 ,2015年10月,安徽池州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关于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耕地关于保证金案件 的实施意见》。《意见》分为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规范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防控、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等五个方面。《意见》指出,2015年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开,力争用1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市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任务。鼓励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多种方式流转承包地。建立土地流转交易市场,合理确定土地经营规模。建立土地流转主体资格准入、风险评估制度,建立流转租金预付和风险保障金制度,建立土地流转监管和退出机制,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防控。《意见》强调,土地流转要尊重农民意愿,价格确定、形式选择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归承包农户所有,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耕地关于保证金案件 的范围内协商确定。没有农户书面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耕地关于保证金案件 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流转对外招商经营。坚决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坚决禁止并依法查处擅自将耕地“非农化”。 2015年,安徽池州市新增土地流转8.04万亩,组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12个,发展家庭农场540个、农民专业合作社179个。

设施农用地是否应该收取复垦保证金?

可以收取的。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的规定:设施农用地进行管理的畜禽养殖项目耕地关于保证金案件 ,由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耕地关于保证金案件 ,对其中补充耕地和土地复垦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进行约定。

生产设施用地与附属设施用地区别管理耕地关于保证金案件 ,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负责复耕耕地关于保证金案件 ,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占一补一”要求补充耕地。

因此耕地关于保证金案件 ,生产设施用地部分占用耕地的,经营者和农村集体双方协商复垦事宜,可采取向农村集体组织缴纳保证金方式以确保经营结束后能够及时复耕,不是向国土资源部门缴纳费用;附属设施则比照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方式解决。

扩展资料:

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

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应通过经营者与土地所有权人约定用地条件,并发挥乡级政府的管理作用,规范用地行为。

(一)签订用地协议。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

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乡镇、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征得承包农户同意。

(二)用地协议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应依据职能及时核实备案信息。发现存在选址不合理、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超过规定面积、缺少土地复垦协议内容,以及将非农建设用地以设施农用地名义备案等问题的。

项目设立不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布局、建设内容不符合设施农业经营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要求、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分别由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经营者,由乡镇政府督促纠正。

对于国有农场的农业设施建设与用地,可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通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设施农用地

土地被征用了,给了5年的钱,而村上给农民只付三年。征用土地办厂,是否应该向当地村上交一定的保证金,

是应该交保证金耕地关于保证金案件 ,但不是交给村上,是交给乡镇人民政府。

1、“土地被征用,给了5年耕地关于保证金案件 的钱”如果是被国家征收,国家征收是长期使用的,不存在5年的事。看来是企业向村里租用的性质。耕地关于保证金案件 我倒是怀疑这个工厂是违法建筑。土地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耕地关于保证金案件 ?

2、姑且当做这个工厂不是违法建筑,使用办厂的土地是否耕地?如果是耕地必须缴纳复垦保证金,以保证今后撤厂恢复土地的耕种条件。复垦保证金应该向乡镇人民政府缴纳,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复垦;村一级机构不完善、工作人员不稳定,难以监督实施复垦。

甘肃省规定占用耕地的赔偿标准都有哪些规范性文件?急!!!!!!!!

征用土地补偿标准

甘肃法律服务网

一、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耕地关于保证金案件 ,征用土地的耕地关于保证金案件 ,应当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一)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六至十倍。

(2)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二)征用其耕地关于保证金案件 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三)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四)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二、征地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布,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三、补偿费的支付及监督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应当将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临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999年9月2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3月30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耕地保护、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审核和处理职权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争议工作。乡(镇)土地管理所或土地管理员承办日常工作。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条 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和农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确认。�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全省依法实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等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必须持有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登记的土地进行调查、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登记,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第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者,必须持有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省直机关、中央驻甘企业事业单位和跨市、县行政区域的企业事业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向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登记的土地进行调查、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第七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因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依法改变土地用途及其他土地登记内容的,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在30日内,向原批准土地登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条

依法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必须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原批准土地登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由原土地登记机关进行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 (二)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等他项权利终止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注销登记的。

第十条

土地登记机关对土地权属证明材料齐全的土地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申请必须及时予以受理。土地初始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结;土地变更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结。

土地登记机关或土地权利人发现登记内容有误的,原土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予以更正。

第十一条 申请土地初始或变更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土地登记费。

第三章 土地利用规划和耕地保护

第十二条 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兰州市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兰州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州、市(地区)、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组织有关部门编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批准。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耕地总量减少的地区,由省人民政府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土地后备资源匮乏的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数量的,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第十五条州、市(地区)、县(市、区)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确定。

划定的基本农田,由县级人民政府在当地予以公告,建立保护档案,依法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按相应的耕地开垦费标准缴纳耕地开垦保证金。耕地开垦保证金按占用耕地补偿方案确定的耕地开垦计划分期返还。没有条件开垦和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规定的耕地开垦费标准缴纳或用保证金抵交相应的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和耕地开垦保证金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农地转用报批时收取。耕地开垦费缴同级财政,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第十七条

已经办理批准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所占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收取土地闲置费,缴同级财政,专户储存,主要用于开垦新的耕地;连续二年未使用的,依法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第十八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持土地开发项目的可行性论证资料和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颁发土地开发许可证,依法取得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

依照前款规定一次性开发国有土地50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5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批准;100公顷以上600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批准土地开发的,应当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订土地整理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土地整理所需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担,国家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由责任人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土地复垦费根据土地被破坏程度、复垦标准和复垦工程量等,由批准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缴同级财政,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复垦的土地,由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

因地下开采造成农民集体土地严重塌陷,不能恢复利用的,除按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外,比照征用土地给土地使用者予以适当补偿。

第四章 建设用地审批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土地,以及兰州市在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涉及农地转用的,报国务院批准。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用地涉及农地转用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涉及农地转用的,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批准。

第二十二条 征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报国务院批准。

征用前款规定数额以下的土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

第二十三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由省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标准执行。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青苗补偿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

征用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的,按被征用土地所在村同一地域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4倍补偿,征用村民住宅用地按3至5倍补偿,征用荒地、废弃地和连续四年以上十年以下弃耕地等按2倍补偿。

(二)安置补助费

征用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村民住宅用地的,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被征用的土地数量除以征用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土地所在村同一地域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所在村同一地域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征用弃耕地、荒地、废弃地等不予补助。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作价补偿,其中,公共设施按重置价补偿。征用土地上零星的未到产果期的果树、未成材的用材树按营造同种树木费用的4倍补偿;产果期的果树按该果树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补偿;成材的用材树按当地木材价补偿。征用耕地上压有砂面的,按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补偿。

(四)青苗补偿费

被征用耕地上的青苗,按当茬作物产值补偿,无青苗的,按当季实际投入补偿。

第二十五条 征用、占用林地、草原、养殖水面的补偿标准,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非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在征用土地公告后抢建、抢栽、抢种的不予补偿。

征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经批准确需占用耕地的,征用土地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和耕地开垦费。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征地管理费。

第二十七条

以租赁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租赁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土地使用权租赁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定年限。土地使用权租赁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租。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租或申请续租未获批准的,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八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有效年限内,可以作价出资合资经营,或作价入股,形成法人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后,方可作价出资合资经营,或作价入股,形成法人股。

�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形成的国家股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并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

第二十九条

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等补办有偿使用手续的,应当经具有地价评估资格的机构按规定进行地价评估。地价评估结果应当向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按省财政40%,市、县财政60%的比例分成。设区的市可以根据实际确定与所辖区财政的分成比例。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垦,其标准以及缴纳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耕地每年的补偿标准为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三十二条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方案,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乡镇企业用地1公顷以下,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1.5公顷以下,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乡镇企业用地1公顷以上2公顷以下,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1.5公顷以上3公顷以下,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批准;

(三)乡镇企业用地2公顷以上,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3公顷以上,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由村民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向村民公布,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农区:村人均耕地667平方米(1亩)以下的,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667平方米(1亩)以上1334平方米

(2亩)以下的,不得超过267平方米,1334平方米(2亩)以上的,不得超过330平方米;

(二)牧区: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330平方米。

第三十五条

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村民住宅建设工程竣工后,其用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查,并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发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土地登记机关对土地登记申请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的,土地登记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投诉,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办理;给土地登记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土地登记申报者出具虚假文件骗取登记或涂改土地登记证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注销其土地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征用土地批准后,逾期不支付各项征地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每日按补偿费用总额的1‰支付滞纳金。

第三十九条

利用职务之便,滥用职权,致使违法批地、低价出让、处置国有土地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告无效,对直接责任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9月20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的《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同时废止。

承包别人的土地,交保证金问题

“我承包别人一份地,种植红枣树。所有成本是我的,但红枣树是耕地关于保证金案件 他种的,”可你又说“我去年把地里面种上红枣树,”树到底是谁种的啊?话都说不清怎么行啊。

如果是你种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规定耕地关于保证金案件 :“除改善生态环境需要外,不得占用耕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所以,你承包的耕地改为林地你有没有去办理相关手续?

如果你本身承包时就是合法的林地,那你承包这块林地时你们之间签订的合同中是怎么约定的啊?你的行为有没有违反合同中的约定?如果你违反了相关约定,对方让你交保证金的行为就没什么不合适的了。如果不违反约定,那你就要和对方好好协商沟通一下,估计没什么大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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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为公司开车运输货物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内乘客受伤,公司拒不承担赔偿责任,难道要自己承担近30万元的赔偿款吗?我们起诉至法院,提供了大量证据,法院判决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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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5 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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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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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证据,投诉商家,骗取电商商家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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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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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04-12 12:32

赠予合同买卖纠纷案件

律师回复中...
2024-09-25 23:41
当事人郑先生骑电动车与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地点北京,对方全责,导致当事人三踝骨折。元甲律所专案组与保险公司和解谈判,快速调解,帮助当事人拿到26万元赔偿款!专业高效的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早日解决纠纷,早日安心养伤!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04-07 18:31

案件走到法院,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判决,以诉促调也能做到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09-19 18:46

要做就做最好的 所有的事交给我们 你只需要签字拿钱即可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09-28 18:54

一面锦旗,不仅是荣誉,更是伤者及家属对我们专业与口碑的最高赞誉!北京大兴交通事故,伤者评上十级伤残,在庭审中元甲律师对赔偿金额分毫必争,帮助伤者获得赔偿款27万余元。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10-11 16:55

关于刑事案件咨询盼多少年和解决方发

律师回复中...
2024-09-15 13:23
真金不怕火炼,服务不怕你来体验,十八年的交通事故经验,四千多面锦旗的口碑,三百多期的公益讲座,只为受害者代言,你的每一份信任在元甲都能得到最好的回报。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赵金保

09-19 19:50

每天的快乐与幸福就是获得当事人的认可与口碑!北京朝阳区交通事故,当事人承担同等责任,通过诉讼获得赔偿款合计22万元。赔偿金额超出当事人的心理预期,对元甲团队的专业服务非常满意,特意来所送来2面锦旗!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赵金保

09-28 12:49

交警定的责任无法划分,元甲为伤者争取到对方全责👍👍👍 这就是专业的力量!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赵金保

09-07 12:00

蚂蚁协查中心调证,律师持调查令即可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赵金保

09-11 11:18

一个人的思维方式,体现出他精神深处的思想性。很多事物并不是非黑即白的,而是黑白之间的灰色,是过渡、两栖的状态,而这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也带有无限的丰富性。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赵金保

10-08 11:13